對賭輸了要賠9個億?這可不是電視劇劇情,而是真實發生的商業糾紛!幾年前,某集團公司花6.7億收購了一家上市公司(主營景觀照明、智慧路燈)的部分股份,和公司老板程某簽了對賭協議,約定2019-2021年的業績目標。結果標的公司連續三年沒達標,某集團公司起訴要賠償,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高院。這起二審判決,把“對賭協議”“情勢變更”這些專業詞變成了實打實的博弈,里面藏著四個值得關注的點。
核心看點:一個公式引發的9億糾紛,到底是“約定好”還是“算錯了”?
這案子的矛盾核心,全集中在一個看似簡單的公式上——《股份轉讓協議》里寫的業績補償公式C=(X-Y)÷S×P。翻譯成人話就是:標的公司沒完成承諾的業績,老板程某得按這個公式給投資方某集團公司賠錢。
先給大家把這個公式拆明白,再算9.35億的由來,一看就懂!公式C=(X-Y)÷S×P里,每個字母都有明確含義,翻譯成人話就是:
C=當年要賠的業績補償款;X=當年承諾的扣非凈利潤(雙方約定的業績目標);Y=當年實際完成的扣非凈利潤;S=2019-2021三年承諾的扣非凈利潤總額;P=當初的股權轉讓總對價(也就是某集團公司花的6.7億左右,具體金額是664,300,170.27元)。
結合案件里的真實數據,咱們一步步算:
1. 先明確核心基數:三年承諾凈利潤總額S,是按2018年標的公司扣非凈利潤3.1488億元為基礎,約定2019-2021年增長率分別≥30%、20%、20%算出來的,最終S=3.1488億×(1+30%) + 3.1488億×(1+30%)×(1+20%) + 3.1488億×(1+30%)×(1+20%)2 ≈ 13.19億元;
2. 分年度算補償款:2019年X=4.0934億、Y=1.3825億,當年補償款=(4.0934-1.3825)÷13.19×6.643億≈1.2086億;2020年X=4.9121億、Y=-3.5402億,補償款=(4.9121-(-3.5402))÷13.19×6.643億≈3.7683億;2021年X=5.8945億、Y=-3.9365億,補償款=(5.8945-(-3.9365))÷13.19×6.643億≈4.3830億;
3. 匯總總額:把三年的補償款加起來,1.2086億+3.7683億+4.3830億≈9.35997億,也就是咱們說的9.35億。程某覺得這數太高,是因為他想按“某集團公司持股10.72%的預期利益損失”算,但法院最終認可了協議約定的公式計算結果。
可法院這邊的邏輯很清晰:簽協議的時候,程某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某集團公司也是有國資背景的“老玩家”,雙方談判桌上地位對等,沒人逼著誰簽字。而且程某之前還簽了補充協議,明確認了2019年的補償金額,甚至付了遲延付款的利息、辦了股權質押,現在說公式不算數,有點“簽了字又反悔”的意思。最后法院認定,這公式就是雙方自愿約定的“算賬規則”,該怎么算就怎么算。
典型看點:疫情+新政,能當“免賠錢”的擋箭牌嗎?
程某還有個關鍵理由,戳中了很多人的共鳴:那幾年的疫情和行業新政,誰頂得住啊?標的公司80%的業務都和文旅相關,2019年底出了“景觀亮化新政”,后來又趕上新冠疫情,業務停擺、應收款收不回,業績下滑根本不是他的錯,該減免賠償。
這話聽著挺有道理,畢竟大家都經歷過疫情下的行業寒冬。但法院的判斷很實在:首先,標的公司主營是景觀照明、智慧路燈,本質上屬于城市基建,不算純文旅企業,不符合“疫情嚴重影響行業”的認定標準;其次,2019年的業績已經沒達標,而疫情是2019年底才爆發的,兩者根本湊不上因果關系;再者,景觀亮化新政是行業監管政策,作為業內深耕的上市公司,本就該有基本預判,不算“完全沒法預見”的意外。
簡單說,客觀困難確實存在,但不能直接當成“不用賠錢”的擋箭牌,得看是不是真的影響了合同的核心履行。
實務看點:“大力支持”四個字,到底值多少錢?
程某還吐槽:某集團公司當初簽協議時承諾“大力支持標的公司發展”,結果錢一付,不僅沒幫忙拉項目、找資源,還干擾公司正常決策,導致業績沒完成,某集團公司也該擔責!
這話聽著委屈,但法院查下來發現,協議里的“大力支持”其實是句“原則性漂亮話”——沒說要幫著拉多少訂單、融多少資金,也沒說沒做到要承擔啥責任,只是泛泛地提了“協助市場開發”“提供行業資源”。而某集團公司已經實打實付了6.7億股權轉讓款,還派了兩名董事參與決策,全程都投同意票,實在沒法證明“沒履行義務”。
這波操作也算給大家提了個醒:以后簽合同,別光聽“漂亮話”,所有承諾都得落地成具體條款,不然真出了問題,連追責的依據都沒有。
細節看點:質押的股份“生了娃”,算誰的?
案子里還有個超有意思的細節爭議:程某一開始質押了訊方公司60萬股股票,后來公司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60萬股變成了576萬股。程某覺得,新增的股份是“額外福利”,不算在質押范圍里,某集團公司不能拿這部分優先受償。
但裁判的認定很生動: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就像股東的股份“生了娃”,雖然數量變多了,但股東手里的權益沒變化,屬于質押股權的“法定孳息”。而且質押合同里也寫了,質權人有權收取送股、分紅這些收益,所以新增的576萬股,照樣得算在質押擔保里。
除此之外,某集團公司一開始要求“利息+違約金”雙重賠償,又是8%的年利率,又是日0.05%的違約金,裁判覺得標準太高,直接統一調成了LPR的四倍。
這起糾紛沒有絕對的“輸家”或“贏家”,某集團公司贏了官司,不過后續能拿回多少錢,是個未知數,程某就更不用說了。
一句話,對賭協議要算明白賬,承諾條款要寫具體,遇到客觀困難要及時協商,通過股東會董事會等等固定下來,至少算賬的時候有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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