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今天是2026年的第一個周日。近期國際社會關于權力主體責任穿透的案例頻發,這類案例清晰傳遞出一個趨勢:法律對各類主體責任的審查正不斷深化,突破形式層面的約束。
把視線收回國內,對于中國老板和高管們來說,2026年的開局同樣充滿寒意。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實施至今已滿500天,最高人民法院明確的司法裁判“過渡期”結束,配套司法解釋的制定節奏加快,司法規則供給持續強化。近期,中國商界發生了幾起看似獨立、實則邏輯相通的典型事件。作為一名公司律師,我必須向大家發出預警:商業套路的“形式主義”盾牌,已經被“穿透式裁判”徹底擊碎。
事件一:當罰款變成刑期——A股實控人操縱市場獲刑,監管穿透至人身自由
2026年元旦剛過,A股市場就出現一則重要監管判例。上市公司中恒電氣(002364.SZ)發布公告,其實際控制人朱國錠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這起案件并非突發,早在2020年朱國錠就因涉嫌操縱股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期間歷經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程序,直至2025年末塵埃落定。值得注意的是,中恒電氣在此前一年內曾因信披違規、蹭“特斯拉概念”熱點誤導投資者等問題,累計收到5份監管文件,朱國錠本人還曾因拒絕配合調查被罰款20萬元,此次刑事判決無疑是監管層“從嚴懲治”信號的集中釋放。
【律師解讀】
以前很多老板認為,違規操作無非是“罰酒三杯”(行政處罰),大不了交點罰款。但朱國錠案的判例釋放了極強的信號:監管層對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的穿透,已經從錢包穿透到了人身自由。
新《公司法》大幅強化了實控人的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而刑法修正案也同步跟進形成規制合力。在2026年的合規語境下,合規不僅是為了降低經濟損失,更是為了規避刑事責任風險。現在的老板們,別再問律師“這事查出來罰多少錢”,更該問的是“這事查出來會不會判幾年”。
事件二:“避債小號”不再安全——首例新法第23條適用案,姐妹公司連坐擔責
上周,某地高院維持了一項極具標志性的判決,這也是新《公司法》實施后,首例明確適用第23條“橫向人格否認”制度的生效判決,其裁判邏輯與此前江蘇高院發布的關聯公司混同典型案例一脈相承。
案情還原:某老板旗下的A公司拖欠供應商巨額貨款,為逃避債務,他另行設立B公司,將A公司的核心業務、核心團隊、客戶資源甚至辦公設備全套轉移至B公司,僅留下A公司作為“空殼”應對債權人。供應商多次催收無果后,將A公司與B公司一并訴至法院,主張兩公司人格混同,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查明,A、B兩公司存在法定代表人相同、股東交叉持股、資金隨意調配、財務賬目混同、業務范圍重合等情形,B公司實質是A公司逃避債務的工具。最終依據新《公司法》第23條“橫向人格否認”條款,判決B公司對A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解讀】
這起判決徹底打破了通過新設空殼公司規避債務的套路。過去,有老板通過設立關聯公司的“物理隔離”方式規避債務,但在新《公司法》第23條的規制下,只要關聯公司存在“人員、業務、財務高度混同”,且該混同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法律就會穿透法人外殼,將其視為“一體”追責。
正如江蘇高院在類似案例中強調的,公司人格獨立是原則,但股東或實控人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必須否定其人格獨立性。請務必記住:防火墻是用來防風險的,不是用來逃債的。2026年,唯有實現“實質隔離”——建立獨立的財務制度、明確的業務邊界、規范的關聯交易流程,才能真正規避連帶責任風險。
事件三:董事簽字即擔責——債權人直接追索個人資產,沉默等同“自證過錯”
在2025年的最后幾天,*ST長藥等多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收到監管罰單。與往年不同的是,此次處罰不僅指向公司,更直接穿透至簽字的董事、高管個人——多名債權人已依據新《公司法》第191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相關董事、高管以個人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解讀】
過去,不少董事將自己視為“橡皮圖章”,開會時閉著眼簽字,認為“出了事有公司扛”。但新《公司法》第191條徹底改變了這一局面,該條款首次明確規定董事、高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無需先由公司承擔后再追償。
從法律構成來看,董事對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債權人只需舉證證明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即可直接起訴董事個人。這意味著,2026年的董事崗位再也不是無需實質履職的清閑職位:如果你是公司董事,每一次表決、每一次簽字都必須審慎審視;如果對決議內容有不同意見,一定要要求將異議記錄在案——這份“異議記錄”,可能就是未來法庭上的“護身符”。在當前的司法趨勢下,沒有“異議記錄”的沉默,可能會被認定為存在履職過錯,進而承擔個人賠償責任。
2026律師諫言:回歸“實質為王”
新《公司法》這500天的司法實踐,清晰地告訴我們一個真理:所有的商業架構設計,如果缺乏商業實質,僅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在法官的“X光眼”下都將無所遁形。最高人民法院推進配套司法解釋制定的舉措,更是在進一步壓縮“形式主義”套路的生存空間。
在此,給各位老板和管理層三條實操建議:
1.清理“僵尸殼”和“避債殼”:立即對旗下關聯公司開展全面排查,重點梳理人員、財務、業務是否存在混同情形。切勿開展關聯方非合規資金拆借、虛假關聯交易等操作,當前的監管與司法審查均為穿透式,此類操作不僅無法避債,還可能觸發人格否認、虛假交易等多重法律風險。
2.建立“異議留痕”機制:董監高人員務必強化“留痕”意識,對存在爭議的決議,既要在會議上明確提出異議,也要要求將異議內容完整記入會議紀要并簽字確認。同時,離任時應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等職務的滌除手續,避免“離任仍擔責”。
3.敬畏規則,實質合規:從各類責任穿透的典型案例,到上市公司實控人的刑期預警,都在印證一個道理:在強大的法律機器和國家意志面前,試圖規避法律的投機行為不堪一擊。2026年的合規核心是“實質合規”,而非簡單的制度堆砌,建議聘請專業團隊定期開展合規體檢,將風險化解在萌芽階段。
2026年,愿您的商業帝國,建立在磐石之上,而非沙堆之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