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數企業家眼中,開曼群島是享譽全球的潛水勝地與避稅天堂;但在跨境商戰的實戰語境里,這片離岸法律轄區早已成為控制權博弈的頂級“角斗場”。近期,港股上市公司Raffles Interior Limited(股票代碼:01376)就上演了一場教科書級的控制權攻防戰——董事會擬通過“配售新股”撬動股權格局,持股51%的大股東Han Vision(關聯主體為瀚辰控股)果斷亮劍,直奔公司注冊地開曼群島大法院(Grand Court of the Cayman Islands)申請中期禁制令。這張跨境“定身符”直接暫停了董事會的核心操作,讓這場股權博弈成為資本市場關注的焦點,更給所有離岸注冊企業敲響了警鐘。
一、案件背景:控股權易主+并購糾紛,矛盾早已埋下伏筆
這場攻防戰的爆發絕非偶然,而是控股權變動的權力真空與歷史并購糾紛的矛盾疊加,最終觸發的必然結果:
股權結構核心變動:2025年7月29日,瀚辰控股(由鄭能歡及其配偶實際控制)以3360萬港元對價,從原大股東“終極環球”手中收購Raffles Interior 5.1億股股份,持股比例達51%,正式成為公司絕對控股股東。對剛完成控制權交割、尚未完全穩固治理話語權的Han Vision而言,股權稀釋是其核心利益紅線,而董事會后續推進的“配售計劃”,精準觸碰了這一敏感地帶。
并購糾紛埋下隱患:回溯至2024年2月,Raffles Interior通過并購武漢二廠汽水實現曲線上市,但這場并購很快爆發出致命糾紛。2025年1月,公司以“原賣方虛構商標商譽、挪用500萬元未授權貸款”為由,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索賠。并購后遺癥帶來的資金鏈壓力與股東對董事會的信任危機,讓后續任何涉及股權調整、資金籌措的動作,都極易引發股東與董事會的對立沖突。
二、博弈升級:董事會“配售閃擊”VS大股東“禁制令反擊”
(一)導火索:董事會的“雙重目的”配售計劃
糾紛的直接導火索,是董事會拋出的“配售(Placement)”方案——通俗來講,就是通過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在商戰博弈中,這一操作往往暗藏“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雙重邏輯:
1.表面訴求: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緩解并購糾紛引發的資金壓力(官方案由);
2.核心意圖:通過新增股份大幅稀釋大股東持股比例,削弱Han Vision的表決權與話語權,重新奪回公司控制權(市場合理推測,也是大股東最核心的擔憂)。
對剛拿下絕對控股權的Han Vision而言,董事會在其治理根基尚未穩固時倉促推出配售計劃,無疑是一場針對性的“股權狙擊”。面對這一緊急局勢,大股東沒有陷入香港本地的程序爭議,而是選擇了一招“釜底抽薪”:直接奔赴公司注冊地開曼群島,向當地大法院申請中期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從法律根源上遏制董事會的操作。
(二)關鍵反擊:開曼法院的“三重禁令”
開曼大法院的裁定簡潔有力,直接從程序上凍結了董事會的核心操作空間,形成三大關鍵限制,精準命中董事會的“七寸”:
3.限制會議召開:除非提前三個營業日發出正式、完整的通知,否則董事會不得私下召開任何涉及“發行新股”議題的會議,杜絕“暗箱操作”;
4.禁止股權動作:全面禁止公司發行任何形式的新股,同時禁止聘請配售代理、推進配售相關的任何籌備工作,直接掐斷配售計劃的實施路徑;
5.延遲股東表決:原定于1月20日召開的股東大會(EGM),被法院以“建議”名義變相強制推遲至2月20日以后,為大股東爭取了充足的準備時間,扭轉了被動局面。
正如特律師所言,這張禁制令就像商戰中的“緊急暫停鍵”——它不直接判定最終勝負,卻能強行扭轉時間優勢。在商事訴訟中,時間往往比真相更具戰略價值:大股東可借助這段緩沖期梳理證據、聯合其他股東、完善應對策略;而董事會的配售計劃則因程序受阻陷入全面停滯,前期籌備付諸東流。
三、特律師的思考
這場跨境商戰還在繼續,但其中透露出的幾點信號,值得每一位身處資本局中的人留意:
離岸注冊地并非“法外之地”: 很多公司注冊在開曼、維京群島(BVI),平時覺得距離遙遠,規則模糊 。但事實證明,注冊地法律的“長臂管轄”非常精準,尤其是在控制權爭奪的關鍵時刻,越洋訴訟的殺傷力往往超乎想象 。
“程序正義”是底線: 董事會之所以被大股東抓住破綻,核心在于決策程序可能存在瑕疵 。在嚴謹的法律環境下,如果通知義務沒履行到位,或者剝奪了股東的知情權,法院非常樂意出手干預 。
規則比力量更重要: 51%是力量,而禁制令是規則 。在商業博弈中,比起比拼誰的嗓門大,學會利用規則內的工具(如禁制令)來平衡權力結構,才是更理性的較量 。
結語:
這場“股東VS董事會”的跨境攻防戰仍在持續,勝負尚未可知,但對所有商業參與者而言,其背后的博弈邏輯已給出明確警示:商戰從不是“突破規則的博弈”,而是“在規則內爭取最優解”的理性較量。無論董事會制定戰略,還是股東維護權益,都必須以法律框架和程序正義為前提,否則不僅會導致決策落空,還可能引發訴訟纏身、資金損耗、商譽崩塌等連鎖風險,最終損害企業整體利益。
對離岸注冊企業來說,此案更是一次具象化的風險預警:注冊地的法律適用規則、股權變動的全流程合規、控制權爭奪的工具儲備,都不是“事后補救”的選項,而是必須提前納入日常經營的風險防控體系。尤其是涉及控股權調整、融資配售等關鍵動作時,更需提前梳理法律風險、完善決策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規則忽視陷入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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