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凌晨2點,江蘇揚州。
男子推開臥室門,借著走廊的微光,看見妻子床邊蹲著個人。
他腦子嗡的一下,抄起桌上的水壺就砸了過去!
那人叫了一聲,跑了。
他急忙叫醒妻子。妻子昏昏沉沉的,說左臂有點疼。
他打開燈,發(fā)現(xiàn)妻子手肘內(nèi)側(cè)有個正在滲血的針眼,床頭扔著一根醫(yī)院抽血用的壓脈帶。
男子問妻子,她說自己也不知道那人是誰,不知道他怎么進來的,更不知道他為什么抽自己的血。
后來警察抓到了那個人,問他為什么要這么做,他想了想,說了一句讓所有人都愣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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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要從2023年最后一夜說起。
俞某住在揚州某處民宅,那晚丈夫外出未歸,她在二樓臥室早早睡下。元旦凌晨,萬籟俱寂,門沒鎖。
李某某推門進來了。
他不是來偷東西的。也不是來強奸的。他隨身帶了一塊黑布,上面浸泡了兩種專業(yè)吸入式麻醉劑——七氟烷和異氟烷。他走到俞某床邊,用那塊布捂住了她的口鼻。
俞某在睡夢中失去了意識。
接下來發(fā)生的事情,讓后來辦案的民警都聽得愣住了——
李某某從身上掏出了針頭和壓脈帶,熟練地找到俞某的靜脈,扎針,抽血。
整個過程安靜、從容,像極了一個訓(xùn)練有素的護士在操作。
但他不是護士。他是一個前科累累的慣犯,此前因盜竊罪、強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多次被判刑。
也正因為有這些前科,他比誰都清楚——擅闖民宅是犯罪。
可他還是來了。
案件的轉(zhuǎn)折,出現(xiàn)在俞某丈夫回家的那一刻。
他打跑了李某某,叫醒了妻子,隨后報了案。
警方很快鎖定了李某某。到案后,他倒是爽快,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但當(dāng)警察問他為什么要這么做時,他的回答讓所有人都沉默了。
“喜歡跑到別人家里,通過這種緊張感緩解壓力。”
換句話說,他潛入別人家里,把人麻醉了抽血——純粹是為了解壓。
這個答案顯然很不可思議,以至于讓警方不得不認(rèn)真思考它背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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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是怎么弄到七氟烷和異氟烷的?
這兩種藥都是專業(yè)的吸入式麻醉劑,屬于嚴(yán)格管控藥品,必須有麻醉醫(yī)師執(zhí)照才能操作,普通渠道根本買不到。一個多次入獄的前科犯,從哪里搞到的?
是有醫(yī)藥管理機構(gòu)的人見利忘義,把管控藥賣給了他,還是他通過盜竊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無論哪一種,都意味著這起案件背后很可能藏著另一個案子。
但公開的判決書和報道里,沒有交代麻醉劑的來源。這條線索斷了。
其次,他的“解壓”邏輯站得住腳嗎?
李某某自稱喜歡“緊張感”。潛入他人住宅、麻醉陌生人、抽血——這一系列操作,對他而言居然是一種解壓方式。說白了,他把別人的恐懼,當(dāng)成了自己的鎮(zhèn)靜劑。
表面上看他并未給對方造成傷害,但這也絕對不只是道德層面的問題,而是一個人徹底喪失了共情能力之后,用犯罪行為進行自我情緒調(diào)節(jié)的危險樣本。
法院一審認(rèn)定,李某某的行為構(gòu)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可能有人會覺得奇怪:他都把人麻醉了、抽血了,怎么只判了個“闖空門”的罪名?
這里涉及一個法律上的技術(shù)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罪,指的是未經(jīng)同意強行進入他人住宅,影響他人居住安寧。
李某某深夜推門進入俞某家中,已經(jīng)符合這個罪的構(gòu)成要件。
而麻醉和抽血的行為,在現(xiàn)行刑法里,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身體損傷,很難單獨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但問題在于——俞某被麻醉后抽血,這不算傷害嗎?
判決書里提到,俞某事后去醫(yī)院檢查,醫(yī)生確認(rèn)了針眼的存在,但并沒有給出傷情鑒定結(jié)論。換句話說,法律上無法認(rèn)定她受到了“輕傷”以上的傷害。
所以李某某的“抽血”行為,在刑法評價里,幾乎是無痕的。
也正因為如此,法院在量刑時,只能重點考量他的前科情節(jié)。李某某此前已有兩次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記錄,屬于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加上他歸案后如實供述,有坦白情節(jié),可以從輕。
最終,一審法院判了他有期徒刑兩年。
李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訴,說自己根本沒有進行麻醉和抽血。
但二審法院仔細(xì)審查了證據(jù)鏈:
俞某的陳述、丈夫的證言、鄰居的監(jiān)控記錄、現(xiàn)場提取的黑布和膠帶上的DNA、壓脈帶上的痕跡、理化檢驗報告確認(rèn)黑布上有七氟烷和異氟烷……所有證據(jù)環(huán)環(huán)相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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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中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這個判決,很多人覺得輕了。有人評論說:“這次是麻醉抽血,下次會不會開膛破肚?”
這種擔(dān)憂不無道理。
綜合李某某多年來的犯罪行為可以看出,他的“解壓方式”其實一直在升級。
從最初的盜竊、強奸,到非法侵入住宅,再到后來的麻醉抽血——他在用越來越復(fù)雜、越來越侵入性的犯罪來滿足自己畸形的心理需求。
而對于他的行為,法律給出的上限只有三年,因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就是三年。
這也說明了一個問題:
當(dāng)一個人的犯罪動機荒唐到超出立法者想象時,現(xiàn)有的罪名可能根本兜不住他的惡。
李某某沒有被控強奸、沒有被控故意傷害、沒有被控?fù)尳佟K皇恰胺欠ㄇ秩胱≌绷恕M管他做了那么多事。
其實,這種“罪名的縫隙”在法律實踐中并不少見。
比如雇兇殺己(雇人殺自己)算不算犯罪?法律上,自殺不犯法,但雇人殺自己,被雇的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而雇兇者本人卻很難被追責(zé)。
這就像一個邏輯黑洞:你能請人幫你完成一件你自己做不違法的事嗎?
回到李某某案。他的麻醉和抽血行為,雖然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身體損傷,但造成了一種更隱蔽的傷害——對人身自主權(quán)的徹底踐踏。一個女人在自己的床上、在自己家里,被人隨意麻醉、扎針、抽血。那種無力感和恐懼,遠(yuǎn)比一個針眼更持久。
可刑法里沒有“麻醉抽血罪”,也沒有“非法醫(yī)療行為罪”。于是,法院只能退而求其次,用一個最接近的罪名去套。
這不是法官的錯。這是立法的滯后。
李某某這種人,2年服刑期滿出獄后,如果心理干預(yù)跟不上,很可能還會再來一次。下一次,也許就不只是抽血了。
另一個更值得人們注意的問題是:麻醉劑的來源至今成謎。七氟烷和異氟烷不是菜市場能買到的東西。李某某背后有沒有一個灰色渠道?有沒有人專門向有犯罪意圖的人提供管控藥物?這些問題的答案,比李某某本人更值得追查。
信源
百度百科:《1·1揚州男子潛入女子家中抽血事件》
光明網(wǎng):《男子凌晨潛入陌生女子家中,麻醉后對其靜脈抽血》2025-08-20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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