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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直播打賞低齡化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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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曉柯

  一段時間以來,網絡直播打賞刮起一股低齡化之風,孩子重金打賞主播,家庭蒙受經濟損失,亟須劃線立規、從嚴整治。

  4月13日,中央網信辦發布網絡直播打賞新規,要求網站平臺不得向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向八周歲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向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或核驗其收入證明材料。

  近年來,因未成年人直播打賞引發的糾紛并非個案。“未經父母同意,頻繁在某直播平臺購買虛擬幣打賞主播,半年內打賞20萬元”“以看網課的名義偷偷觀看網絡直播,打賞主播14萬元”……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堪稱頑疾。數據顯示,近三年來,僅北京互聯網法院就審結涉未成年人游戲充值和直播打賞退款糾紛近700件,單案最高標的額為310萬元,平均標的額為8萬余元。

  未成年人正處于人生發展的關鍵階段,尚未形成穩定的價值觀和理性的金錢觀。從腦科學的角度看,負責沖動控制與風險判斷的前額葉皮層,需要到25歲才能完全成熟;而負責尋求獎勵和即時滿足的邊緣系統,在青春期則異常活躍。因此,未成年人極易被直播間的氛圍和主播的話術裹挾,作出遠超其認知能力的沖動消費。

  早在2022年,四部門就發布《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明確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但從現實情況看,這樣的現狀并未得到根本扭轉。究其原因,既有平臺主體責任懸空、實名核驗流于形式的問題,也有打賞機制刻意誘導、流量利益驅動下的行業失范,更有家庭監護缺位、網絡素養教育滯后等多重因素疊加。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規提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妥善處置未成年人打賞的退款糾紛”,這對于家長的退款訴求是一個有效支持,也將倒逼相關主播和平臺對于未成年人打賞更加審慎,在實名認證、年齡核驗、監護人授權等工作上更加盡責。

  數據顯示,我國6至19歲網民規模已達約2.09億人,超過三分之一的未成年人曾有網絡消費經歷,這意味著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任務只會更重、責任只會更大。主播、平臺、家庭、監管部門等,每一個主體都應各負其責,成為保護孩子用網安全的重要一環。

  行業可以追求發展,但不能丟了底線。未成年人是網絡空間的特殊保護群體,遏制打賞低齡化,既是規范行業秩序,更是守護國家未來。與商業利益的短暫增長、流量至上的行業狂歡相比,顯然,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長遠價值、清朗網絡空間的公共福祉更加重要,從業者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一點,并付諸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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