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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編造虛假計稅依據,洛陽古都發展集團被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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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于信用中國行政處罰欄獲悉,4月3日,洛陽古都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洛陽古都發展集團”)因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處罰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洛陽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處罰決定書文號:洛稅一稽罰﹝2026﹞6號。



處罰決定書內容顯示,洛陽古都發展集團取得與真實業務不相符的發票列支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使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該單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應進行行政處罰。

處罰機關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3號)第八十六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提請明確對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二年未被發現”認定問題的函的研究意見》(法工委復字2004第27號)之規定,該單位違法行為于2021年12月仍在持續,至2025年11月7日處罰機關收到協查線索發現違法行為之日,未超過5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南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2023年第5號)第三款之規定,洛陽古都發展集團編造虛假計稅依據1150000元的行為屬于“嚴重”裁量階次,處50000元罰款。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洛陽古都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冊資本200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王清通,大股東為洛陽古都麗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來源:齊魯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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