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由天津雙佳科技公司負責人李愛民和其妻楊會杰組織領導的聚眾涉惡案,期間李愛民和從犯薛冰峰直接致傷勸架人張復生。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檢查報告:CT顯示下頜骨正中及左髁狀突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咬合關系欠佳;診斷結論:面部外傷、術后面部不對稱、腦外傷綜合癥。法醫鑒定結論:經專業機構評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兩個十級殘,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9條(毀容)、第15條(頜骨骨折致面容顯著變形)、(張口度小于1.5厘米)、(9顆牙齒折斷脫落)、(腦外傷綜合癥)等多條標準。
![]()
![]()
![]()
綜上所述,醫學證據與天津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定中依據的天津高法(2004)高醫鑒字第604號法醫學鑒定書的輕傷認定嚴重背離,不僅沒有鑒定人的簽名及職稱介紹,也沒有負責人李燕軍的復核簽字,涉嫌偽造。現對該份鑒定提出如下信息公開申請:
一、李宏捷、陳光明是否有從事醫學鑒定的專業技術職稱?
二、李宏捷、陳光明為何沒在鑒定書中簽字?
三、鑒定結論可否不用復核人復核以及復核人簽字?
四、法醫學鑒定可否僅依據文證資料而非實體檢驗?
五、法醫學鑒定可否僅記載模糊傷情,而不記載實際尺寸,如只表達“張口受限”,但對關系到輕、重傷標準的受限尺寸卻無記載。
六、“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鑒定專用章”該由誰掌握?
七、該鑒定是否違反《刑訴法》第147條規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李靜
申請人:張永興(張復生之父)
2026年4月17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