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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以高質量司法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本年度報告從全國法院2025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5個法律適用問題。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權利要求書排除的特定技術方案不應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案號】
(2025)最高法民再354號
【裁判要旨】
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后認為專利權人在背景技術中特意強調并有意排除的特定技術方案,不宜再通過適用等同侵權原則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2.農藥登記中實施農藥專利的性質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11號
【裁判要旨】
農藥仿制藥制造者為自己向農藥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登記提供所必需的試驗數據,有限地制造并使用落入農藥專利保護范圍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對專利權的正常行使產生不合理的損害,也沒有不合理地損害專利權人的正當利益的,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科研例外,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3.違反誠信原則將專利納入標準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2875號
【裁判要旨】
專利權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以善意、合理的方式行使專利權,不得濫用專利權。專利權人自行或者引導標準制定者將其專利、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寫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不論有關標準系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如果專利權人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存在未如實披露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而在標準發布后對主觀上無過錯的標準實施者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的,其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對專利權的濫用,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4.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損害賠償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裁判要旨】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屬于一般侵權責任,其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應按照全面賠償原則,考慮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予以確定。惡意訴訟起訴人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受害人資金,由此導致的資金占用損失可以納入損害賠償范圍,并可以根據保全期間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與同期活期存款基準利率的差值計算;受害人在遭到惡意訴訟后為規避法律風險主動放棄商業機會,由此導致的合理預期利益損失,可以納入損害賠償范圍;受害人為應對惡意訴訟所產生的合理開支,亦應視為該惡意訴訟給被起訴人造成的損失,亦可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5.專利侵權訴訟中幫助侵權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3)滬73知民初1054號
【裁判要旨】
對于專利侵權訴訟中幫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產品”中的“專門”指客觀上只能用于實施專利,不具備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中的“他人”包括終端消費者。
6.不具備勘驗條件的被訴侵權產品舉證責任的確定
【案號】
一審:(2024)湘01知民初548號
二審:(2025)湘知民終93號
【裁判要旨】
對于客觀上不具備勘驗條件的被訴侵權產品,如專利權人已提交初步證據證明該產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具有高度可能性,舉證責任一般轉移至被訴侵權人,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交證據反駁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7.技術手段疊加、重組式技術方案的創造性判斷;部分專利權共有人拒不到庭的處理;有效域外送達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141號
【裁判要旨】
1.涉物聯網通信技術方案創造性判斷中,如果訴爭技術方案僅通過排列組合將現有技術手段簡單疊加、重組,以網絡常規設置方式以及信號收發、讀取、處理等常規手段,賦予硬件設備單獨或者集成的常規通信功能,從而實現更廣通信范圍或者更多通信功能,而沒有引入新的技術手段或者解決新的技術問題,且在現有技術和訴爭專利中所起到的作用無實質性差異,整體上亦未產生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則不宜認定其具備創造性。
2.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送達措施后,部分專利權共有人在明知或者應知開庭安排,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不影響案件繼續審理。
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案件中向難以找到的域外當事人送達時,應把握好“采取一切合理努力”與“防止程序濫用”原則的平衡,注重提升涉外審判整體效能。結合《海牙送達公約》和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送達的規定,可采用郵寄、電子、留置、公告以及要求權利共有人、一致行動人等轉送等各種可用的國內外送達手段,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但除公告送達外,其他各送達方式之間不存在強制性順序。向當事人自己提供的域外郵寄地址或者明確同意的電子郵箱送達,送達目的地國對此種送達無異議的,構成有效送達。
8.基因工程專利充分公開的判斷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1241號
【裁判要旨】
發明專利涉及微生物基因工程領域通過基因過表達手段獲得的工程菌株,若其合成產物與現有已知菌株或者工藝具有明確關聯性,且能夠通過說明書記載的保藏菌株、轉入現有技術公開的基因序列、功能驗證等方式證明技術方案的可實施性,則通常可以認定說明書充分公開。
9.本國優先權的依職權核實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1287號
【裁判要旨】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存在依據視為撤回且未公開的第一次申請要求本國優先權的情形,而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對比文件是否構成現有技術或者抵觸申請,需要以該專利的本國優先權成立與否為前提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依職權引入本國優先權文件并核實本國優先權,但應當給予當事人質證和陳述意見的機會。
10.克服技術偏見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681、682號
【裁判要旨】
如果特定技術手段因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存在的錯誤技術認知而被摒棄,而專利技術方案基于正確技術認知采用了該技術手段,則專利可能因克服技術偏見而具備創造性。但本領域技術人員摒棄該技術手段是基于經濟效益考量而非技術認知偏差,則專利技術方案采用該技術手段并非系克服技術偏見,不能因此認定其具備創造性。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1.對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有關術語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
【案號】
(2025)最高法民再346號
【裁判要旨】
將團體標準、企業標準有關術語用于說明產品的原料、工藝等特點,并未對其中所包含的注冊商標標識進行突出使用,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理解和認知,不會將該標識識別為他人注冊商標的,屬于對該術語的正當使用,不構成侵權。
12.雙方當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冊商標時的商標侵權認定標準
【案號】
(2025)最高法民再345號
【裁判要旨】
在雙方當事人均合法持有注冊商標的情況下,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應綜合考量雙方注冊和使用商標的市場實際情況,尊重和保護在先權利,以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核心判斷標準,依法作出認定。相關公眾能夠對使用兩商標的商品來源進行區分的,應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
13.二手商品改造翻新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案號】
一審:(2023)浙01民初1248號
二審:(2024)浙民終1159號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雖對二手商品的形狀、配色和整體外觀進行了實質性改變,但未經許可仍保留使用原商品上的商標標志,破壞了權利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基本功能,使相關公眾可能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被訴侵權人的權利用盡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14.對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正當使用的認定
【案號】
一審:(2024)內0205民初484號
二審:(2024)內02民終3851號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對地名的使用是否正當,應結合被訴侵權標識使用情況,相關主體使用方式是否善意、合理,是否存在攀附注冊商標的主觀惡意,以及相關公眾是否會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綜合認定。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15.圖形商標固有顯著性的判斷
【案號】
(2025)最高法行再318號
【裁判要旨】
1.判斷圖形商標是否具有固有顯著性,應以商標申請注冊時該圖形是否能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識別、能否發揮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為標準。圖形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及具體使用方式,與商標固有顯著性的認定無必然關聯。
2.圖形商標固有顯著性的判斷應以該商標申請注冊時的事實狀態為準,一般不考慮申請日之后的事實變化,除非該圖形商標在核準注冊時已成為通用圖形。
16.產區范圍存在重合的在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有效性的判斷
【案號】
(2025)最高法行申4791號
【裁判要旨】
在后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與在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在標識產品的產區范圍上存在包含關系的,不當然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在后申請人提交的產區劃定、質量管理等申請材料符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相關要求,標識的產品具有明確的使用管理規則,能夠達到相關質量要求,并且可以與在先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標識產品形成區分的,應認定在后申請未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17.“一人多標”情況下商標實際使用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行再263號
【裁判要旨】
商標權人持有多枚包含訴爭商標在內、構成要素相似的注冊商標,只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未改變訴爭商標顯著特征的,即可視為對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
18.撤銷復審案件中對商標標志規范使用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行申9043號
【裁判要旨】
商標權人應當規范使用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權人在實際使用中存在攀附性使用行為,使得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樣態與核準注冊的商標存在差異,而與他人的商標標志更為近似,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應認定商標權人改變了訴爭商標的顯著特征,并非是對訴爭商標的規范性使用。
19.實際使用下位概念商品是否構成對上位概念商品使用的認定
【案號】
(2025)最高法行再80號
【裁判要旨】
對于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抽象的上位概念商品,實際使用的商品是具體的下位概念商品,在兩者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且功能、用途實質相同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訴爭商標在核定使用的上位概念商品上進行了實際使用。核定使用商品與實際使用商品是否構成上下位概念的商品,可以根據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與市場實際進行審查認定。
20.對商標使用證據的整體審查判斷
【案號】
(2025)最高法行再507號
【裁判要旨】
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中,應對訴爭商標所涉使用證據進行整體把握。銷售合同已經顯示了訴爭商標,銷售合同、發票、銀行回單均系真實且能夠形成對應關系,如果結合市場交易習慣及權利人名下商標等事實,可以認定上述證據已經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即可認定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
21.認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考量因素
【案號】
(2025)最高法行再369號
【裁判要旨】
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可以綜合考慮訴爭商標原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商標轉讓、受讓人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等因素,關聯企業申請注冊商標及相關行為在適當情況下亦可納入考量范圍。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2.臨摹作品獨創性及侵害改編權的認定
【案號】
(2025)京0101民初9214號
【裁判要旨】
1.對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壁畫等美術作品進行臨摹,若臨摹者在修復、補足原作品殘損、斑駁等創作過程中,通過對線條、色彩、構圖等方面的個性化選擇與安排,使臨摹作品體現出了一定程度的獨創性,則該作品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2.未經許可將平面美術作品通過傳統工藝等方式進行再創作,在保留原作品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如果再創作成果形成了區別于原作品的新的表達方式,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侵害原作品改編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侵害美術作品復制權、展覽權的認定
【案號】
(2025)陜知民終4號
【裁判要旨】
模型制作者在立體化過程中對作品表達無獨創性的貢獻的,屬于將美術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行為。未經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制作成立體模型構成對作品復制權的侵害,公開展覽的,構成對作品展覽權的侵害。
24.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案號】
(2022)京73民終4681號
【裁判要旨】
1.對不構成作品的歷史文獻等公有領域素材進行匯編,在選擇或者編排方面能夠體現獨創性的,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匯編作品。對匯編作品的保護限于選擇或編排方面的獨創性,不延及匯編方法。他人未經許可使用匯編作品的獨創性表達部分,構成侵害著作權。
2.“故意”和“情節嚴重”是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主客觀要件。經前期磋商但未達成合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可以認定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人使用作品比例、侵權獲利情況、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影響等,可以作為侵權情節的考量因素。
25.開源協議對侵權認定及賠償數額的影響
【案號】
(2024)蘇民終581號
【裁判要旨】
在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權利軟件受開源協議的約束,并不意味著權利軟件自動適用開源協議進行了許可。被訴侵權人僅以涉案軟件權利人未依據開源協議開源為由,抗辯其不侵害涉案軟件著作權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涉案軟件權利人未遵守開源協議,可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
26.軟件著作權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和直接侵權的認定
【案號】
一審:(2024)川01知民初184號
二審:(2025)川知民終90號
【裁判要旨】
1.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中,在不具備獲取被訴侵權產品源代碼條件的情況下,軟件權利人已初步證明被訴侵權軟件運行時顯示的相關信息與權利軟件高度一致,被訴侵權人無法作出合理解釋并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軟件與權利軟件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2.僅提供被訴侵權軟件的下載鏈接信息,不屬于“直接提供”被訴侵權軟件,不構成直接侵害權利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27.員工離職后擅自使用原單位作品行為的認定
【案號】
一審:(2024)粵1802民初412號
二審:(2024)粵18民終4422號
【裁判要旨】
未經用人單位許可,員工在離職后擅自發布其在職期間創作的、知識產權歸屬于用人單位的美術作品設計稿件,在沒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已明確放棄上述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員工僅以設計稿為“廢稿”為由抗辯其不侵害著作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競爭案件審判
(一)反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28.商業秘密不侵權抗辯的司法審查
【案號】
(2024)最高法民申7705號
【裁判要旨】
在原告以商業秘密形式保護的育種材料與被訴侵權人以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的植株構成極近似或相同品種的情況下,如果被訴侵權人以被訴侵權植株系獲得授權的植物新品種主張不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在查明商業秘密是否合法有效、品種授權來源是否合法、被訴侵權人是否存在不正當獲取或利用商業秘密的基礎上,綜合判斷侵權是否成立。
29.返還專利權可作為技術秘密侵權案件停止侵害責任的承擔方式
【案號】
(2023)最高法知民終2738號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經許可使用他人技術秘密申請專利,且未對專利技術方案作出實質性技術貢獻的,有關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依法應予返還。技術秘密權利人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雖未一并明確主張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權屬但提出了停止侵害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釋明的基礎上,將返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作為停止侵害責任的具體承擔方式直接作出裁判。
30.直播帶貨中商業詆毀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4)渝01民初606號
【裁判要旨】
直播帶貨經營者對所作出的商業評論負有審慎的注意義務,相關評論應當真實、客觀、全面。經營者在直播帶貨中采取片面對比、不當關聯、模糊指向等方式,對自身商品與他人同類商品進行對比評論,足以使相關公眾對競爭對手的商品質量等產生錯誤認識,進而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構成商業詆毀。
31.用戶觸發跳轉型流量劫持行為的司法認定
【案號】
(2024)滬0107民初4362號
【裁判要旨】
1.對于“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觸發”的行為,該行為的實施不具有合理理由,影響用戶選擇,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認定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流量劫持不正當競爭行為。
2.設鏈行為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審查賦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事前已對設鏈主體資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并在接到權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構成共同侵權。
32.百科詞條數據權益的審查判斷
【案號】
一審:(2020)京0108民初14281號
二審:(2024)京73民終1424號
【裁判要旨】
如果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形成的海量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和投入后形成適于商業利用的數據集合,該平臺經營者對數據集合享有的競爭性權益,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其他經營者非法獲取、利用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33.聚合支付數據權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4)滬民終628號
【裁判要旨】
1.對涉及多主體的互聯網數據權益進行分配時,應基于鼓勵數據流通、促進行業發展和提升社會整體福利等目的,遵循貢獻比例原則,結合數據類型、應用場景、生成過程、貢獻程度、雙方約定、利益平衡等因素綜合認定。基于公平原則,如果無證據證明聚合支付平臺經營者對數據的優化或增值作出貢獻的,其不能因單純的數據獲取、持有或流通行為而獲得競爭性權益。
2.針對競爭對手計算機軟件系統開發插件,通過假冒第三方軟件包名等方式規避系統白名單驗證、誘導分流用戶的,構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34.商業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權認定與共同侵權責任劃分
【案號】
一審:(2025)閩02民初11號
二審:(2025)閩民終734號
【裁判要旨】
1.侵害商業秘密民事糾紛案件中,刑事程序與民事訴訟在證明標準等方面存在不同,檢察機關作出的刑事不起訴或者偵查機關作出的撤銷刑事案件的決定,不當然等同于民事侵權不成立。如權利人舉證證明侵權事實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且被訴侵權人未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認定商業秘密民事侵權行為成立。
2.共同侵害商業秘密案件的賠償責任,應綜合主觀故意、行為情節、地位作用等因素對各侵權人責任予以具體認定。對惡意明顯、主導侵權、獲主要利益的主要侵權主體,可依法判令其就權利人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過錯程度較輕、參與程度較低、僅起輔助作用的次要侵權主體,可在一定范圍內確定連帶賠償份額。
35.虛假宣傳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審查
【案號】
一審:(2025)瓊9002行初4號
二審:(2025)瓊73行終3號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網絡平臺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時,宣傳內容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宣傳。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處罰結果與行為的危害性相當,經營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反壟斷案件審判
36.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及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的認定
【案號】
(2023)最高法知行終1011號
【裁判要旨】
1.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一般應審查被訴行為的實施是否行使了行政權力,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否構成濫用,以及行政權力的行使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2.如果被訴行為符合反壟斷法關于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條款規定的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交易等具體行為類型,則可直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3.行政機關缺乏法律依據設置特許經營權本身就是非法行使行政權力干預市場準入,構成反壟斷法規定的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交易。
37.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知行終148號
【裁判要旨】
行業協會通過組建、召集、領導、策劃、操縱、指揮、發起等行為,為壟斷協議達成或者實施起到決定性或主導作用的,應認定為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8.品種同一性的認定
【案號】
(2024)最高法知民終1201號
【裁判要旨】
1.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在案全部證據及其證明力。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的事實具有較大可能性,被訴侵權人不能提供育種來源等足以反駁的證據的,可以認定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
2.被訴侵權品種使用的名稱系授權品種名稱的核心識別要素,且授權品種DUS測試報告記載的主要性狀能夠直接通過目測觀察,而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的主要性狀高度相似的,可以推定被訴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具有同一性的可能性較大。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39.首次商用超期抗辯的審理
【案號】
(2025)最高法知民終452號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人主張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就該布圖設計是否具備權利基礎、是否應在侵權訴訟中獲得保護等依法進行審查。依據在案證據可認定涉案布圖設計申請登記的時間已超過首次商業利用時間兩年以上,不符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七、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40.技術合同性質及案由的審查判斷
【案號】
(2024)最高法民申7291號
【裁判要旨】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既包括加工承攬、建設工程的內容,又包括一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技術服務內容,若涉案雙方爭議的主要內容為技術服務的履行,則案由應確定為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八、刑事案件審判
41.“內外勾結型”侵害商業秘密行為及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
【案號】
一審:(2024)贛0402刑初192號
二審:(2025)贛04刑終70號
【裁判要旨】
外部單位以高薪酬、高職務等條件利誘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或競業限制期人員獲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合法知悉或者持有的商業秘密內容披露或者允許他人非法使用的,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明知侵權人違反保密義務出售商業秘密,仍幫助其對技術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的,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共犯。因披露、允許他人使用商業秘密而獲得的顧問費、服務費、指導費等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均屬于違法所得。
42.涉著作權刑事案件中虛假訴訟行為的認定
【案號】
(2025)皖1881刑初27號
【裁判要旨】
作品登記機關對作品登記申請僅作形式審查。涉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有證據證明行為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的方式獲取《作品登記證書》,登記受讓人明知該虛假事實但仍然據此提起民事訴訟,捏造其為被侵權人的虛假法律關系的,屬于“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虛假訴訟行為。
九、知識產權訴訟程序與證據
43.外交送達的適用條件及翻譯費用的負擔
【案號】
(2024)最高法行再316號
【裁判要旨】
1.訴爭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人系行政案件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訴爭商標權利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需向位于境外的第三人送達相關訴訟材料的,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未對訴訟材料進行翻譯為由徑行駁回起訴。
2.行政訴訟法對涉外送達程序未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及《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確定涉外送達的具體方式以及是否需對訴訟材料進行翻譯。
3.如確需通過外交途徑送達,人民法院可將送達范圍內必需的文件送翻譯機構并提出翻譯委托,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內向翻譯機構支付費用,并釋明不支付翻譯費用的法律后果。如經釋明原告仍拒不承擔翻譯費用的,人民法院可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已承擔翻譯費用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在裁判中酌情確定翻譯費用的承擔主體及分擔方式。
44.知識產權案件立案階段對級別管轄的審查
【案號】
(2025)最高法民再238號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立案階段對級別管轄的審查,應僅限于對原告訴訟標的額是否符合本級法院級別管轄標準進行形式審查。對于訴訟標的額的計算方式、是否有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等實體問題,應在實體審理階段予以審查認定,除非有證據證明原告明顯存在故意虛高訴訟標的額以規避級別管轄的情形。且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亦應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不得徑行裁定不予受理。
45.犯意誘導型取證時的管轄確定
【案號】
(2025)最高法知民轄終220號
【裁判要旨】
在侵害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被訴銷售者僅基于權利人指定的制造商和被訴侵權產品而采購并實施銷售行為,且無證據證明銷售者在權利人取證之前曾銷售該被訴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銷售者的行為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被訴侵權人僅基于權利人的取證行為而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該銷售者住所地以及銷售行為地不能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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