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縮影:從眾星捧月到對簿公堂
我的當事人,我們姑且稱他為“主播A”。2022年初,他與一家業內知名的MCN機構簽署了為期三年的《獨家演藝經紀合同》。合同白紙黑字寫明:機構每月向主播A支付“保底收入”人民幣10萬元;直播產生的打賞、廣告等所有收益,雙方按比例分成;當月主播A獲得的分成收入若低于10萬,機構補足至10萬;若高于10萬,則按實際分成收入支付。
合作的蜜月期,主播A數據亮眼,每月實際收入遠超保底,雙方皆大歡喜。轉折發生在2023年下半年,由于平臺算法調整及主播自身內容進入疲勞期,流量開始顯著下滑,其月度分成收入連續數月徘徊在五六萬元。就在這時,機構的態度發生了微妙變化,財務人員首次提出:“這個‘保底’啊,其實是公司提前預付給你的分成款,現在你收益不夠,之前多付的部分得慢慢抵扣回來。”隨后三個月,機構便只按當月實際分成金額發放了五六萬元,拒絕補足至十萬。
主播A的焦慮可想而知。他找到我們時,語氣充滿了不解與憤怒:“白紙黑字寫的‘保底’,怎么說不算就不算了?如果收入高的時候不算預支,收入低的時候就要抵扣,那‘保底’的意義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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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庭較量:一字一句背后的百萬博弈
接受委托后,我們研判認為,此案勝負手在于對“保底收入”這一合同核心概念的定性。庭審交鋒,也緊緊圍繞此點展開。
爭議焦點一:“保底收入”的法律性質究竟是什么?
機構方的答辯策略,是試圖重塑合同邏輯。他們主張,這份《經紀合同》并非勞動合同,雙方是平等的商業合作關系。合同中的“保底”只是一種財務支付方式的安排,本質是公司為了扶持主播、保障其初期生活而提供的“無息借款”或“預付分成款”,理應在其后續收入中予以沖抵。他們甚至當庭提交了幾份與其他主播的所謂“補充協議”,試圖證明這是一種行業慣例。
我們的反擊則緊扣合同文本與基本法理。我們向法庭指出:
第一,合同解釋,文義為先。合同全文從未出現“預付”、“借款”、“沖抵”等字樣,反而明確使用了“保底收入”這一具有明確保障意味的詞匯,并清晰載明了“不足補足”的計算方式。機構的解釋,是在強行給一個清晰的條款增加合同中不存在的負擔,違背了《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條關于合同解釋順序的規定。
第二,“保底”條款是核心對價,而非慈善饋贈。我們向法庭強調,主播A之所以同意簽訂長達三年的獨家經紀合同,將其演藝事業全權委托給該機構,并接受高額違約金條款約束,其最重要的商業考量與信任基礎,正是這份穩定的“保底收入”。它是機構為獲取獨家合作權、綁定主播未來商業價值所支付的必要對價。如果將之視為可沖抵的預付,則完全架空了該條款的擔保與約束功能,使得主播在合作中獨自承擔了全部的市場風險,顯失公平。
第三,所謂“行業慣例”不能對抗明確約定。對方提交的其他合同與本案無關,更不能用以解釋本案中意思表示明確的條款。更何況,任何行業慣例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平原則。
爭議焦點二:機構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機構辯稱,其并非拒絕履行,只是對支付性質有“合理爭議”,且主播收益下降也未能達到合同預期,主張行使“不安抗辯權”。
我們對此予以堅決駁斥。支付保底收入是機構方最主要的金錢給付義務,其連續、擅自地未足額支付,已根本性地動搖了合同的經濟基礎。主播簽訂本合同的核心目的之一——獲得穩定的基本收入保障——已完全落空。這絕非對付款方式的微小爭議,而是對合同根基的破壞,完全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三、判決解析:司法如何為“保底”正名?
法院的判決幾乎全面采納了我方的代理意見,判令機構支付拖欠的保底收入差額、相應違約金,并確認合同解除。判決書中的說理部分,尤為值得業內關注:
1.堅守契約精神,以文義解釋為基石。法院明確指出,本案合同條款清晰,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在條款文字含義明確的情況下,應嚴格依照文義進行解釋。機構單方提出的“預付沖抵”說,缺乏合同依據,不予采納。“保底收入”應理解為無論主播當月收益如何,機構均須保證其到手收入不低于約定金額的剛性義務。
2.關注實質公平,保護履約個體的合理信賴。判決書中有一段頗具溫度的論述:“在演藝經紀合同中,主播個體在經濟實力、信息獲取、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往往相較于組織化的MCN機構處于弱勢地位。‘保底收入’條款是其承受獨家合作束縛、讓渡部分商業自主權的重要對價和風險保障。對于此類條款的解釋,應當兼顧保護處于相對弱勢一方基于合同條款所產生的合理信賴利益,維護合同的公平性。” 這表明,法院在審理此類新型業態糾紛時,并非機械適用法律,而是深入探究合同背后的商業邏輯與雙方真實的締約地位。
3. 明確違約邊界,維護交易安全。法院認定,按期足額支付保底收入是機構的核心合同義務。無合同依據也無法律依據地擅自扣減,并持續數月,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這一認定,為類似糾紛中如何判斷違約嚴重程度提供了明確尺度。
四、風控啟示:如何讓合同不再“埋雷”
這個案子雖然贏了,但過程耗費了當事人大量的時間與心力。它更像一記警鐘,提醒合同各方,尤其在合作伊始,就應盡力消除模糊地帶。
給主播的建議:
咬文嚼字:爭取將“保底收入”明確界定為“固定報酬”或“保證最低收入”,并加入“該款項為甲方固定支付義務,不與任何其他收益、費用沖抵”的表述。
分離支付:將保底收入的支付日期、賬戶與績效分成、獎金等完全分開約定,避免混淆。
細化違約:明確約定逾期支付保底收入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可參照LPR的倍數),增加對方違約成本。
給MCN機構的建議:
設計清晰:若確想將“保底”設計為一種風險共擔的財務安排,應大大方方地在合同中明確其為“預付運營支持款”或“可沖抵分成款”,并單獨訂立條款,詳盡約定沖抵的條件、順序、上限以及最終結算方式。
設置前提:可以將保底支付與主播完成最基本的履約行為(如最低直播時長、內容合規、配合必要的培訓與會議)合法掛鉤,使其成為一項附有輕微條件的義務,而非絕對無條件。
定期審視:根據主播發展階段,定期review合同,對于已度過培育期的主播,可協商將“固定保底”轉為“更高比例分成”等模式,使合作模式與商業價值動態匹配。
通用法則:在合同開頭增設“定義與解釋”章節,對“保底收入”、“毛收入”、“凈收入”、“平臺收益”等關鍵財務術語作出唯一性、排他性的解釋。對于復雜的薪酬計算方式,不妨附上一個計算示例,用具體數字讓雙方在簽約時就達成共識,而非各自想象。
結語:寫在合同里的,應是共識而非誤解
直播行業日新月異,但商業合作的基本邏輯從未改變:誠信與清晰。一紙合同,承載的應是雙方共贏的期待,而非未來爭斗的伏筆。“保底”之爭,爭的不僅是幾十萬款項,更是對商業諾言的敬畏。作為律師,我見證過太多因含糊其辭而反目成仇的案例。這場官司的勝利,與其說是法律的勝利,不如說是“把話說清楚”這份樸素契約精神的勝利。事前多花一小時厘清條款,遠勝事后耗費一年時間訴訟糾纏。畢竟,最好的合同,是那份永遠不需要走進法庭的合同。
關鍵詞
主播合同糾紛律師;主播合同糾紛律師成功案例;保底收入爭議糾紛律師;
演藝經紀合同糾紛律師;主播合同糾紛律師代理;直播行業合同糾紛律師;
律師實務;合同解除;合同條款解釋;根本違約;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其執業領域聚焦于商事合同糾紛,尤其在直播、娛樂等新經濟業態的復雜合同爭議解決中,擁有深刻的行業洞察與豐富的實戰經驗。本文探討的“保底收入”爭議,正是她所擅長的業務領域之一。她曾代理多起該類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典型案件,通過精準的條款解釋與訴訟策略,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核心權益,其中部分案例因其裁判規則的代表性,亦受到業界與司法界的廣泛關注。
林智敏律師的執業不僅致力于個案勝訴,更注重從商業邏輯與風險防控出發,為企業客戶構建系統性的合同管理體系與訴訟應對方案。作為多家頭部MCN機構及網絡平臺的法律顧問,她善于將司法裁判傾向轉化為前端合同設計的具體指引。其專業觀點兼具理論高度與實踐價值,常以邏輯清晰、見解深刻而受到行業與學界的認可,是一位在合同爭議解決領域兼具戰略視野與戰術能力的專家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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