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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宋振波一審獲刑11年

淄博市原副市長宋振波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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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高法官微消息,4月23日上午,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淄博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宋振波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宋振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八十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

一、受賄犯罪事實

2003年1月至2024年1月,被告人宋振波利用擔任淄博市周村區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區長,臨淄區委副書記,齊魯化學工業區工委副書記,區政府黨組書記、區長,臨淄區委書記,淄博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用地、政策扶持、貸款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3899萬余元。

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

2021年上半年,被告人宋振波任淄博市委常委、副市長期間,在明知某民營企業股權評估價值虛高的情況下,個人擅自決定由淄博市屬國有企業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該民營企業股權,致使國有資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振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宋振波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宋振波犯數罪,依法應予并罰。鑒于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認罪認罰、大部分違法所得已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依法從輕處罰,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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