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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2025)》《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5年)》,并通報2025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及涉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來源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今天(4月23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審判白皮書(2025)》《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25年)》,并通報2025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及涉商業秘密保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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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上海法院
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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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涉網絡聚合支付平臺數據權益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收某吧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何淵、陸鳳玉、石明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王靜、馬劍峰、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告杭州迪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某公司)是某收銀管理系統軟件著作權人,對其軟件系統的插件安裝采取白名單措施進行限制。被告上海收某吧互聯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收某吧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通過向迪某公司客戶推銷教程視頻,誘導用戶下載并以假冒白名單軟件的方法安裝被訴插件。用戶點擊被訴插件浮標后,收某吧公司插件的支付頁面懸浮于迪某公司系統界面之上,涉案插件調用安卓系統屏幕讀取輔助功能讀取收銀金額。迪某公司認為,被訴行為構成對其軟件著作權的侵害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收某吧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妨礙了迪某公司收銀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導致迪某公司喪失相應的收銀流水及商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收某吧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迪某公司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費用15萬元。一審判決后,收某吧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收某吧公司制作了配套培訓視頻和資料向迪某公司客戶定向推銷,具有借用迪某公司市場競爭優勢的主觀意圖;擅自引導用戶通過修改插件包名的方法,規避系統白名單驗證植入插件,導致系統原有軟件無法安裝,妨礙了收銀系統的正常運營并可能導致其用戶流失;通過設置懸浮圖標導流用戶結算支付,擾亂了聚合支付行業的有序競爭,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由于屏幕讀取輔助功能已被眾多手機應用軟件和人工智能底層技術廣泛采用,涉案插件調用該功能僅用于對收單金額的讀取,不涉及其他控制行為,故不構成對競爭法益的侵害。基于金融市場數據流通性的需要,數據權益歸屬可遵循“貢獻比例原則”綜合認定。迪某公司作為網絡聚合支付平臺,雖無證據證明其曾對用戶原始交易數據的優化或者增值作出貢獻,不能因數據獲取、持有或者流通行為而獲得競爭性法益,但鑒于被訴行為可能導致迪某公司產生流量損失、用戶流失等商業損失,故二審綜合考量收某吧公司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和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涉案插件的用戶規模和持續時間、迪某公司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在法定賠償范圍內酌定賠償金額。二審判決:收某吧公司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迪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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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網絡聚合支付平臺數據權益的不正當競爭糾紛。面對數據權益分配的立法空白,生效判決堅持司法引導,創新性地提出數據權益分配“貢獻比例”原則,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精準打擊網絡數據搭便車行為,在鼓勵數據流通的同時兼顧了數據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本案判決對數據權益及網絡不正當競爭諸多司法前沿問題的積極探索,推動了網絡電子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示范和研究價值。
/案例2/
侵害“某米”馳名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某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某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與潮州市零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蘇某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范靜波、孫閆、艾霞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徐俊、林佩瑤、陳璐旸】
案情摘要
原告某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與關聯公司原告某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某米公司)共同使用在第9類上注冊的“某米”等商標,上述商標在市場上具有高知名度與美譽度。被告潮州市零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潮州市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零某公司)經被告蘇某許可在智能馬桶等商品上大量使用“小米零度”等被訴侵權標識。結合被控網絡店鋪銷售商品頁面,零某公司全部商品頁面均標有被訴侵權標識。經營中,零某公司還通過變更經營主體的方式持續謀取非法利益,在被訴侵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仍繼續侵權,所涉電商平臺銷售金額共計逾9300萬元。某米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零某公司、蘇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某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某米公司的權利商標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蘇某在知曉“某米”商標的前提下,仍受讓近似商標且授權零某公司進行不規范使用,構成共同侵權。鑒于“某米”品牌的較高知名度,在已產生實際混淆與誤認、侵權商標已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零某公司及蘇某仍變更經營主體繼續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主觀惡意明顯。零某公司全部商品均標有被訴侵權標識,表明其以侵權行為為主營業務或者以侵權獲利為主要利潤來源,可以認定零某公司以侵權為業。被訴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久,侵權規模大,情節嚴重,故應適用懲罰性賠償。零某公司以侵權為業,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其侵權獲利。零某公司未如實舉證證明其銷售利潤導致利潤率無法確定,可參照某米公司提供的行業平均利潤率對賠償基數進行合理推算,并在此基礎上適用二倍的懲罰性賠償倍數。一審判決:零某公司、蘇某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并賠償某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萬元。一審判決后,零某公司、蘇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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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若權利商標知名度較高、侵權行為人試圖通過變更經營主體繼續經營、在被訴侵權商標被宣告無效后仍繼續侵權的,可認定侵權故意。若涉案侵權規模大、持續時間長、獲利巨大,侵權行為人又以侵權為業的,可認定情節嚴重。針對侵權人不提供銷售利潤數據的情況,可參照行業平均利潤率對賠償基數進行合理推算。本案裁判在認定存在侵權故意和情節嚴重的基礎上,通過合理推算對懲罰性賠償基數的計算方式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有效發揮了懲罰性賠償的威懾作用。
/案例3/
侵害“榮某”馳名商標糾紛案
榮某終端有限公司與上海阿某丁文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易嘉、葉菊芬、紀才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徐俊、張瑩、林佩瑤】
案情摘要
原告榮某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享有“榮某”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長期使用和宣傳,該商標在第9類手機等商品上具有廣泛知名度。被告上海阿某丁文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某丁公司)未經許可,將“榮耀智行”作為公眾號及小程序名稱,并在經營、推廣酒店預訂、租車等服務時,在公眾號及小程序相關頁面突出使用“榮耀智行”“榮耀商旅”“榮自由行”等標識。榮某公司認為,阿某丁公司使用包含“榮耀”標識的行為,構成對其在先注冊、享有極高知名度的“榮某”等商標的復制、摹仿、翻譯,誤導公眾,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認定“榮某”等商標為馳名商標,判令阿某丁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榮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亦不會致使榮某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一審判決:駁回榮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榮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在商標顯著程度方面,雖然“榮某”是常用漢語詞匯,但其顯著性因持續使用而不斷增強;在相關公眾知曉程度方面,手機系大眾消費品,手機用戶包含公眾號和小程序用戶,使用被訴侵權標識服務的相關公眾應當知曉“榮某”商標及其馳名程度;在使用“榮某”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方面,通過手機端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旅出行服務與“榮某”商標核定使用的手機等電子產品密切相關。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可以認定“榮某”為馳名商標并予以跨類保護。鑒于被訴侵權行為已經停止,且持續時間較短,影響范圍有限,故對榮某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的訴請不予支持。二審判決:阿某丁公司賠償榮某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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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并非全類保護,應以淡化理論為基礎,根據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相關公眾對馳名商標的知曉程度、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與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商品或者服務之間的關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其保護范圍。在馳名商標顯著性的認定上,應同時考量馳名商標的固有顯著性和獲得顯著性;在相關公眾知曉程度的認定上,應基于馳名商標核定使用以及尋求跨類保護的商品或者服務類型,判斷相關公眾范圍和重合度;在商品或者服務關聯程度的認定上,需順應多元化經營的商業現狀,通過考察二者的使用場景等因素客觀判斷其關聯程度。本案對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進行了積極探索,對于服務品牌強國建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案例4/
滑雪靴固定器專利“默示許可”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博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拼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劉軍華、杜靈燕、陸金華】
案情摘要
原告博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發明專利“滑雪板固定器和靴子”所涉的權利要求包括固定器、滑雪靴的結構及兩者的組合關系。博某公司主張被告拼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拼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固定器產品僅能配合博某公司滑雪靴使用,相關公眾購買拼某公司產品后可以通過與博某公司滑雪靴的結合完整實施博某公司專利的技術方案。拼某公司幫助、誘導他人實施涉案專利,構成對博某公司專利權的侵害。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拼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涉及到對我國專利間接侵權制度中“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產品”“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理解及根據誠信原則發展的“默示許可”問題。其中“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產品”的“專門”應指客觀上只能用于實施專利,而不以當事人的主觀認識為限。本案拼某公司在制造并提供“固定器”時,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配合博某公司“滑雪靴”使用。訴訟期間,拼某公司又研發出了能夠適配的不落入博某公司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滑雪靴”,拼某公司產品客觀上具備了實質性非侵權用途,不屬于侵權專用品;“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中“他人”應當包括終端消費者。考慮到專利權人經常需要通過向終端消費者提供專利產品才能實現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將消費者“私人實施”專利方案的行為納入間接侵權制度規制范圍,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更為有力,也符合司法解釋確立間接侵權制度的目的。關于默示許可問題,博某公司既向市場提供滑雪靴與固定器組合裝置,同時也分別向市場提供滑雪靴和固定器。由于滑雪靴只能與固定器搭配使用,基于固定器損耗頻率高于滑雪靴的客觀特點,消費者購買滑雪靴之后,必然會尋求能夠適配的固定器。博某公司單獨提供滑雪靴時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消費者有理由認為博某公司已經許可搭配任何可以適配的產品,應當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認雙方成立了“默示許可”的法律關系。博某公司專利也有對固定器單獨撰寫的權利要求,但拼某公司固定器并不落入博某公司專利任何一個固定器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考慮到權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結合博某公司在售出滑雪靴時對購買者的默示許可,拼某公司對于提供與博某公司滑雪靴適配的固定器不會侵犯博某公司專利權有合理的信賴利益。因此,拼某公司行為不構成間接侵權。一審判決:駁回博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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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不僅厘清了專利間接侵權的實質條件,而且通過對專利法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運用,適用專利制度中的默示許可理論,力求在對專利權提供保護的同時避免專利權效力的過度擴張,有效防止專利零部件及周邊產品的市場壟斷,損害權利要求的劃界作用以及公眾基于此產生的信賴利益。
/案例5/
卡牌“換皮”游戲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莉某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張曉莉、李社珍、鈕翔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凌崧、杜靈燕、張毅】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莉某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莉某絲計算機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統稱莉某絲公司)系《劍某》游戲的運營商。莉某絲公司經授權有權以自己名義對侵害《劍某》游戲著作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維權。莉某絲公司主張權利游戲可以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的視聽作品保護。莉某絲公司發現,被告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開發運營的《圣樹喚歌》游戲大量抄襲了《劍某》游戲的核心游戲玩法、界面設置、主線脈絡、游戲角色、技能、裝備的體系架構等,與《劍某》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害。同時,各被告不當攫取權利人的競爭優勢,使相關公眾對《圣樹喚歌》游戲與《劍某》游戲產生混淆和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莉某絲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權利游戲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權利游戲對玩法規則的描述足夠具體,具有獨創性,可以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被訴游戲整體與權利游戲構成實質性相似,各被告侵害了權利游戲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一審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對《劍某》游戲的侵權行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各被告共同賠償莉某絲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8萬余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權利游戲系卡牌游戲,缺乏視聽作品所需的“連續動態畫面”,無法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保護。被訴游戲與權利游戲畫面不同,被訴游戲僅抄襲游戲規則、游戲玩法。權利游戲知名度高,其獨特的游戲規則和玩法已具備較高的商業價值,具有可保護的競爭利益。被訴“換皮”游戲開發者主觀上具有利用他人研發成果、規避自身研發成本的故意,客觀上可直接分流權利游戲的用戶群體,搶占市場份額,損害莉某絲公司合法的競爭利益,有違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各被告立即停止對《劍某》游戲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莉某絲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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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卡牌游戲能否作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視聽作品保護,以及抄襲游戲規則和玩法的“換皮”游戲行為應當通過著作權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長期以來存在分歧。本案判決明確了卡牌“換皮”游戲的侵權認定規則,并加大賠償力度,警示游戲行業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遵守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對于構建游戲行業良好的知識產權環境具有較強的示范性作用。
/案例6/
在先權益認定與域名侵權規制確認不侵權糾紛案
成某與某工業有限公司確認不侵權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徐芳芳、謝玲、沈敬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易嘉、孫閆、吉立】
案情摘要
原告成某于2016年12月注冊涉案域名,用于其名下上海某徽貿易公司的品牌經營,該域名對應網站于2020年下半年投入使用。上海某徽貿易公司的主營業務為五金工具,其在網站中宣傳“TOOLWAY擁有近20年工具行業經驗”。被告某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工業公司)于1992年6月成立于加拿大,系境外企業,1992年6月起商業使用“TOOLWAY”標識,于2000年、2008年注冊相關域名,2015年在美國申請注冊“TOOLWAY”商標,產品主要銷往加拿大、美國,于2013年在國內開展貼牌加工業務。2024年2月,某工業公司以成某域名侵犯其境外企業名稱、美國商標及在先域名權益為由,向美國國家仲裁論壇投訴,請求轉移該域名。美國國家仲裁論壇于2024年3月裁決將涉案域名轉移給某工業公司。成某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域名歸成某所有、不轉移給某工業公司。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審理實質在于認定成某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某工業公司的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其一,根據某工業公司成立、域名注冊及委托貼牌加工的情況,“TOOLWAY”與某工業公司存在密切關聯,某工業公司具有在先民事權益。其次,涉案域名使用了與某工業公司企業商號、域名核心元素“TOOLWAY”相同的標識,相關公眾在登錄成某網站時會產生混淆誤認。再次,成某對涉案域名不享有其他在先權利,對使用該域名沒有合理解釋。最后,在涉案域名注冊之前,某工業公司已使用“TOOLWAY”多年并注冊有相關域名。成某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未對某工業公司品牌進行合理避讓,缺乏善意。同時,toolway屬于臆造詞匯,group則有“集團”等意思,成某使用相關注冊域名的理由難謂正當。綜上,涉案域名的注冊和使用侵犯了某工業公司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駁回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成某不服,提起上訴,后在二審中申請撤回上訴。二審裁定:準許成某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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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區別于普通互聯網域名確認不侵權糾紛,本案涉及的在先權利系國外企業的名稱、國外注冊商標及后綴為“.com”“.ca”的域名,相關權利是否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業標識、能否作為在先合法民事權益予以保護等,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爭議。本案判決明確境外在先域名可構成“他人在先權利”,域名權利無嚴格地域局限,在認定侵權時應從全局考量,避免損害在先權益。本案有效遏制搶注域名的不當行為,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彰顯我國對境內外知識產權平等保護、優化營商環境的司法立場。
/案例7/
人工智能搜索引擎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北京佳某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與上海秘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孫雪梅、于是、忻艷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易嘉、吉立、孫閆】
案情摘要
原告北京佳某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佳某公司)經授權享有《壯某》《暗某》(以下統稱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秘某ai搜索”平臺(以下簡稱涉案搜索平臺)系被告上海秘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秘某公司)基于大語言模型匹配檢索增強生成開發的搜索引擎。經查,該平臺提供的搜索結果中出現有涉案影片的第三方網盤分享鏈接,并以獨立卡片方式置頂呈現,同時載有“快捷訪問”“無需提取碼”等文字標注內容。佳某公司認為,秘某公司作為涉案搜索平臺的運營主體,在搜索結果中提供明顯違法的第三方網盤分享鏈接,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秘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搜索平臺是基于大語言模型匹配檢索增強生成開發的搜索引擎,在應用時無法避免索引并展示源自公共互聯網網頁中的內容。秘某公司作為網絡搜索服務的提供者,不存在主觀過錯,且已履行與其地位相匹配的主要法律義務,理應享有AI算法透明前提下的“技術中立”侵權豁免。一審判決:駁回佳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在無證據可認定秘某公司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情況下,秘某公司并不構成幫助侵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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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對AI技術加持下,網絡搜索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范圍與邊界予以判定。探索了涉AI前沿技術應用場景下訴訟舉證責任的平衡分配,明晰了“技術中立”侵權豁免認定的動態要件。在及時回應人工智能時代企業技術發展訴求的同時,積極實現了著作權人、技術創新者、社會公眾三方的利益平衡。本案通過司法判決為科技創新與技術迭代“預留”出應有空間,充分發揮了法院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中的重要職能作用,為護航人工智能產業健康、有序發展作出了有益的示范指引。
/案例8/
AI提示詞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朱某韶、盛某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李露、胡古月、朱云】
案情摘要
2022年8月3日至8月16日期間,原告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文化公司)登錄M*平臺賬號,先后輸入了包含“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by Alphonse Maria Mucha,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Papyrus,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Mirror symmetry”(對應中文:新藝術風格插圖——巨型海藍寶石冥河水母,阿爾豐斯·穆夏的創作風格,古代手繪手稿,紙莎草,復雜細膩的水母質感,華麗的鑲金木制相框,鏡面對稱)在內的六組提示詞,每組提示詞經M*平臺生成對應的圖片。2022年8月31日,某文化公司發現,某平臺用戶(實名盛某)于當月陸續發表的三篇筆記中使用了涉案圖片。此外,被告盛某、朱某韶合著的藝術圖鑒一書(2023年10月出版)在第22頁亦使用了涉案圖片。某文化公司認為,兩被告擅自使用上述提示詞生成近似畫作并在網絡及出版物中使用,侵犯了某文化公司對提示詞文字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刪除相關鏈接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9900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提示詞采用的基本結構為藝術風格、主體元素、材質與細節、科學語境和主要構圖。本質是用戶輸入AI系統的指令或者描述,用于引導生成特定圖片。從形式上看,它們雖包含多類元素,但各元素間僅為簡單羅列,缺乏語法邏輯關聯;關鍵詞組無序組合,既無層次遞進,也無場景化敘事順序。從獨創性角度分析,這些提示詞缺乏作者的個性化特征,所選用的藝術風格、材質細節等均屬該領域常規表達,未體現作者獨特的審美視角或者藝術判斷。同時,涉案提示詞僅體現抽象的創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對畫面元素、藝術風格、呈現形式等的羅列與描述,這些內容更多屬于抽象的創作構思,屬于思想范疇。因此,涉案提示詞雖反映一定的創作意圖,但沒有體現出作者在表達層面的個性化智力投入,不應認定為作品,某文化公司對提示詞不享有著作權。一審判決:駁回某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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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人工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給傳統著作權體系帶來了巨大沖擊,其中,AI提示詞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此前尚無判例。本案系一起由AI提示詞引發的典型著作權糾紛案。案件對AI提示詞著作權的判定,有助于規范AI創作領域的市場秩序,鼓勵企業和創作者在AI領域合理創新,減少因知識產權邊界不明產生糾紛,體現了司法對新技術領域法律問題的審慎回應與務實態度。
/案例9/
侵害“特某拉”商標糾紛案
特某拉公司與李某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唐震、楊名、沈曦辰;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胡宓、徐婷姿、李濤】
案情摘要
原告特某拉公司系特某拉超級充電站的運營者,經授權使用并有權對“”“”“TESLA”商標提起維權訴訟。被告李某陸續在113個特某拉超級充電站的1097個充電樁上張貼白色宣傳單,內容主要包括:上海特某拉車友會、安全駕駛、正確用車、經驗傳導、車友互助、守護生命、花樣傳播等文字,以及特某拉公司商標標識及含特某拉公司商標標識的二維碼。被告李某社交平臺使用特某拉公司商標“”作為頭像,其通過上述二維碼添加社交群的方式,共設立14個標題含有“特某拉”的社交群,群內宣傳貼膜業務、創業論壇、樓盤廣告、空調濾芯更換業務等內容,群友合計2,000人左右。特某拉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在宣傳單的二維碼中使用和“”“”“TESLA”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并張貼于特某拉官方充電樁,上述行為利用特定商標的影響力,結合特定場域、特定設置的吸引力,讓特某拉車主產生身份認同和群體信賴,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為李某所建車友社交群與特某拉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并有效吸納了大量的特定消費者加入社交群,構成商標侵權。鑒于特某拉公司已自行清除了附有其商標的全部宣傳單,相關清理費用也在另案中主張并獲得支持,故特某拉公司主張停止商標侵權,已無必要。一審判決:李某賠償特某拉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在從事與汽車商品、服務有關的商業活動中使用與特某拉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標識,會使得相關公眾對于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聯想,構成商標侵權。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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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利用他人知名商標制作二維碼并貼附在權利人的關聯商品上,以吸引特定客戶加入網絡社群,進行后續商業行為獲取利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判決明確經營者利用他人知名商標作為網絡引流工具實施混淆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有力打擊了經營者利用他人商標獲取流量的行為,維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10/
惡意搶注域外商標后實施投訴行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與蔣某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合議庭:肖凱、徐丹陽、張能;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胡宓、徐婷姿、李濤】
案情摘要
原告新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某公司)系生產銷售口罩的企業,在商品上使用“”“”未注冊商標,自2019年起將商品銷往歐盟,符合相關認證標準。被告蔣某與被告甘某系夫妻關系,被告香港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芯某公司)、上海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芯某公司)分別由蔣某、甘某全資持股。2020年初,蔣某以上海芯某公司名義向新某某公司采購口罩。在此過程中,蔣某知曉新某某公司使用的商標及未注冊情況。2020年末,蔣某通過上海芯某公司、香港芯某公司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歐盟知識產權局在醫用口罩等商品上申請注冊“”商標,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了注冊申請,歐盟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半個月后,蔣某、香港芯某公司以新某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為由,陸續實施向新某某公司發《律師函》警告、向阿某巴巴國際站就新某某公司的網店發起投訴要求下架、向新某某公司的德國經銷商發函要求停止合作、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要求處罰等四種行為。同時段內,新某某公司的阿某巴巴國際站商品鏈接被關閉、德國經銷商停止合作、口罩出口銷售額大幅度下降。新某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新某某公司產品的銷售量是其賴以維持市場競爭力的根本因素,維系銷售渠道、拓展出口利益是銷售量的基本保障,構成其核心競爭利益。蔣某、香港芯某公司已因在先商業合作關系知悉新某某公司未注冊商標的樣式,雖其已在歐盟成功注冊商標,但其申請注冊行為及后續投訴、舉報行為實為竊奪合作相對方商譽,主觀上違反商業道德,且客觀上已造成實際損害。蔣某、香港芯某公司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蔣某、香港芯某公司賠償新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50萬元。一審判決后,蔣某、香港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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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涉域外商標惡意投訴案件中,受侵害的利益是出口競爭利益,當其與域外商標權的行使發生沖突時,前者應優先保護。在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方面,被告系通過與原告在先合作而知悉后者的商標樣式和主要銷售地,并在歐盟注冊商標后立即陸續實施四種行為,造成原告無法再向其主要銷售地出口貨物,排除了原告在該地正常銷售貨物的權利,其出口競爭利益受到嚴重破壞,應當予以規制。
/案例11/
美瞳花紋圖案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蘇州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員:曲勁松;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劉靜、陳瑤瑤、邵勛】
案情摘要
原告蘇州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光學公司)主要經營美瞳(隱形眼鏡)及周邊產品,在行業具有較高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其設計的美瞳花紋圖案作品“鏡面水光”,整體為環形點狀造型,其環形內點陣呈深淺不一的黑色、棕色與金色非對稱分布。2021年10月26日涉案作品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被告上海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健康公司)成立于2018年,其登記了多款美瞳產品的著作權,但不包括某光學公司主張的“鏡面水光”產品。某光學公司發現某健康公司在多個網絡購物平臺上公開銷售的美瞳產品圖案與其銷售的涉案美瞳產品花紋圖案一致,且銷量巨大。某光學公司認為某健康公司實施抄襲、銷售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侵犯了某光學公司對涉案美瞳花紋圖案享有的著作權,給某光學公司的品牌及經濟收益造成了巨大損失,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健康公司停止侵權、刊登道歉聲明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鏡面水光”美瞳花紋圖案雖由某光學公司獨立設計,并具有一定裝飾效果,但其環形點陣結構及色彩搭配屬于美瞳產品領域的常見設計表達。該花紋設計受到人體生理要求、生產工藝程度、醫療器械標準等多重功能性限制,創作空間有限,在整體構圖與藝術表現上未能體現出區別于常規設計的顯著個性化特征,未達到美術作品所要求的最低限度的獨創性。因此,該圖案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審判決:駁回某光學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某光學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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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著作權法要求智力成果應當達到一定程度的創造性,從而能使其從公有領域或者思想范疇中脫離出來。司法對“作品”認定的實質性審查導向,不唯“登記”論,堅持對“獨創性”進行獨立、實質判斷。對于類似美瞳花紋的微觀圖案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中的美術作品,應當注意區分功能性與藝術性的關系、創意與創意表達之間的關系,即使藝術性與功能性可分離,但仍需考慮功能對表達的制約,因此對功能性產品圖案的獨創性認定應從嚴把握。即使某圖案因其時尚元素成為爆款,但其流行元素易復制、易傳播,在判斷其可版權性時應更加謹慎。本案裁判明確了功能性產品設計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超越功能性約束的藝術創作高度,鼓勵企業推出真正具有藝術創造性的產品設計,對功能性為主的產品設計是否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案件審理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12/
網絡游戲重復侵犯小說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完某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上海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毛譯宇、鄭磊、張曉莉】
案情摘要
原告完某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完某科技公司)自2016年起獨家享有《笑傲江湖》《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等四部小說及《武林外傳》影視劇(以下合稱為涉案作品)的網絡游戲改編權。2021年,完某科技公司發現被告上海曉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網絡公司)、上海某數字傳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傳媒公司)在其運營的《暴走英雄壇》游戲中,未經許可使用涉案小說人物、武功及情節要素并用于宣傳,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雙方簽署和解協議,約定兩被告刪除或者修改侵權元素并支付和解款后完某科技公司撤訴。2023年,完某科技公司發現涉案游戲及其宣傳仍大量使用涉案小說中的獨創性內容。例如,游戲角色“斷指神丐”與《射雕英雄傳》中洪七公形象高度對應,劇情“一頓美食換幾招武功”亦與原作橋段相同。此外,游戲還使用《武林外傳》中的人物名稱和經典臺詞。完某科技公司認為兩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刪除義務,反而在2024年上線的新副本玩法中新增與涉案作品高度相似的元素,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應適用懲罰性賠償,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0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先和解協議的核心目的在于停止侵權。兩被告簽約后對侵權內容“不刪反增”,構成新的侵權行為。涉案游戲實質融合了原作品中被詳細刻畫的人物特征、劇情橋段等獨創性表達,整體與涉案小說形成對應關系,侵犯了完某科技公司享有的改編權。同時,使用涉案影視劇中具有高度識別性的人物名稱、經典臺詞等元素,在宣傳中攀附涉案作品知名度的行為,足以引人誤認為其與涉案作品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在責任承擔上,兩被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一審法院綜合涉案游戲的營業收入、凈利潤率、侵權內容貢獻率及侵權持續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侵權獲利,對涉案著作權侵權行為適用二倍懲罰性賠償。一審判決: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完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余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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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優質文學IP的改編是網絡游戲贏取競爭優勢的重要途徑,但未經許可攫取知名作品表達、借勢引流宣傳,易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本案系涉“金庸武俠小說”知名IP遭網絡游戲重復侵權的典型案例,明確了對和解后仍持續侵權甚至新增侵權內容的行為,可綜合主客觀情節、侵權獲利等因素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本案創新判后協調機制,引導侵權方刪除侵權內容,保留合法運營空間。實現了裁判效果向治理效果的延伸,推動形成尊重原創、良性競爭的市場秩序,為數字文化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法治樣本。
/案例13/
誤導性網絡測評商業詆毀糾紛案
上海麥某特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與邢某、笨某(廣州)科技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張佳璐、林抒蔚、戴正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合議庭:胡宓、杜靈燕、徐婷姿】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麥某特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紐某強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系一款嬰兒潤膚乳的生產商和銷售商。2021年3月,兩原告發現被告邢某、笨某(廣州)科技公司(以下簡稱笨某公司)運營的測評公眾號上發布篇名為《57款寶寶身體乳評測(下):2款檢出微量重金屬,1款PH值偏低》的文章,文中指出兩原告生產、銷售的嬰兒潤膚乳在專業檢測中檢出化妝品禁用組分重金屬鉻且pH值大大低于國家標準,并以醒目字體突出顯示。兩原告聯系公眾號客服獲取《檢測報告》后,發現三被告實際僅檢測6款產品,與標題載明的測評數量差異巨大,該報告對涉及兩原告的產品名稱、型號等記載上亦存在瑕疵,并聲明“報告僅用于科研、教學、內部質量控制等活動,不可用作為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數據的用途”。被告佛山市某測試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系出具該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2021年4月,該公眾號又發布新的評測文章,回顧引用涉案測評情況,并對測評表現優秀、排名較高的A品牌嬰兒身體乳發布團購信息。兩原告認為,三被告作為同類競爭產品的消費建議者與銷售者發布涉案文章,通過標題、醒目字體等對相關數據予以突出,且相關描述存在誤導性,構成商業詆毀,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商業詆毀行為、公開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10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邢某、笨某公司同時經營測評公眾號和關聯店鋪,從事同類產品銷售,與兩原告存在競爭關系,邢某、笨某公司發布的涉案文章標題以及關于鉻元素和pH值的描述構成誤導性信息,且在涉案文章發布后即對其合作品牌展開團購,具有通過散布競爭對手劣勢獲取市場份額的主觀意圖,相關公眾評論已出現降低對兩原告產品評價的表現,導致兩原告產品聲譽和企業信譽受損,構成商業詆毀。一審判決:邢某、笨某公司停止商業詆毀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萬元并在涉案公眾號上發布聲明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后,兩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公眾號面向的母嬰消費群體與兩原告產品消費群體存在重合性和同質性,測評業務本身即構成競爭關系。邢某、笨某公司兼具測評與銷售的雙重身份,其通過標題、字體突出不完整數據,構成誤導性信息。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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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聚焦互聯網時代第三方測評這一新興領域,針對測評機構兼具“信息提供者”與“商品銷售者”雙重身份的特殊性,厘清了客觀測評與商業詆毀的行為界限,明確了測評機構在測評依據、表述方式、結論作出等方面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本案裁判有助于實現比對測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積極作用,引導測評行業回歸“客觀、中立、科學”的本質,并沿著規范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案例14/
走秀活動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被告人黃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合議庭:朱丹、胡琛罡、劉維;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吳波、高衛萍、程亭亭】
案情摘要
“D某”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組織和安排文化、藝術、教育和體育討論會、報告會或代表大會、時裝表演”等服務上。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黃某經營多家公司,雇傭被告人王某等人,在上海、沈陽、武漢等地開展帶有“D某”標識的兒童走秀活動,以此收取報名費用。期間,被告人黃某、王某還從非正規渠道低價購入與“D某”品牌同款式的服裝,采購帶有“D某”標識的領標、水洗標,通過縫制換標的方式假冒正品服裝,用于兒童走秀活動。經審計,被告人黃某組織開展7場帶有“D某”標識的走秀活動,違法所得80余萬元,被告人王某參與組織開展其中4場走秀活動,違法所得5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在走秀現場背景屏幕、招募材料、邀請函、宣傳海報等中使用“D某”標識,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功能,屬于使用服務商標的行為。被告人使用“D某”商標主觀上存在攀附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構成合理使用商標。被告人組織兒童走秀,提供場地、舞臺效果、服裝、攝影、攝像等服務,以此收取服務費用,其獲利來自提供服務的對價,而非銷售商品,故被告人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綜上,被告人黃某、王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黃某系主犯,王某系從犯。王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出違法所得等從輕、從寬情節。一審判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6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黃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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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后,上海首例涉服務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本案裁判全面分析了假冒服務商標犯罪中,相同商標、同一種服務以及商標性使用的認定標準,明確了違法所得數額的計算標準。本案在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假冒服務商標犯罪中,判斷違法所得數額是否扣除服務中所使用產品的購進價款,應當以產品所有權是否因行為人提供服務而發生轉移為標準。接受服務的一方未因行為人提供服務而取得產品的所有權的,無需扣除該產品的購進價款,行為人收取的服務費等費用即為違法所得。本案作為涉假冒服務商標犯罪的典型案件,對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案例15/
假冒樂某樂園門票訴前行為保全案
樂某控股有限公司與云某文旅有限公司、楊某燕侵害商標權訴前行為保全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合議庭:吳智永、唐若愚、何玲春】
案情摘要
申請人樂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某公司)注冊“LEGOLAND”“樂某樂園”等商標,系上海樂某樂園的商標授權人。被申請人云某文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某公司)大量印制并銷售“上海樂某樂園通用禮品票(卡)”,消費者可以使用該禮品卡在云某公司運營的小程序上兌換上海樂某樂園入園門票。云某公司印制銷售的禮品卡中使用了大量與樂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標識,涉案禮品卡完全對應上海樂某樂園12種門票類型,達到了以假亂真的程度,消費者從外觀上難以辨別真偽,容易誤認為是樂某官方授權發行的禮品卡。此外,云某公司運營的小程序上也在頁面設計上模仿樂某官方。被申請人楊某燕在網絡平臺銷售了涉案禮品卡。且目前已有游客購買該禮品卡后無法成功入園,該部分游客在網絡社交媒體中反映其使用該禮品卡的不良體驗,相關涉及上海樂某樂園的負面輿情有擴散趨勢。因此,樂某公司請求對兩被申請人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訴前行為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或者責令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法律制度。首先,樂某公司所提出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具有相應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具備在后續訴訟勝訴的可能性。其次,上海樂某樂園目前已經出現了諸多使用涉案禮品卡預約的游客,無法正常進入上海樂某樂園的情形。鑒于涉案禮品卡中使用了大量與樂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最后,樂某公司提出的訴前行為保全申請范圍適當,不會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利益顯著失衡。一審法院于48小時內作出裁定:兩被申請人停止印制、銷售、發行涉案禮品卡。裁定送達兩被申請人后,兩被申請人未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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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的審理是法院踐行知識產權“嚴保護”“快保護”“同保護”“大保護”,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具體實踐。法院于48小時內作出訴前行為保全,及時遏制了侵權,體現了知識產權“快保護”。為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體系,裁定作出后,法院啟動“加強知識產權三合一保護協同機制”,同步將裁定書抄送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合力。本案系樂某集團在全國范圍內首次針對知識產權被侵犯提起的訴前行為保全案件,法院堅持同等保護,為各國企業和創新主體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裁定作出后,樂某集團在其全球內網首頁發布英文聲明,對法院及時制發知識產權保護訴前行為禁令表示贊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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