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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治理未成年人網絡打賞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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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網絡直播打賞管理,規范網絡直播營利行為,推動網站平臺合規健康運營,切實維護網民合法權益,中央網信辦秘書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打賞規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網站平臺不得向八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向八至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打賞服務,應征得其監護人同意。

  網絡直播行業的興起,在增加跨時空多元文化服務供給的同時,也推動了數字經濟繁榮發展,拓展了靈活就業空間。但直播打賞也帶來了系列亂象。有的主播利令智昏,以“交友”“游戲收徒”為名,通過低俗表演、情感綁架誘導未成年人打賞;有的教唆未成年人盜用家長或他人身份信息,避開平臺監管進行打賞;有的裝扮成未成年人進行直播,引誘打賞。

  未成年人特別是八歲以下的兒童,心智還不成熟,缺乏主觀判斷力和是非辨別力,在甜言蜜語的誘導下,容易產生非理性消費沖動,往往成為不良主播圍獵的對象。更嚴重的是,如果長期癡迷于網絡直播,用高額打賞爭當“榜一大哥”,以此獲得網絡虛擬社交快感,不僅會影響正常學習和身心健康,還將給家庭造成經濟損失。此次《通知》進一步加強網絡直播打賞管理,既回應了公眾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關切,也有利于精準治理直播打賞亂象。

  網絡打賞本質上是一種消費行為,顧客為表達對網絡表演者的認可與喜愛,通過平臺購買虛擬禮物贈予表演者,這也是達成服務合同的過程。而服務合同的成立必須以顧客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為前提。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對自身打賞行為負責,而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就存在無效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下兒童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打賞行為沒有法律效力;八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其打賞行為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范圍,且未得到監護人同意或追認,仍然是無效行為。此前,未成年人直播打賞糾紛頻發,維權訴訟被媒體爭相報道,引起人們對網絡直播環境的擔憂。基于此,《通知》要求平臺對不同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采取不同的服務標準,對疑似未成年人進行必要核驗,這對平臺治理起到了積極的引導作用。系列規定將促使平臺按照“誠實守信、合法經營”的原則,主動擔責,守住底線,從源頭上規避引發訴訟的風險,更好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網絡直播行業的繁榮,離不開精準有效的監管。《通知》從壓實網站平臺主體責任出發,對直播打賞的規則制定、功能設置、權限開通、賬號管理、舉報受理等作出明確規定,優化升級了網絡直播打賞監管。而落實《通知》要求,還需要監管部門進一步制定統一的核查標準和執法細則,明確核驗流程和技術標準,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從而提升監管效力。比如,在未成年人身份識別方面,還需要健全人臉識別、實名認證與消費限額聯動機制,實時攔截異常打賞行為。在處置未成年人打賞的退款糾紛方面,還需要細化責任劃分標準,簡化退款程序,提高退款時效。

  家長作為未成年人安全的守護者,也應承擔起網絡安全防護責任。家長要培養孩子正確的消費觀,引導孩子理性消費;要加強對孩子移動支付行為的安全監管,妥善保管支付密碼,避免泄露驗證信息;要定期核查交易記錄,一旦遇到孩子盜用身份直播打賞,應及時保留證據,積極尋求法律途徑挽回損失。

  (作者系湖南警察學院講師)

《中國教育報》2026年04月24日 第02版

作者: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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