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院長王建強擔任審判長,當庭宣判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并在庭后結合案件事實進行釋法明理,為旁聽的20余名企業負責人上了一堂生動的知識產權保護課。
本案原告為棒球主盟資產公司(以下簡稱“棒球主盟公司”)。該公司以美國職業棒球聯盟及各球隊為背景,在中國依法注冊了“MLB”系列注冊商標,并廣泛用于服裝、鞋、帽、包等商品,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多年來,棒球主盟公司通過線上、線下多種渠道對其“MLB”品牌商品,進行持續的宣傳推廣和銷售,該品牌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廣泛知名度和較強影響力。
2025年,棒球主盟公司發現,被告翁某、蔡某未經其許可,在某網絡平臺開設名為“MLBGU NY男女裝”的店鋪,銷售帶有與“MLB”系列標識十分相似的標識的商品。這些商品的吊牌上顯示,“MLBGU NY”注冊商標的持有人為某管理公司,生產商則為某服裝廠。棒球主盟公司認為,翁某、蔡某、某管理公司以及某服裝廠的行為,共同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并對品牌聲譽產生了重大不利影響,使其無形資產價值嚴重受損。為此,棒球主盟公司于2025年9月將四被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5萬元。
面對原告的指控,被告某服裝廠在庭審中辯稱,其所生產并銷售的全部商品均為無侵權標識及吊牌的服裝,僅附有該廠自身的出廠合格證及注意事項吊牌。該服裝廠表示,其從未參與任何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其他被告后續的貼標及二次加工行為完全不知情。
海寧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案涉店鋪“MLBGU NY男女裝”在店鋪名稱、商品鏈接名稱中,使用的“MLBGU NY”等標識,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應認定為商標性使用。該店鋪所銷售的衣服、褲子等商品,與原告棒球主盟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的“MLB”系列注冊商標在整體視覺上高度相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就其銷售行為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同時,某管理公司存在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亦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對于某服裝廠,因其已舉證證明其生產、銷售的服裝本身并不帶有被控侵權標識,且無證據證明其參與了侵權標識的添加行為,故法院認定該服裝廠并未實施生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不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與規模、被告實際銷售金額等因素,海寧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翁某、蔡某、某管理公司賠償棒球主盟資產公司經濟損失8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5萬元,合計81.5萬元。
法官說法
庭后,院長王建強結合案件事實,就企業經營中常見的知識產權風險,向旁聽的20余名企業負責人作出三點提醒。
第一,持續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嚴厲打擊“傍名牌”行為。商標,是企業最為重要的無形資產,凝結了企業的商譽,是大眾認識產品、認識企業的重要途徑,“傍名牌”看似捷徑,實則鋌而走險。本案中,被告的實際成交額為三百多萬,合議庭根據其侵權情節、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等因素,對相關被告進行高額判賠,充分體現了優化營商環境、嚴懲商標侵權的司法導向。
第二,企業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注重經營過程“留痕”。本案中,被告某服裝廠之所以能夠免除侵權責任,關鍵在于其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清晰地證明其無侵犯注冊商標權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這一案例充分說明,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強化證據留存意識,對于防范法律風險、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無論交易規模大小,都應當注意保存合同、聊天記錄、送貨單、付款憑證等材料,以備發生爭議時能夠有效舉證。
第三,規范商標使用行為,警惕商標被宣告無效的風險。若注冊商標存在違反法律規定、與他人在先權利沖突等情形,可能被依法宣告無效,企業若已使用該商標并造成他人損失,仍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本案部分被告曾經為相關標識的權利人,但因商標無效程序而被無效,而商標一旦無效,則自始無效,仍需為無效前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責任,而非僅承擔無效后的侵權責任。企業切勿認為“有證在手”便可高枕無憂,應主動排查自身商標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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