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謝遠濤
北京金融監管局啟動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開發應用,其制度載體仍然延用現有車險產品體系。面對L2到L4全級別的智能駕駛技術,面對責任主體從“人”向“系統”的位移,為什么保險業沒有設計一套全新的保險制度?這個問題,從保險學原理的角度切入,從風險可保性、定價邏輯、風險管理、以及保險的社會治理功能四個維度來分析。
一、風險可保性的三重困境:為什么智能駕駛風險“天生”不適合獨立承保
智能駕駛帶來的新型風險,與傳統意義上的可保風險有較大差異:
第一,數據積累的“時間差”問題。智能駕駛技術,尤其是L3及以上級別,尚處于試點和商業化初期。從精算角度看,我們沒有足夠的理賠數據來估計損失頻率和損失程度。一輛L4級別自動駕駛出租車跑了100萬公里,出了幾次事故?事故中責任在系統還是外部環境?這類數據極度匱乏。如果為智能駕駛單獨創設一個全新險種,精算師將面臨“零基礎定價”的困境。
第二,風險形態的“非平穩性”問題。精算定價的一個基本假設是風險形態的相對穩定。但智能駕駛技術正在快速迭代,算法能力、傳感器配置、安全冗余設計可能完全不同。這意味著風險本身在快速變化,歷史數據對未來的預測能力大打折扣。這種非平穩性,使得任何基于歷史數據的定價模型都面臨失效風險。
第三,責任主體的“多元化”問題。傳統車險的責任鏈條非常清晰:駕駛人是責任主體,保險公司承擔替代責任。但智能駕駛場景下,當事故由系統決策錯誤導致時,責任可能涉及車企(軟件缺陷)、系統提供商(算法錯誤)、硬件供應商(傳感器故障)、甚至是高精地圖服務商。這種多元主體結構,使得保險責任的觸發條件變得極為復雜。責任保險的經典觸發機制——以被保險人的過錯為賠付前提——在智能駕駛場景下需要根本性重構。
北京選擇延用車險框架,本質上是將智能駕駛的新型風險“掛靠”在擁有海量數據基礎和成熟定價模型的傳統車險體系上。這不是回避問題,而是用車險的大數法則和風險分攤機制,為智能駕駛技術的早期落地提供“風險緩沖期”。
二、定價邏輯的“降維”與“升維”:車險框架如何容納技術因子
從精算技術角度看,延用車險框架并不意味著定價模型一成不變。恰恰相反,這是將新技術因子“嵌入”成熟定價體系的精妙設計。
傳統車險的定價因子,主要從“人”、從“車”、從“環境”。而智能駕駛的加入,要求定價模型增加了“從科技”的轉變。
智能網聯車險的定價體系需要引入動態化、技術導向的定價因子,包括:不同車企的智駕技術能力差異、具體車型的智能化等級、智駕系統的實際使用頻率和場景、車輛的數據安全防護能力等。這些因子在傳統車險中不存在,但它們完全可以作為附加因子嵌入現有的車險定價模型。
依托車險的成熟定價框架,通過“部分優化”的方式,將智駕技術因子逐步納入費率體系。這比另起爐灶建立一個全新的定價模型,風險小得多、可行性高得多、市場接受度也好得多。
從精算角度看,這是一個“降維”與“升維”的辯證統一:降的是制度轉換的維度和交易成本,升的是風險識別的精度和定價的科學性。
三、風險管理的功能延展:從“事后補償”到“全流程治理”
保險的本質,不僅僅是風險轉移,更是風險管理。傳統車險的功能主要集中在“事后補償”——事故發生后賠付損失。但智能駕駛時代的到來,要求保險的功能向“事前預防”和“事中干預”延展:
第一,跨行業數據交互機制的建立。北京金融監管局明確,將會同中國銀保信公司建立跨行業數據交互機制,推動保險行業開展信息系統改造升級。這意味著,保險行業將能夠獲取脫敏后的數據。這些數據不僅可以用于定價優化,更可以用于風險識別和高風險路段預警,分析可能造成系統識別率下降的氣象條件,對車企的智駕系統可靠性水平進行評估,使保險行業具備了參與風險減量管理的技術基礎;另一方面,助力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相關企業優化智駕系統,推動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實現兩個行業的共贏。
第二,費率杠桿的逆向激勵功能。車險的費率浮動機制,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化的行為約束。如果某個品牌車型的智駕系統事故率顯著高于行業水平,其保費必然上調,這種價格信號會倒逼車企改進技術。如果駕駛人在智駕模式下頻繁出現風險行為,其個人保費也會體現這一風險。這種通過價格機制實現的逆向激勵,是保險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獨特優勢。
從保險學角度看,這種功能延展標志著保險從“被動賠付者”向“主動治理者”的角色轉型。這種轉型,恰恰是通過車險這個成熟的制度載體實現的。
四、責任機制的“雙軌制”設計:先行賠付與事后追償的法理邏輯
在智能駕駛場景下,責任機制的構建是最棘手的難題。當車輛進入L3級及以上自動駕駛狀態時,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在法律上不再是駕駛員,而可能是車主、車企或者其他相關方。這種多元責任結構,使得傳統的“被保險人過錯觸發賠付”機制面臨根本性挑戰。
通過車險框架,可以巧妙地構建了一個“雙軌制”責任機制:
第一軌:先行賠付。事故發生后,無論最終責任在誰,保險公司依據車險條款,第一時間向受害人或被保險人支付賠款。這一設計保障了受害人的及時救濟,避免了因責任鑒定復雜導致賠償拖延。
第二軌:事后追償。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后,依據《民法典》等相關法律,通過代位求償機制,對存在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系統提供商追償。
這種制度安排,將“對受害人的救濟”與“對責任方的追償”分離處理,既保障了效率,又維護了公平。從法理邏輯看,它沒有改變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最終責任仍然由過錯方承擔;但從操作層面看,它極大提升了事故處理的效率,避免了受害人被卷入復雜的責任鑒定程序。這種制度設計,只有依托車險的成熟法律框架和代位求償機制才能實現。如果另起爐灶,不僅面臨法律空白,還需要從零構建追償渠道。
結語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輔助駕駛責任指導案例,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這一司法立場,與保險的風險定價邏輯高度一致——風險與責任必須匹配。
北京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專屬保險的制度設計,在傳統車險框架中注入了新的風險識別維度、新的定價因子、新的責任機制、新的數據治理功能,通過漸進優化實現有效適配。在技術變革面前,這種克制本身就是一種成熟的治理智慧。
隨著專屬產品的落地運行,保險業與汽車產業、城市交管部門的協同能夠進一步深化,車險框架將在持續優化中成為智能網聯交通治理的重要制度支撐,為打造智能駕駛與智慧城市協同發展的“北京樣板”貢獻專業力量。
來源丨經作者授權發布
編輯 | 蘭銀帆
審核丨秦婷
Review of Past Articles -
01
02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