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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原副局長陳時飛,被判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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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陳時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時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陳時飛利用擔任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局長,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辦理許可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643萬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時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陳時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陳時飛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余人旁聽了庭審。

2025年2月26日消息,陳時飛被查;2025年7月30日消息,陳時飛被開除黨籍。

經查,陳時飛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規接受宴請和旅游活動安排;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退休后違規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靠藥監吃藥監”,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陳時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陳時飛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陳時飛,男,漢族,1962年7月生,浙江天臺人,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學歷,理學博士。

他曾任:浙江省醫藥管理局科技質量處副處長、藥品注冊處副處長,寧波市醫藥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助理(掛職),浙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黨委委員),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巡視員、黨組副書記等職。

2017年12月,他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2018年1月起任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2018年9月,陳時飛任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22年8月被免職。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的國家局,為副部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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