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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延長的搶救時間,被卡住的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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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西貴港一位教師在值班時不幸病逝,因為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引發了網友對相關規定的討論和質疑。

新京報記者采訪多位專家了解到,其實,規定本身已經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也極大保障了勞動者權益。但如今,由于現代生命支持技術(呼吸機、ECMO等)能在人腦死亡后長期維持心肺體征,拉長搶救時間,也就造成了巨大的倫理困境——在搶救意義不大的情況下,家屬要不要為了拿到賠償,在48小時內給親人“拔管子”?

這一決定背后,可能是人財兩空和上百萬賠償的區別。

長期關注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領域議題的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李海明認為,盡管該條款近年來備受爭議,但其本身具有一定合理性,不應直接廢除,但是在實踐中,對于該條款的解釋要區分情形。

一個總體原則是,如果職工突發疾病是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對該條款作擴張解釋(根據立法原意,擴張條文文義),否則不應盲目進行擴大。

放棄繼續治療,家屬難下決心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顯示,2025年5月30日12時左右,韋亮在學校值班期間突發腦出血,暈倒在學校廁所。當天13時45分,韋亮被送入貴港市某醫院急診,初步診斷為急診腦血管病。

醫生在之后三天的查房記錄中寫明,韋亮“死亡率高”“只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大量藥物維持生命體征”;颊呒覍俦硎纠斫,但強烈要求繼續治療。

搶救幾天后,2025年6月2日15時45分,醫院宣告韋亮臨床死亡,死亡原因為左側丘腦-基底節區腦出血并潰入腦室、腦干出血。之后,韋亮生前供職的小學向港南區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2025年7月16日,港南區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韋亮的情況不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

但家屬認為,韋亮在發病搶救后不到24小時內就被診斷為腦干功能衰竭,在醫學上已經具備死亡條件,后續的搶救是出于不愿放棄希望,是為了維持生病體征的無效治療。在家屬看來,不應機械理解適用法律。

雙方一直未能就這一點達成共識。訴訟持續到了2025年12月的二審。兩次審理中,法院意見一致: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韋亮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亡認定問題具有專業性,法院應當尊重專業醫療機構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狈ㄔ涸谂袥Q書中載明。最終,法院二審駁回家屬上訴,維持原判,不予認定工傷。

不止是韋亮的家人面臨這樣的困境。

蔣順的父親蔣本武是廣東省東莞市豪豐環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豐公司”)的一名巡邏員。2024年11月1日8時30分左右,剛剛上班不久的蔣本武突然嘔吐后暈倒,同事趕緊撥打120急救電話,將他送到東莞市水鄉中心醫院救治。

醫院當天9時出具的病歷顯示,蔣本武當時已經深昏迷,被診斷為高血壓腦出血。半小時后,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當天,蔣本武被轉至東莞市人民醫院進一步救治。

東莞市人民醫院當天17時24分的會診后病程記錄顯示:患者病情危重,預后極差,隨時有心跳驟?赡堋2榉坑涗浺捕啻翁峒啊爸委熒嫌枰愿娌∥、氣管插管接呼吸機輔助通氣”等。根據蔣順與醫生的溝通錄音,醫生曾明確表示,“已經沒有太大的治療意義!

根據醫院出具的情況說明,住院期間,蔣本武雙側瞳孔散大、固定,對光反射消失,脫開呼吸機一分鐘內胸廓沒有起伏,而且一直未見好轉。


東莞市人民醫院出具的情況說明。 受訪者供圖

面對ICU高額的醫療費用,在醫院救治13天后,蔣順決定帶父親回家。

2024年11月14日上午,蔣順租用救護車帶父親返回湖北老家后,父親在家中離世。同日,針對豪豐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東莞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決定,原因為,蔣本武突發疾病非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條視同工傷的情形。

蔣順對這一決定早有預料。父親住院時,蔣順就咨詢過律師。但無論如何,這都不是容易的決定:一邊是律師測算的百萬元左右的賠償,另一邊是養育自己20多年的親生父親。盡管已經知道搶救意義不大,一番掙扎后,蔣順還是決定全力救治父親。

“看著躺在病床上的父親,我怎么能下得去手,怎么忍心?”

“認定成功的仍然是極少數”

2025年5月,蔣順委托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律師古玉簫,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東莞市人社局列為被告,豪豐公司被列為第三人。2025年10月9日,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古玉簫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庭審中,人社局表示,根據死亡證明,蔣本武的搶救時間已超48小時。但原告一方認為,蔣本武在入院時已經沒有自主呼吸能力,死亡已不可逆,只不過是外接呼吸機維持了生理狀態指標。

今年4月初,蔣順被告知此案將延期宣判。

“可能法官考慮到死亡標準和死亡時間的認定,還有視同工傷制度的新問題,以及一些倫理道德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溝通,所以延期了!狈ㄔ汗ぷ魅藛T在通話中向蔣順解釋。

近些年,隨著現代生命支持技術(呼吸機、ECMO等)的發展,搶救時間得以被人為拉長,“48小時條款”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古玉簫表示,相關的判例也越來越多。

新京報記者以“工傷保險條例”“超過48小時”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共檢索到1985份裁判文書,其中有500余件為近5年的案例。

“認定成功的仍然是極少數!痹诠庞窈嵉慕涷炛校懊總案件的情況都不一樣,關鍵是有沒有相關診斷可以證明患者在48小時內已經死亡!

對此,北京中醫藥大學衛生健康法學教授鄧勇表示,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死亡的判定標準進行明確,但在司法與工傷認定實踐中,主要以心肺死亡(心跳呼吸停止)為依據。

“但心肺功能可以靠現代生命支持技術長期維持!蹦橙揍t院急診科醫生周璐告訴新京報記者,如果患者已經發生腦死亡,哪怕維持了心肺功能,死亡也已是不可逆的事實。


運行中的呼吸機泵。 圖/IC photo

入選最高檢“檢護民生”行政檢察典型案例的一起案件中,爭議焦點就在于患者在入院48小時內是否已出現腦死亡——退伍軍人楊某在執行一次救災任務的過程中急性腦出血,搶救數日后被宣告死亡。他的妻子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但人社局以“從搶救到宣告死亡超過48小時”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檢察機關聘請多家醫院及醫學院的5名臨床專家進行會診,專家一致認為,根據病歷記錄,楊某在入院48小時內已符合腦死亡臨床判定標準。此后,法院再審改判,支持工傷認定,他的妻子最終獲得了99萬余元工傷賠償金。

不過,一個普遍的問題是,在我國,腦死亡目前尚未獲得立法確認。“雖然腦死亡判定在醫學上有規范,但因無法律地位、技術門檻高、醫院不愿主動出具證明、家屬與倫理顧慮,實際操作難度較大。”鄧勇說。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岳補充指出,目前我國的死亡標準實行雙軌制。一條軌是混合標準,即除了判定心肺死亡,也要進行一系列神經系統反射檢查,例如瞳孔對光反射、疼痛反射、呼喚反射檢查等,這一標準適用于絕大多數臨床病人;另一條軌是腦死亡標準,只有在具備器官移植資質的三甲醫院,針對捐獻者時使用。

王岳介紹,雖然目前在部分發達國家,腦死亡已是死亡判定標準,但是這一判定必須由神經內科和神經外科的?漆t生操作,為病人做多次檢查,程序復雜,臨床技術要求也非常高,所以很難在中國基層醫院推廣。此外,這一判定也面臨著來自人道思想、傳統觀念、騙保風險等方面的阻力。

在蔣本武一案中,醫院也沒有為他做腦死亡判定。

這是否就意味著,工傷認定將難以突破48小時的搶救時間限制?

急診科醫生周璐告訴記者,在少數判例中,一份“無繼續搶救意義”的醫學說明是能成功進行認定的關鍵。

2024年6月21日22時許,浙江紹興一家酒店的前臺工作人員林生在值班時突發疾病暈倒。院前急救病歷顯示,當日22時35分,林生的心率、呼吸等生命體征均為0。院前急救告知書顯示,“急救車到達現場(時)患者已死亡!

林生父母早年離異,他由母親撫養長大。母親難以接受這一事實,堅持要求醫院搶救,醫院用ECMO為林生進行體外循環支持治療,恢復了部分生命體征。但醫生評估后認為,林生腦電波已消失,繼續治療無意義。

家屬最終決定將林生接回家中。2024年6月24日,林生離世。

同樣的,紹興市越城區人社局也以林生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隨后,林生母親委托浙江澤大(紹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徐麗霞,向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徐麗霞認為,林生在48小時內得到的診斷已符合傳統死亡標準,后續使用ECMO進行的搶救屬于無效搶救,死亡結果已不可逆,不應以最終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為由拒絕認定工傷。

據徐麗霞透露,法院支持了這一說法,隨后向越城區人社局發送了一份風險告知書,告知對方可能敗訴。經過一番協調,原告方撤訴,越城區人社局于2025年4月11日重新出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這份決定書顯示:法院認為林生在2024年6月21日已符合傳統死亡的標準。為實質性化解行政糾紛,越城區人社局決定撤銷不予認定決定書,作出認定決定。


醫生正在搶救病人。 圖/IC photo

各地法院也陸續有類似的實踐。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在一起工傷認定案件中,最高檢主張“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

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同樣一波三折。2016年9月,廣西某住建局員工梁某某在工作會議結束后返程途中突發疾病暈倒,送醫后被診斷為腦干出血、呼吸停止,無好轉可能,家屬在搶救9天后同意放棄治療。拔掉呼吸機5分鐘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家屬申請工傷認定被拒,此后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認為,梁某某的情況屬于視同工傷的情形,但二審再次改判。家屬申請再審被駁回后,檢察機關介入。檢察機關認為,梁某某發病后已喪失自主呼吸,依靠醫療設備維持生命體征,在法律對死亡標準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出于保護職工的立場,應當認定為視同工傷。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也試圖尋求情與法之間的平衡。員工李某某在工作途中突發疾病被送醫,入院檢查記載:無自主呼吸、心跳。但家屬依然選擇積極治療,通過呼吸機維持李某某生命體征,搶救幾日后,李某某死亡。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李某某危重之際,家屬堅持搶救、不離不棄,屬人之常情,李某某是在無存活可能的情況下,通過醫療手段維持生命體征,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專家:爭議焦點不應是“搶救時間”

盡管這一條款如今引發了不少爭議,新京報記者多方采訪得知,條款的出臺有其歷史背景和合理性。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理事李海明長期關注勞動和社會保障法領域,他告訴新京報記者,我國最早的工傷保險實踐是基于一種“身份社會”——當年,一位勞動者可以一輩子只在一個單位工作,如果職工在單位死亡,尤其是對單位貢獻比較大的職工,即便單位沒有責任,單位也會出一筆撫慰金或人道主義賠償金。

1996年,我國發布《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這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從企業保障向社會保障轉型的關鍵一步!对囆修k法》列出了十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包括“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

2003年,國務院頒布了《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改革了工傷保險制度,開啟了我國工傷認定的實踐,對勞動者權益保護起到了極大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圖/IC photo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列出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第十五條又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一項就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海明指出,工傷即“因工而造成的傷亡”,指的是因為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情形,強調工作侵害與傷亡的因果性;“視同工傷”將本不屬于工傷的情形認定為工傷,強調的不是因果關系,而是相關性。

曾參與我國勞動法論證起草工作的中國社會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學會副會長董保華對此表示,“視同工傷”條款的出臺,擴大了保障范圍,彌補了那些難以直接被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衛生健康法學教授鄧勇也表示,“48小時條款”用明確的時間限制簡化了認定規則,避免因果舉證困難,既可以傾斜保護勞動者,也能防止工傷基金被濫用。

至于為何是“48小時”,李海明曾發文表示,暫未見到相關的具體說明。

“這并非醫學黃金搶救時間,與現代重癥醫學救治規律并不匹配,而是立法層面設定的政策界限!编囉卤磉_了他的觀點。

不過,在多位專家看來,這一條款也有其局限性——它限定了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搶救時間,反而忽視了最重要的條件——突發疾病的原因。

“此前的《試行辦法》將突發疾病死亡的原因限定為‘由于工作緊張’所致,可以對各種各樣的‘過勞死’案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護,但《工傷保險條例》將其廢除,把和工作無關的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都列進來,使真正需要保護的‘過勞死’案件沒有辦法得到保護!倍HA表示。

董保華認為,死亡標準、搶救時間都不該是爭論的核心和重點,真正需要考量的是一個前提:職工突發的疾病是否與工作相關?

李海明有類似的觀點。他建議,法院在實踐中應該考慮到突發疾病的原因與工作的關聯度,如果職工有連續加班的記錄,或者疾病本身牽涉工作因素的話,應該做擴張解釋,即便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也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職工是因為與工作無關的疾病死亡,則應做限縮解釋,除非醫生能出具相關診斷,證明患者在48小時之內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家屬在情感上不能放棄!斑@種情況下,即便搶救超過了48小時,也應認定為工傷。”李海明說。

此外,李海明還建議,應建構一套完善的職業病體系和傷害認定理論,讓與工作有關的過勞病、過勞病亡、過勞自殺等得到制度上的認可。

董保華也認為,更理想的方向是將過勞病亡等納入法律條款中。但他也坦言,“過勞死”的認定較為復雜。在世界范圍內,只有日本等少數國家將“過勞死”納入了工傷保險保障范圍,而且其認定有一系列嚴格的法律調查程序和標準。


在工位休息的女性。 圖/IC photo

目前,對于工傷認定48小時之限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以及在實踐中引發的分歧和問題,主管部門已經有所關注。

2019年6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8647號建議的答復中稱,在對此類情形工傷認定的把握上,既要考慮工傷保險的制度屬性和我國現階段國情特點,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度擴大。

2020年11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4242號建議的答復中再次提到,關于“48小時條款”,各方觀點不盡相同!跋乱徊,在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時,我們將統籌各方意見……更好地實現用人單位利益與職工利益雙維護的目標。”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韋亮、蔣順、周璐、林生為化名)

新京報記者 秦冰 實習生 鄧子銘 王熙媛

編輯 彭沖

校對 趙琳

責任編輯:李曦_NN2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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