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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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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52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與環境部(以下稱越方)有關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進口。

一、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農業與環境部關于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1.鮮食柚子(以下簡稱柚子),學名citrus maxima,英文名pomelo。

2.鮮食萊檬(以下簡稱萊檬),學名citrus latifolia、citrus aurantiifolia,英文名limes。出口萊檬應為綠色未成熟,成熟或黃色萊檬不允許出口至中國。

三、允許的產地

越南柚子和萊檬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柚子和萊檬果園、包裝廠應經越方審核,并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越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海關總署網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番石榴果實蠅bactrocera correcta

2.桔蛀果點翅螟citripestis sagittiferella

3.新菠蘿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4.南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紋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桔花巢蛾prays citri

7.桔果巢蛾 prays endocarpa

8.柱孢屬的一種cylindrocarpon lichenicol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柚子和萊檬果園應在越方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及時清理落果、爛果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管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越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ispm 6)的要求,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計劃,全年組織實施果園監測。

針對番石榴果實蠅,從開花期至收獲期,使用誘捕器進行監測。誘捕器密度為每公頃1個,面積小于3公頃的果園必須至少安裝3個誘捕器,每兩周檢查一次。一旦監測到實蠅,應進行有效防治。

針對粉蚧,輸華果園應從開花至收獲期對南洋臀紋粉蚧、大洋臀紋粉蚧、新菠蘿灰粉蚧進行果園監測,每14天監測一次。重點調查枝干、莖、葉和果實是否有粉蚧。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應立即采取包括化學或生物防治在內的綜合管理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發生。

針對桔蛀果點翅螟、桔花巢蛾、桔果巢蛾,輸華果園應從開花至收獲期進行果園監測,每14天監測一次。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則需適時采取生物或化學防治措施。

針對柱孢屬的一種cylindrocarpon lichenicola,輸華果園應從開花至收獲期進行果園監測,每14天監測一次。如在監測中發現相應癥狀,應送至實驗室進行檢測,如發現該病菌,則該輸華果園的柚子和萊檬在本出口季剩余時間不得向中國出口。

3.輸華柚子應在生長周期套袋,具體操作見附件。

4.有害生物的監測與防治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越方或者越方授權培訓機構應對技術人員進行培訓。

5.越方應保留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柚子和萊檬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越方或越方授權人員檢疫監管下進行。

2.輸華包裝廠應整潔衛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場和成品庫。

3.輸華柚子和萊檬的存放、加工、處理等功能區應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的距離。

4.輸華柚子和萊檬在包裝過程中,應經人工挑選、清洗,剔除病果、蟲果、爛果、畸形果、枝葉或其他植物殘體和土壤等,也可以進行采后殺菌劑處理,必要時可對果實外表進行擦拭,以有效去除果實表面附著的昆蟲、蟲卵、病原孢子等。

5.包裝好的柚子和萊檬如需存儲,應當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6.裝有輸華柚子和萊檬的集裝箱應在裝箱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7.注冊包裝廠應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柚子和萊檬可追溯至注冊果園,記錄加工包裝日期、來源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數量、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往國家、集裝箱號碼等信息。

(三)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中文或英文標注水果名稱、出口國家、產地(省、市)、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上應用中文或英文標明“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出口前檢驗檢疫。

1.越方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柚子和萊檬實施抽樣檢查。如一年內沒有發現檢疫問題,抽樣比例降為1%。所有為害果或可疑為害果需剖果檢查,每批貨物剖果數量不少于30個,以檢查是否感染蛀果害蟲。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枝葉或土壤,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并視情況暫停本出口季相關果園或包裝廠柚子和萊檬輸華。越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越方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omelos and limes from viet nam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越南鮮食柚子和萊檬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越方應在貿易開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中方備案核查。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柚子和萊檬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柚子和萊檬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柚子和萊檬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柚子和萊檬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將檢查有關單證和標識,并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及本公告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中方認可的果園、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 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越南新發生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3. 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的,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特此公告。

附件:柚子套袋技術規范.docx

海關總署

2026年4月27日

上觀號作者:上海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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