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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新加坡法院對于仲裁程序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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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不斷深化新時代各國法律和司法行政領域交流合作,以法治方式促進各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地區和平穩定,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成功舉辦。會上,中國和新加坡司法界代表圍繞“司法教育與法官的全面培訓和發展”“法院在支持和保障國際仲裁程序中的作用”“通過可靠負責地使用人工智能加強司法工作”“實現家事司法最佳結果”四大核心議題深入交流研討,達成多項共識。據了解,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已成功舉辦九屆,探討了35個議題,簽署了6個備忘錄,聯合發布案例選,交換案例清單,成為中新交流合作的高水平平臺。

本刊以此次會議為契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達順,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曉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大法官、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海波,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審判庭大法官施奇恩,家事司法法院首席法官鄭慧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高級法官、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趙菊花8位會議代表的精彩發言集中進行摘登,從而展現兩國在司法能力建設、涉外爭端解決、智慧司法創新、家事審判實踐等方面的先進理念與實踐成果,以饗讀者。

本文為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莊泓翔的發言。

文 |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大法官 莊泓翔


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在廣東深圳舉行 攝影 孫若豐

人們常說,仲裁當事人沒有上訴權,因為仲裁被視為解決爭議的第一步,也是唯一一步。但是,當事人確實有權獲得一個按照他們約定的程序和仲裁協議范圍作出的裁決。正如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上訴庭在最近的一項判決中所指出的那樣,“為仲裁當事人提供的最重要的保證是……一個公平、公正和平等的程序”。

法院在提供這一保證中發揮著關鍵作用,從而支持和保障仲裁程序。下面,將從兩個方面重點介紹新加坡法院是如何發揮該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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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

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有兩種形式——當事人可以向高等法庭申請撤銷在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決,或申請拒絕執行外國裁決。無論哪種方式,申請的理由基本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和《紐約公約》中的理由相似。

話雖如此,新加坡法律另規定了兩項撤銷裁決的理由:1.裁決是在被欺詐或者受到腐敗誘導及影響下作出的;2.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中發生了違反自然公義規則的行為,從而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上述關于違反自然公義的理由在新加坡經常被援引。

要提出基于自然公義的異議,當事人必須回答四個問題:首先,違反了哪一項自然公義規則;其次,這項規則是如何被違反的;再次,這一行為與裁決的作出有何關聯;最后,這一行為怎樣損害了當事人的權利。

自然公義有兩項關鍵規則。需要注意的是,這兩項規則涉及程序公義,而非裁決的實質依據。

第一項是無偏私規則。仲裁員必須既無利益沖突又無偏見,并且不能表現出偏見。因為司法不僅要公正,還要讓人看到正義得到伸張。判斷表面偏見的法律標準是:一個公平且知情的觀察者,在考慮了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后,是否會合理懷疑或察覺到裁決者在了解當事人希望提交的所有相關證據和論據之前,就已經形成了最終和決定性的意見,或可能傾向于某種觀點。

第二項是公平聽證規則。仲裁員應當認真審查爭議事項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證據。若未能考慮屬于提交仲裁范圍內的重要事項,可能會構成違反自然公義。反之,仲裁員也不得基于當事人未考慮或未提交的依據作出裁決。

這兩項自然公義原則均在近期的DJP訴DJO一案中得到適用,上訴庭維持了撤銷仲裁裁決的決定。該裁決的一個異常之處在于,其451個段落中至少有212個段落是從另外兩項與仲裁相關的裁決中復制粘貼而來的。

這三項仲裁之間有一些相似之處,它們都涉及同一個答辯人,即一家鐵路網絡運營商,而且三個仲裁庭均由同一位首席仲裁員主持。其爭議中所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相似,即合同價格因最低工資上漲所引發的調整。

然而,這些仲裁也存在實質性差異。這三項仲裁由參與鐵路網絡不同部分的不同索償人分別提出,各索償人與答辯人的合同都存在一些實質性差異。

上訴庭認為,這既違反了無偏私規則,也違反了公平聽證規則。首席仲裁員大量使用了先前裁決的內容,實際上是將其作為模板。有鑒于此,一個公平且知情的觀察者會合理得出這樣的結論:首席仲裁員受到先前裁決的實質影響,沒有保持開放的態度,而仲裁庭未能考慮每項仲裁中提出的不同論據,甚至裁決中引用了相關合同中不存在的條款和不同的程序法。當事人也沒有得到公平的聽證,因為源自先前仲裁的大量內容未提交給他們。

該判決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指明了仲裁庭成員的身份。在新加坡,與仲裁相關的法院程序通常是保密的,但只要保障措施到位,便允許被公布。因此,雖然對當事人大部分的信息進行了匿名處理,但這一原則并不適用于仲裁員的身份。公開仲裁員的身份,引入問責機制,也是對仲裁員應有標準的一種監督。

在另一個案件中,上訴庭維持了下級法院關于違反自然公義的裁定,但不同意將裁決發回仲裁庭重新審理,而是撤銷了裁決。該案涉及越南一家熱電廠。該熱電廠是Vietnam Oil and Gas Group,即越南石油天然氣集團(以下簡稱“越南某集團”)委托一家名為Power Machines的企業建造的。項目進行三年后,Power Machines遭遇經濟制裁,無法收款,遂以制裁為不可抗力事件發出終止合同通知。一周后,Power Machines又以未付款為由發出第二份終止合同通知。仲裁過程中,越南某集團對Power Machines終止合同的權利提出了異議。

仲裁庭認定,第一份終止通知根據越南法律本可有效終止合同。然而,由于第二份通知在第一份終止通知生效日期之前發出,仲裁庭亦裁定第二份通知取代了第一份通知。

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在仲裁中均未提出這一論點。事實上,這與Power Machines自身的主張相悖,其并非意在撤回第一份通知。雙方的越南法律專家也未對這一情形進行具體處理。然而,仲裁庭卻從未將其推理過程告知雙方,這確實對越南某集團舉證和作出回應造成了不利影響。因此,該裁決因違反公平聽證規則而被撤銷。

越南某集團還主張應以仲裁庭超越其管轄權范圍為由撤銷裁決。新加坡最高法院不同意。這里有必要解釋這兩項理由的區別。公平聽證規則關注的是當事人是否有公平機會回應仲裁庭的立場,而這一立場是雙方均未采納的。這與爭議事項是否一開始就屬于提交仲裁范圍的問題截然不同。新加坡法院在界定仲裁提交范圍時采取務實態度。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第二份通知對第一份通知的效力問題屬于仲裁庭管轄權的范圍。

此外,新加坡最高法院還考慮了是否應將該爭議事項發回仲裁庭處理,而不是撤銷裁決。最終,認為不宜發回。關鍵考慮是仲裁庭已就該爭議事項作出裁決,而且裁決是在違反公平聽證規則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讓仲裁庭再次裁決同一爭議事項,可能會引發對預斷構成表面偏見的合理擔憂。發回仲裁庭處理不但不會糾正裁決瑕疵,反而會加劇當事人對仲裁庭信心的流失。

以上兩個成功撤銷裁決的案例仍屬少數,符合法院最小干預原則。2024年,25起撤銷裁決的公開案例中僅有3起成功,而2023年的14起案例中則無一成功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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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與仲裁并行的法院程序

在新加坡,當一方要求通過法院解決爭議,而該爭議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時,法院通常會批準中止訴訟程序。根據新加坡有關仲裁的法規,如果仲裁為國際仲裁,法院必須批準中止訴訟;如果是國內仲裁,則可酌情批準中止訴訟。

即使法院的訴訟當事人或事項超出仲裁協議范圍,法院仍有權就這些當事人和爭議準予所謂的基于案件管理的中止。這一權力并非源自法律規定,而是法院管理自身程序的固有權力。

Tomolugen Holdings訴Silica Investors一案說明了這一權力的行使方式。索償人是新加坡一家上市公司的小股東,起訴了8名被告,并提出了4個不公平對待的爭議事項。然而,索償人僅與其中一家被告公司,即Lionsgate公司,就爭議事項中的一個簽有仲裁協議。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就這一個爭議事項對這一名被告作出強制性中止訴訟的裁定。

法院需考慮是否僅批準這一強制性中止,繼續審理其余訴訟,還是應在仲裁期間中止針對所有被告的全部訴訟。

最終,法院采取了量化評估的做法。法院首先給予索償人兩周的時間,以確定其是否打算就針對Lionsgate公司的那一個爭議事項進行仲裁。如果索償人選擇不仲裁,則對所有8名被告的訴訟將繼續進行,但僅限于其余3個爭議事項。

如果索償人選擇仲裁,則法院會強制中止針對Lionsgate公司和該爭議事項的訴訟,并且對其余訴訟批準案件管理中止。但條件是,索償人需迅速推進仲裁,因為待仲裁的爭議事項范圍較小,且相對于訴訟中的其他爭議事項而言屬次等重要。讓仲裁先行,有助于法院參考仲裁庭對該爭議事項的裁決。法院還指示索償人考慮向其他被告提出仲裁邀請。

Tomolugen Holdings訴Silica Investors 一案說明,像案件管理中止這類工具可以在涉及多方、多事項的爭議中被靈活、主動地應用。這些工具賦予法院權力支持仲裁程序,通過主導協調相關訴訟程序,促進爭議整體的公平高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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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此次分享的案例可以讓大家更清楚地了解新加坡法院如何支持和保障仲裁程序。雖然有意強調了做法中一些較為獨特的方面,但歸根結底,中新兩國司法機關在對仲裁的監督和支持方面有許多共同之處。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和經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八十三條中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所有理由,在《新加坡國際仲裁法》第31條中也有所體現。相信中新兩國法院將在加強國際仲裁體系方面取得更多共識。

(本文系作者在2025年11月18日第九屆中新法律和司法圓桌會議上的專題發言,刊發時內容略有刪改,標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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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0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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