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葉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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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持把國家主權和安全放在第一位,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2026年5月15日,面對歐盟以監管之名行管轄之實、借法律工具侵蝕我國主權的新態勢,中國首次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認定歐盟在“同方威視”調查中對中國實體采取的相關跨境調查做法,構成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對其實施法律阻斷。這是中國運用法治方式主動捍衛國家主權的歷史性時刻,具有深遠的制度價值與國際示范意義。
合規外衣下的不當域外管轄:“同方威視”調查揭示出的法律結構性風險
歐盟在依據《外國補貼條例》對“同方威視”調查中,利用其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第三方機構提供大量中國境內的信息。歐盟繞開國際通行的司法協助渠道,繞開中國法律規定的數據出境機制,徑直跨境要求中國實體配合提交信息,這不但是對中國企業合法權益的赤裸裸侵犯,更是構成了對中國主權空間的事實穿透。
“同方威視”調查并非孤例,近年來,中車集團、金風科技、隆基股份等中國企業在歐項目,也都遭遇過歐盟的《外國補貼條例》調查,相關企業大多以退出交易等方式飲恨化解合規風險。對于歐盟此次再度侵害中國企業合法權益的行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頒布僅一個月后就果斷亮劍,斬斷歐盟此種不當域外管轄行為的囂張氣焰。
《條例》適用的法理基礎:不當域外管轄的認定
歐盟在“同方威視”調查中的跨境數據索取行為已構成不當域外管轄的典型樣本。
從國際法角度看,《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主權平等原則要求各國相互尊重對方的領土主權。一國執法機關未經東道國同意,不得在他國領土上采取調查行動,更不得要求他國企業在其國內法約束下協助外國調查。歐盟強取中國境內數據,實質上繞開了以國際司法協助公約為基礎的跨境取證國際秩序,是對主權平等原則的實質性背離。
從聯系適當性角度看,歐盟的管轄連接點在于被檢查企業在歐盟境內從事商業活動。但要求中國有關金融機構提供在中國境內生成和存儲的大量非必要信息,與歐盟內部市場的關聯度遠不足以支撐歐盟的域外管轄權。歐盟相關跨境調查完全是濫用管轄權的單邊行徑。
《條例》適用的歷史意義:以法律之名拒絕服從
按照《條例》規定,對于“外國不當域外管轄”的認定只是開始,如果歐盟在“同方威視”調查中不及時止步、懸崖勒馬,后續將會面臨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
一是,中國政府有權按照《條例》第七條對該“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風險等級進行評估,并對歐盟采取外交外事、出境入境、貿易、投資、國際合作、對外援助等方面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二是,中國政府有權按照《條例》第八條將推動實施或者參與實施該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個人列入“惡意實體清單”,對其采取包括凍結資產、禁止交易等一系列嚴厲懲罰。
三是,中國政府在本案中亦可按照《條例》第十三條,向相關組織、個人發布“禁執令”,要求其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歐盟的此次“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阻斷其在中國的法律效果,為中國企業拒絕向歐盟提交相關數據提供抗辯依據。
四是,本案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中國公民、組織,也有權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中國法院起訴執行或者協助執行該“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上述措施是《條例》提供的有效法律武器,豐富了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的制度工具箱,兼具阻斷和反制的雙重效果,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將逐一得到驗證,明確對全世界宣布,中國不接受外國的不當域外管轄。
意義與展望:涉外法治的中國探索
《條例》的首次適用并不是對話的終結,而是以法律語言開啟的主權對話。它向國際社會傳遞了一個清晰信號:中國愿意參與全球化經貿體系,但不接受以市場監管為名的主權侵蝕。中國支持以規則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但反對一國以單邊立法將自身監管權無限延伸至他國領土。
國際法學界早已積累了應對不當域外管轄的立法經驗。歐盟1996年頒布《阻斷條例》明確禁止歐盟經營者遵從附件所列美國域外制裁,美國、英國、加拿大亦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阻斷外國不當域外管轄和提供信息的法律框架。中國此次《條例》的出臺與首次適用,與上述國際立法實踐形成呼應,向世界表明,拒絕接受不當域外管轄是國際社會共同利益與法治共識的體現,而非孤立的對抗姿態。
法律是主權的語言。以法治捍衛主權,是文明國家處理對外關系的根本方式,也是中國式現代化道路的題中應有之義。在中國涉外法治體系不斷完善進程中,《條例》的首次適用,將成為中國以規則塑造國際秩序、以法律守護國家利益的新的歷史起點。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兼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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