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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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后仍返聘務工,工作中受傷卻被社保部門以“已退休、領養老待遇”為由拒付工傷待遇。
那么,已領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李某英訴沐川縣社會保險事務中心給付工傷保險金案》中明確:
已領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若用人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工受傷并被認定為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裁判觀點簡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就包括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故根據該規定,已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也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三大關鍵規則:
1. 項目參保突破退休限制:人社部發〔2016〕29號文明確,已領養老待遇人員,用人單位按項目參保繳費的,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2. 參保即享待遇,不問勞動關系:項目參保是建筑行業特殊保障方式,無需存在勞動關系,繳費后受傷即應享工傷待遇;
3. 養老待遇與工傷待遇并行不悖:領取養老金不影響工傷待遇,社保部門以“退休”拒付屬法律適用錯誤。
法定核心規則:分情形認定
1. 一般情形:未參保,不享工傷待遇
已領退休待遇人員返聘,用人單位未繳工傷保險:
- 與單位屬勞務關系,不認定工傷;
- 受傷按人身損害賠償,由單位按過錯擔責。
2. 特殊情形:項目參保,全額享受工傷待遇
已領退休待遇人員,用人單位按項目參保繳費(建筑、市政等工程常用):
- 因工受傷可正常認定工傷、評殘;
- 享受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
- 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與勞動關系終止相關)。
周軍律師提醒:已領取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員,用人單位按項目參保繳費的,因工受傷并認定工傷后,依法享受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核心待遇。勞動者受傷后應及時走工傷認定流程,遇社保部門不當拒付,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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