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
其中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把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等針對民企的罪名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與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這些公職人員犯的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變得完全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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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也讓網上產生了熱議,很多人認為這就加大了對老板的打擊力度,認為老板不再可以隨便用自己開辦公司的財產,那這樣,自己開公司還有什么意義呢?
甚至還有人提出:我開公司的時候是貸款、借錢開的,開了以后掙了錢還不給我,那我開公司是為了什么呢?
其實這是對我們相關法律理解的不夠深刻所導致的。
這并不是今年5月1日這一個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是一直以來、這幾十年以來的法律,一脈相承的規定。
1.公司在法律上稱之為法人,是法律擬制的一個主體,與自然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
一旦公司設立完成,公司便具有了獨立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責任了。
這也是公司能夠對外與其他公司開展業務往來的一個前提條件。
試想,如果公司名下財產不明確,其他的公司怎么敢放心的跟你家公司去做貿易呢?
因此,法律也就明確要求了,股東需要進行出資,出資完成以后的財產便不再屬于股東個人的,而是屬于公司的。
當然,根據現在公司法的規定,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會要求實繳。
除了法律規定的27種公司之外,其他的公司只需要認繳,在一定時間內繳納出資就可以了。
但是一旦出資完成之后,這相應的財產便會成為公司的財產。
2.這之后,想要再從公司里邊把錢拿出來,就沒有那么容易了。
如果未經公司相關的程序而私自拿出來的話,最直接的涉嫌抽逃出資。
一旦認定為抽逃出資,是需要對公司對外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當然這個連帶責任是有一定范圍,就是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
而如果屬于那27種需要實繳出資的公司,那會涉嫌抽逃出資罪。
如果用的錢超過了自己出資的部分,那就涉嫌職務侵占罪或者挪用資金罪了。
理由也很簡單:這時候自己所用的錢并不再是自己的錢,而是由公司名下的財產。私自用錢侵害了其他股東,以及與自己公司合作的其他人員的利益。
3.那么老板就完全不能從公司拿錢了嗎?
當然不是,還有以下三種途徑是可以合法的從公司拿錢給自己用:
第1種是薪資報酬。如果自己在公司里擔任一定職務,付出一定的智力或者體力勞動,那么自然是可以取得薪資報酬的。
第2種是分紅。只要自己是股東,那么公司盈利了,就是可以分紅的。
第3種是清算。如果公司決定不開了,解散了,或者自己退股了,這時候就可以進行清算,拿走自己應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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