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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刷到一個很扎心的問題:勞動法到底算不算法律?
如果算,為什么有人違反了交通法,闖紅燈、酒駕,分分鐘會被扣分罰款甚至拘留坐牢;那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治安處罰也是立馬到位;觸犯刑法的后果更是嚴重。
可《勞動法》給人的感覺偏偏與眾不同。
本應該是給千萬打工人撐腰的這部法律,也明明白白的規定著社保、雙休、加班費、帶薪休假等各種福利,在現實中很多幾乎就是形同虛設。
有網友吐槽,上面說的這些打工人福利,只聽過卻從來沒享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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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的講,執行《勞動法》最好的就是體制和事業單位,其實是外企、國企,然后就是規模大的民企,剩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戶用工,違規的情況很普遍。
不夸張的說,這已經是無數打工人每天正在經歷的日常。
我們且不說在職員工的實際待遇,隨便打開一個招聘平臺看看,單體、每月休兩天甚至一天的崗位并不在少數。
不給員工交社保、無償加班、下班就開會、帶薪年假聽都沒聽過,一天工作十幾個小時,早已經成了很多私企的潛規則。
你不滿意,可以不來,有的是人想干。
用人單位就是這么明目張膽的違反勞動法,卻很少看到有人被重罰、被追責,對比其他法律的剛性執行,落差大到讓人心寒。
按理說,同樣都是國家頒布、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為什么在執行力度以上會有如何大的差別,原因出在哪里?
有人說,或許是管的人群不一樣。
其他法律針對的群體范圍更大,管的是底線秩序,違法的成本就會更高;而勞動法管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資糾紛,違法成本太低。
就像前面提到的交通法、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它們約束的是全體公民,一旦違法,后果會危及到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因此管理部門通常采取的是主動出擊式的執法。
比如交管布設監控攝像頭,安排交警現場執勤等。
這種主動監管的執行方式,效率會更高,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罰,也不用受害者主動舉報。
可勞動法就不一樣了。
通常情況下,勞動監察都是“不告不理”,就算企業存在違規加班、不執行帶新年假制度、不交社保等行為,只要員工不舉報,監管部門很少會主動上門去調查核實。
可問題在于,打工人只要還想保住飯碗,就算遇到不公正,大多數也是敢怒不敢言,只能選擇默默接受。
而且,就算與用人單位撕破臉,最終企業承擔的違規代價也不會太高,勞動者反倒會被扣上“不懂事”的帽子,面臨再就業無門的尷尬。
前幾年,廣西一集團公司在社會招聘公告中就明確提到,“曾向原單位提出勞動仲裁的人員不予受理報名或錄用”。
這并不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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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大公司在招聘員工時會對其過往工作經歷進行背調,一旦發現其有過與原單位勞動糾紛的經歷,很可能就會給其打上“事多、難搞”的標簽,進而拒絕錄用。
而且,現實中,勞動者想要維權真的很難。
普通人遇到欠薪、不繳社保、強制加班等情況,想要維權,就要收集考勤記錄、工資流水、聊天記錄等法定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甚至走法院訴訟。
這一套流程走下來,先不說能不能收集齊全,就算都順利,少則一兩個月,多則就要大半年,不但耗費時間、精力,還容易被企業穿小鞋、惡意辭退。
很多人為了一份糊口的工作,不到萬不得已,根本不敢去較真。
再看企業呢,就算確實被查到違規,大多也就是補繳社保、補發加班費、補上年假,很少會有大額罰款,再嚴重點的處罰就更難出現。
別說傷筋動骨,頂多就是擦破了一點皮,不快點處理自己就好了。
如此一來,違規的收益遠大于被處罰的風險,久而久之,很多企業干脆無視勞動法,把壓榨員工當成了常態。
就這種情形,有人還忙著給企業找理由。
他們的觀點是,企業要生存,要控制用工成本,如果非要嚴格執行雙休、帶薪年假、給足加班費,那企業利潤會縮水,甚至面臨倒閉風險,最后受害的還是打工人。
這話聽著好像有道理,實則是偷換概念。
企業追求更高的利益當然沒錯,但不能建立在壓榨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
體制內、事業編能做到足額繳納社保、每周雙休、合理安排年休假,外企、國企、正規大企業也能做到,很多中小微企業遵守的也不錯,為什么就有人拿生存當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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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有個詞很流行,叫“用工成本”。
而用工成本的高低,的確是企業經營成本很重要的一部分,企業有所算計很正常。
但要清楚一件事,企業本就該為自己的經營風險買單,不能把這種風險轉嫁到打工人頭上。
企業說為了生存,員工就該“多奉獻”;可企業多賺錢的時候,也沒想過多給員工分一些。
比較一下胖東來的員工待遇,難怪有網友會直言不諱的批評:
很多老板不想多給員工發工資,不給員工更好的福利待遇,只知道喊口號“我們都是家人”,只想讓員工多付出、多做貢獻,本質上就是在耍流氓。
更深層的矛盾,其實是勞資雙方地位本就不對等。
不得不承認,在如今這個供應遠大于需求的就業環境中,企業已經處于絕對的強勢地位。
企業手握崗位、薪資、錄用權,一句話就能決定求職者的去留;
況且,勞動法還給了企業獨有的“用工自主權”,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用工形式,兩班倒、上十二休十二,這種彈性工作制,再加上績效、調休等套路,很容易鉆法律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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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主了,員工就遭殃了。
說實話,勞動法對于勞動者保護的很多規定本就存在邊界過于寬泛的漏洞,企業想繞過制度約束,并非沒有辦法。
辭退員工不想給補償,就給員工調換工作,用各種方式打壓,逼員工主動離職。
很多人都在問,如此多的不公平,那勞動法還有存在的意義嗎?
當然有,作為法律,它是國家給勞動者的合法保障,如果沒有它,打工人的處境會比今天糟糕一百倍、一千倍。
但我們也應該清醒的看到,現在勞動法缺少的是更強硬的執行手段。
別的法律,有執法機關用強制力去震懾違規,勞動法大多只能靠員工自我維權,靠企業自覺遵守,這本身就是最大的漏洞。
想要讓勞動法真正硬起來,就不能只靠打工人孤軍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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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監管部門要變“被動”為“主動”,要形成對企業用工合法性的常態化巡查,對違規企業,提高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比如,加大罰款金額,對多次違規企業進行公示曝光,加入信用黑名單,不讓其享受到稅收減免、貸款等優惠。
同時,更要注意簡化維權流程,降低勞動者舉證和維權門檻
法律面前本應該人人平等,既然《交通法》違章必罰,刑事犯罪必究,那么發生勞動違規也理應一視同仁。
不能再讓幾千萬打工人,手里拿著法律,卻對被侵犯勞動權益的現象束手無策,不能讓勞動法成了一紙空文。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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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2021.05.13)“職場案底”:不錄用曾提出勞動仲裁員工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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