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生父當街搶走2歲幼子”一事迎來最新進展。
5月23日中午,事件當事人石女士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已于5月19日裁定延長人格權侵害禁令,并判令孩子生父劉先生在3日內將幼子小清送回,交由石女士撫養。截至裁定履行期限屆滿,劉先生始終未送還孩子。
朝陽區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法院同時明確作出雙重禁令:禁止劉先生實施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小清的行為;同時禁止其阻撓、干擾石女士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
人格權侵害禁令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預防性司法救濟措施:當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或即將侵害其人格權,不及時制止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可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侵害行為。2025年11月,在劉先生將小清帶走近一個月后,朝陽區法院也曾作出民事裁定,責令其10日內送回孩子,但后續執行未果。
石女士表示,5月23日上午,劉先生告知她若想探視、陪伴孩子,可另行約定時間。她計劃近日再次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強制執行。
蒙面者當街搶孩
2025年10月,北京朝陽區街頭發生一起公開搶孩事件。當時,石女士的父母正帶著2歲的小清外出遛娃,一伙七八名蒙面人員突然上前,對兩位老人進行控制、推搡,強行抱走小清,隨后搭乘電動車快速撤離小區。事發后,石女士報警,經警方調查確認,該起搶孩事件的主謀為小清的親生父親劉先生。
孩子被搶走后,石女士曾前往劉先生的多處房產搜尋,均未找到孩子蹤跡,后被告知小清已被帶至劉先生的老家江西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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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清被蒙面者抱走
2025年11月20日,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民事裁定,要求劉先生在10日內將孩子送回,禁止搶奪藏匿。
裁判文書披露了雙方的婚姻與子女撫養背景。石女士與劉先生于2019年12月登記結婚,2023年4月兒子小清出生。次年10月二人分居,小清隨石女士及其外公外婆在北京市朝陽區一處住址生活。次月,石女士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
石女士透露,分居前她向劉先生送達了分居告知書,彼時雙方未就子女撫養權歸屬達成共識。
裁定書中提到,2024年,法院曾依劉先生申請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禁止石女士侵害他的監護權。2025年6月至9月,經法院執行,劉先生前后6次前往石女士住處探視小清,但探視期間多次發生糾紛。
針對石女士指控的“當眾搶子”“異地藏匿孩子”的行為,劉先生提出異議與辯解。他聲稱,石女士在朝陽區的居住地址并非孩子從小居住的場所,而是石女士藏匿孩子的場所;同時否認自己藏匿轉移孩子,而是一直告知石女士地址并邀請其探望,且并未制止其探望。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小清隨石女士及其外公外婆生活已形成穩定的生活環境。此外,劉先生的行為實質上是先制造了探望的物理障礙,與“予以必要協助”的要求相悖。
針對法院“10日內歸還孩子”的裁定結果,劉先生曾提出復議申請,但被駁回。因未執行法院裁定,劉先生先后被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今年3月,劉先生被朝陽區法院處以司法拘留15天。
石女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另外多名參與“搶孩”的蒙面者,因劉先生拒不提供信息,至今未確認身份。
5月13日,石女士申請延長人格權侵害禁令案開庭審理。據石女士透露,現場,劉先生及其代理律師當庭否認限制母子相見,聲稱從未強迫、限制孩子,石女士可隨時探視孩子。
石女士表示,庭后她向法官提出探視孩子的訴求,并于5月15日晚連夜趕赴南昌。經多方協調,石女士在南昌見到了200多天未見的兒子。
石女士稱,劉先生對于雙方的見面設置了苛刻條件:要求石女士只身進入,其進入房間后,房門被當場反鎖;劉先生的奶奶堵住了房門,他的父母全程在旁錄像;孩子被防走失繩固定,依偎在劉先生腿上,母子僅互動27分鐘,孩子起初認不出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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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女士向丈夫確認其給出的見面條件
據了解,石女士與劉先生通過相親相識,相識僅四個月便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因性格差異、相處矛盾頻發最終分居,目前二人的離婚糾紛案件已進入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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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曾多次在樓道當眾指責、詆毀石女士(視頻截圖)
律師:現有的制裁力度弱、威懾不足
有長期關注“搶孩”事件的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在離婚糾紛案件中,“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并非個例。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經過多次民事裁定,石女士仍無法順利行使對孩子的監護權。
長期關注此類糾紛的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任張荊向中國新聞周刊分析,搶奪子女行為存在多重心理動因。
首先是爭奪撫養權。法律判定撫養權歸屬,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教育為原則,前提是考慮孩子和誰形成了長期穩定的生活習慣。部分當事人強行帶走孩子、阻隔親子接觸,刻意制造己方長期照料的既定事實,以此爭取撫養權優勢。
其次是出于報復對方或謀取其他利益的目的。張荊舉例,去年年底她經手了一起離婚案件,男方此前三年從未照料孩子,日常均由母親獨自撫養,卻在離婚階段效仿類似方式搶走孩子,意圖借此在財產分割中占據上風。
此外還存在社會層面因素。“現在普通家庭養育一個孩子的成本太高了,當婚姻分崩離析的時候,雙方都覺得和孩子分開沉沒成本太高,進而引發爭奪行為,這類糾紛中也常有長輩介入其中。”張荊說。
既然有法律約束,“搶孩子”為何屢禁不止?在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看來,不是法律“管不了”,而是執行難、追責慢、人身不能強制,疊加父母身份特殊性,導致短期內很難見效。
“首先,父母對于孩子而言,并不是外人,不構成‘拐賣’,刑事手段難以介入,親生父親帶離孩子,本身也不構成拐騙、拐賣,屬于家庭內部監護權糾紛。”譚敏濤說,因此公安對于這類案件,一般不刑事立案,多按家庭糾紛調解,難以直接對孩子的父親采取措施。本身,父母雙方均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搶奪多被視為“不當履行監護”,而非犯罪行為。
譚敏濤表示,撫養權是人身權,不能像財產一樣強制移交,法院可以裁定“返還孩子”,但不能把孩子當財物強制扣押、轉移。執行重點是找孩子、逼被執行人配合,而非強制帶走孩子,避免對孩子造成二次傷害。而在對方藏匿、跨省轉移孩子后,找人難、定位難、跨省執行的成本也很高。
譚敏濤稱,目前現有的制裁力度弱、威懾不足,孩子的父親組織人員搶奪孩子后,法院對孩子的父親司法拘留單次15天,期滿放人,對拒不配合者震懾作用很有限。而且罰款金額低,常會出現不主動繳納,實際約束不強。“在本案中,2024年10月裁定返還孩子,2025年3月拘留15天,2026年5月再裁返還孩子,對方始終不配合,就是利用‘人身執行難和處罰輕’的漏洞在對抗執行。”
“在我去年經手的另一起離婚案中,女方在離婚前夕突然帶著孩子消失蒸發了,男方申請了人格權禁令,當中就提到了禁止搶奪、藏匿孩子。我們要求讓女方送回孩子,法院也只是打電話問了幾句,女方說孩子和她在一起后,就沒有下文了。”張荊表示,從該案可見,人格權禁令生效后,有時既無法作為認定藏匿搶奪行為的佐證,也不具備實際強制執行效力。
譚敏濤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撫養權判決的過程中,“搶奪、藏匿孩子”是嚴重的減分項。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十四條:離婚訴訟中,一方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法院應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最高法也曾明確:搶藏行為嚴重損害孩子身心健康,屬“最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搶孩子可能證明一方不理性、不尊重孩子權益、不適合直接撫養孩子。”譚敏濤稱,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有搶奪和藏匿孩子的行為,且另一方無嚴重過錯,例如家暴、遺棄、吸毒等行為,撫養權基本判歸另一方。
張荊認為,上述民法典相關條款實施后,離婚訴訟中公然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已然減少。“但此類行為轉而變得隱蔽隱晦,比如,當事人不會直白地禁止對方探視,卻會在見面環節層層設障,變相阻礙親子正常相見。這也大大增加了對方的取證難度。”
記者:陳威敬
編輯:劉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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