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家汽車用品公司負責人邱先生因資金周轉需要,經某信息科技公司銷售人員“低貸款利率”的電話推銷后,付22000元服務費用由公司人員在其手機上操作,分別向兩家銀行貸款了23萬元、15萬元,但放款后他發現,貸款利息超高,找該公司要求退服務費,公司退了15000元,剩余7000元未退。對此,邱先生向華商報投訴稱,該公司令其背上了不該背的高息貸款,且退貸艱難;而該公司作為信息技術公司,并無融資助貸資質,剩余服務費不退更無道理。
自稱“中行省分行”的人
告知可低息貸款
邱先生今年40多歲,在西安市大慶路附近經營著一家汽車用品公司。今年3月份,因公司資金周轉需要,就有了貸款的想法。他原本考慮去銀行貸款,但由于公司已有一筆企業貸款,且自己名下還有房貸,擔心如再貸,額度就低了,很是猶豫。在此期間,一位自稱發放企業扶持資金的人給他打來電話,聲稱可以低利率貸款,他便決定去了解一下。
“他給我打了很多次電話后加了微信,說自己是中行省分行的楊某。他跟我承諾,放款屬低息貸款,還說收費透明合理。”邱先生稱,因為聽到可低息貸款,且獲知“后面銀行利息不會變動”,他就想去面談。“3月30日,他(楊某)給我發了一些簽約需要帶的材料,又給傳了一個位置,說是線下簽約的網點。我看到位置上標注的是‘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為是政府辦的機構,就按導航找到了位于子午大道與丈八東路交會處的簽約網點,經過兩次協商,最終以3.7~3.8%的貸款利率(含服務費)談妥。”
邱先生告訴記者,他4月9日去網點簽借款合同和服務協議,才知該網點為西安欣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睿公司),具體簽借款合同的時候,“是公司人員協助、線上操作,幫我辦理了38萬元的貸款;辦理過程中,對方工作人員用我的手機操作,只讓我按手印,錄臉簽字,合同內容什么都看不著,弄完以后,貸款打到我賬上。然后,一個公司負責人讓我確認到賬后就把22000元的服務費付了,付完雙方才把服務協議簽了”。
就貸款利息一節,邱先生稱在借款合同簽署時,曾要求看實際利息是多少,但遭到拒絕。5月6日,他從貸款銀行人員口中得知了真實利率,接近一分二厘,他要求欣睿公司退還22000元服務費,并開通退款申請、將38萬元貸款退回。但協商后,公司只退了15000元。“開始只同意退5000元,稱否則什么都沒有,我強力反對,對方又換一個工作人員調解,最終只退我15000元,剩余7000元錢堅決不退,而且要我簽協議,如不簽,不僅一分錢不退,還拒不協助我處理高額利息的貸款和退款業務,我沒辦法就簽了補充協議。”
邱先生表示,經過申請,上周已將15萬元退給了銀行,但賬上的23萬元貸款,他現在不能動,也很難退,只能繼續申請。他說,一個多月來,已支付了兩筆貸款總共6100多元的利息,既給公司造成了財務壓力,也給自己帶來了經濟損失。
信息服務協議里收的22000元是“其他費用”
從邱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圖可以看到,當他問與其聯系的楊某身份時,楊某回復稱“咱這邊是中行省分行的”,而楊某所發的簽約網點定位,雖標注為“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實際卻是欣睿公司的所在位置。至于最初的貸款利率,微信截圖顯示,公司習經理曾向邱先生表示:“最終放款38萬元,下完戶后擔保費交完后,按銀行申請的最低利息2.56%。”可后來邱先生拿到的23萬元的借款合同上,載明的借款年利率則為“1到3期為13.51%;4到24期為13.51%”,顯然,前面承諾的和后面的合同利率存在較大差距。
而查看邱先生與欣睿公司所簽的“信息咨詢與管理服務協議”,其協議編號、客戶編號均未填,除甲方填了完整信息,乙方的名稱、地址等空著,只蓋了公司的合同章;而最重要的交易費用,在協議的第四項“服務費、信用保證金及質保服務專項款”,其第一款寫著:“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本協議項下服務,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甲方同意在獲得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資金或取得銀行的貸款批復的當日向乙方支付”。在該句下方的兩欄,一欄“咨詢服務費”被劃掉,一欄則為“其他費用人民幣¥22000”,但“其他費用”在該服務協議第一條對10種費用的定義與釋義中未列出,也沒有具體說明。
另外,查詢欣睿公司的工商信息顯示,其經營范圍中雖包含有信息技術、財務等咨詢項目,但并未見融資、助貸方面的經營許可;然而,在邱先生與欣睿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簽的“補充協議”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退還甲方15000元咨詢服務費,雙方簽訂此協議后甲方不再對乙方所提供的貸款服務有任何異議”的表述,則可以看出,這份由乙方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補充協議,明顯將欣睿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定義為貸款服務。
5月19日下午,記者與邱先生一起來到欣睿公司所在的丈八東路某大廈18層,該公司前臺有“企業服務平臺”兩行大字,未見公司名稱。
該公司一位負責人武先生接受了采訪。武先生表示,邱先生關于微信上業務員就利息的溝通如何有問題,建議其通過訴訟由法院來評判和定性;至于該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屬公司的居間服務,若邱先生有問題,亦可經訴訟解決。對于法院判決的結果,公司會去執行。他告訴記者,貸款成功后,邱先生曾很高興,后因為利率問題,也來公司找過,協商了整整一天,最后退了15000元。他還稱當時協同邱先生一起來的同事,還為獲得這樣的結果感到滿意,因此,他不理解邱先生為何還要主張退費,感到難以接受。
公司從事貸款撮合業務
必須有金融監管部門許可
5月20日上午,邱先生就此事撥打了12345市民熱線,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他認為,自己被以低息為誘餌辦理了貸款,而公司并不具備融資資質,事后又不退全部服務費,不僅在經濟上遭受雙重損失,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壓力。他表示會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對邱先生貸款事件,陜西昭行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文祥指出,以“信息技術”“信息咨詢”為名的公司,按其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其業務只能是提供方案建議,而不能開展促成貸款或融資服務的“中介”業務。因為后者需要嚴格的金融類資質,也即是說,要從事貸款撮合等業務,必須持有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許可,而“信息技術”“信息咨詢”公司均不具備;另外,“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明確規定,即便是助貸平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費率,更何況這類公司并不具備融資資質;對于已經簽署了服務協議的、已經履行的,如服務費比例過高,也有違公平原則。”
“中介公司如以虛假宣傳、隱瞞重要事實的方式與借款人簽訂服務合同,便構成了欺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借款人有權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并要求返還已支付的費用。至于合同中‘貸款不成不退部分服務費’條款或退費協議中‘退費后不再追究’的約定,實際上屬于加重借款人責任、排除其主要權利的格式內容,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這些應屬無效。同時,如涉及虛假宣傳,受害人可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涉事公司三倍賠償。”劉文祥說。
陜西至正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資深律師黃越嶺認為,除民事方面的違法,個別助貸中介公司的行為,甚至構成了刑事犯罪,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與銀行的合作關系、偽造貸款審批文件,騙取借款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了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隱瞞無貸款渠道的真相,收取預付款后逃匿,數額較大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若發現中介公司在所謂的“幫貸”“助貸”過程中存在偽造文件、虛構事實、卷款跑路等情況,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可同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回損失。
律師提醒,面對資金需求,不應輕信“低息”承諾,而應提前了解自身征信狀況,準備完整資質材料,通過銀行官網、線下網點等正規渠道申請;征信有瑕疵的借款人,則可通過優化征信、提供更多抵押物等方式提高審批通過率。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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