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職工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資格的認定
——愛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小某公司、三某公司發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6-13-3-024-004 / 行政 / 專利相關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9.13 / (2023)最高法知行終76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6.05.20
裁判要旨
行政訴訟案件中,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人事關系;以勞動合同作為證據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合同的內容、簽署日期及其他相關證據,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作認真審查,發現名為勞動合同關系實為代理合同關系的,對訴訟代理人資格依法不予認可。
關鍵詞:行政 專利相關行政案件 發明專利權無效 委托訴訟代理人資格 職工
基本案情
愛某公司系專利號為20121033****.4、名稱為“一種便攜式電子設備無線移動充電裝置及無線移動充電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的專利權人。2021年,小某公司、三某公司先后分別針對本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審查決定,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愛某公司不服,遂以國家知識產權局、小某公司、三某公司為被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2)京73行初16098號行政判決,駁回愛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愛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程序中,愛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同時委托席某擔任訴訟代理人,主張席某為該公司員工,并提交了“員工證明”。
經查,席某長期通過當事人所在社區推薦或者以相關單位員工身份作為相關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甚至同一時期分別以不同單位員工身份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愛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席某“員工證明”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1日,但是提交的“勞動合同”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4日。該“勞動合同”約定,席某擔任法律顧問,期限一年;席某每周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1小時,每月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愛某公司給席某每小時支付工資200元,每月1000元。愛某公司與席某在本案二審中既未提交席某的社保繳納記錄證明,也未提交有效的工資發放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3)最高法知行終761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書中還載明:“本院對席某在本案二審中作為愛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不予認可。”
裁判理由
本案的焦點問題之一為:席某是否具有委托代理人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可以當事人工作人員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應當提交以下證據之一加以證明:(一)繳納社會保險記錄憑證;(二)領取工資憑證;(三)其他能夠證明其為當事人工作人員身份的證據。”根據上述規定,行政訴訟案件中能夠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主體有明確的范圍限定,其中能夠作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工作人員”,是指與當事人單位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其應當提交證據證明自己與當事人單位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人事關系。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以當事人的工作人員身份參加訴訟活動的人員,為了證明自己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通常提交的證據除了社保繳費記錄、領取工資憑證外,還包括勞動合同,對此,人民法院應結合勞動合同的內容、簽署日期及其他相關證據,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作認真審查,發現名為勞動合同關系實為代理合同關系的,對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資格依法不予認可。
本案中,愛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席某“員工證明”上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1日,早于該公司與席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落款日期2023年10月24日,與常理不符,該公司和席某均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就此作合理解釋;該公司亦未提交席某的社保繳納記錄證明及工資發放證明;綜合考慮上述情況,結合“勞動合同”就勞動時間、勞動報酬的約定,以及席某存在以不同單位員工身份代理多起案件的情況等,可以認定愛某公司與席某所簽的“勞動合同”實為代理合同,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勞動合同關系,席某并非愛某公司的員工。因此,對席某在本案二審中以工作人員身份接受愛某公司委托,作為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資格不予認可。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參加了本案二審審理程序,不予認可席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資格,并不影響該公司訴訟權利的行使。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31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8〕1號)第32條
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2)京73行初16098號行政判決(2023年5月29日)
二審: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761號行政判決(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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