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國家網信辦、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聯合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旨在促進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規范健康發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網絡生態。
近年來,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快速發展,相關產業逐漸壯大,為互聯網信息內容生產發布活動提供了便利。同時,部分機構和平臺頻繁蹭炒熱點事件、打造虛假人設、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擾亂網絡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出臺《規定》,是推動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以制度方式防范化解相關風險的需要。
《規定》明確,提供或者使用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平臺應當與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簽訂入駐協議,并及時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平臺應當以顯著方式在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頁面展示該賬號所屬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規定》提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核實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身份,依法依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協助并督促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規定》鼓勵生產傳播正能量信息內容,規定違法和不良信息管理義務,明確禁止實施混淆視聽、誤導公眾等行為,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明確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管理,要求建立規范的直播商品選品機制、糾錯機制等。此外,《規定》還明確了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強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多方參與,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持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5月29日,國家網信辦、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場監管總局、廣電總局聯合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問:請簡要介紹《規定》的出臺背景?
答:出臺《規定》主要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一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要加強對網絡平臺、自媒體和多頻道網絡機構的引導”,“要統籌推進網絡領域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等。二是切實維護良好網絡生態的迫切需要。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快速發展,相關產業逐漸壯大。同時,一些機構和相關平臺受流量利益驅動,頻繁蹭炒熱點事件、打造虛假人設、傳播違法和不良信息,擾亂網絡秩序,侵害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制定《規定》,有助于聚焦突出問題,為防范化解相關風險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豐富管網治網制度依據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國家網信辦等相關部門落實《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深化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治理,取得積極成效。制定《規定》,是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轉化為規章制度,進一步完善治理依據的內在要求。
二、問:《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是什么?
答:《規定》所稱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是指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信息內容生產發布活動提供的策劃、制作、分發、營銷、推廣、經紀等服務。
三、問:《規定》明確提供或者使用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原則是什么?
答:《規定》提出,提供或者使用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尊重社會公德、倫理道德和商業道德,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價值取向,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四、問:《規定》對設立運行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對設立運行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規定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經營主體登記,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應當設立信息內容管理負責人,配備相應的內容管理團隊并制定相關規則。二是明確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與通過本平臺提供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機構簽訂入駐協議,依法依約進行核驗,并將入駐情況報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備案。三是要求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平臺規則中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規范,建立分類分級管理制度,并采取相應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風險。四是規定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機構注冊后臺管理賬號,加強對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的管理,以顯著方式展示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所屬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名稱,并依法依約加強對機構服務活動的規范。五是要求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與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簽訂服務協議時依法核實其身份;為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提供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互聯網信息內容相關服務的,還應當在服務協議中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責任,并依法依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義務。六是明確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相關投訴、舉報通道并及時受理、處理。
五、問:《規定》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的內容生產傳播活動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應當依法開展互聯網信息內容生產傳播活動,不得實施下列行為,擾亂互聯網信息服務秩序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一是以炮制議題、合成偽造、臆測編造、拼湊剪接等方式混淆視聽,或者惡意集納、翻炒負面信息、舊聞舊事,誤導公眾的;二是煽動網民情緒,挑動群體對立、地域歧視,制造負面話題撕裂共識的;三是以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或者放任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以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等方式牟利的;四是編造背景、情節、人設等,開展虛假或者誤導性營銷的;五是虛構關注度、瀏覽量、點擊量、評價評分、投票量、消費金額等數據,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或者批量發布同質化內容等行為的;六是推廣、展示有損我國黨政機關和軍隊形象、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七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展示違法犯罪行為細節、渲染犯罪情節,或者炒作社會熱點、突發案事件、災難事故的;八是組織、煽動、實施、參與、協助網絡暴力相關違法活動的;九是宣揚不良價值觀,傳播不良生活方式,鼓吹低級趣味的;十是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未依法依約履行對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信息內容的信息安全管理義務等。
六、關于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規定》明確了哪些要求?
答:主要針對各方關心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問題,《規定》明確,一是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二是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三是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相關服務的,應當核驗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
七、《規定》對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規范的直播商品選品機制、糾錯機制、合規審核機制、違法行為處置制度等,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規定》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處置義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明確,一是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發現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服務協議的,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暫停提供服務、解除協議等措施,并向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通報。二是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通過本平臺提供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的機構未簽訂入駐協議的,應當按照平臺規則對該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等措施。三是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平臺規則、入駐協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多渠道分發服務機構,平臺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對該機構及簽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賬號功能、暫停營利權限、限制提供服務、關閉賬號或者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涉及關閉賬號或者入駐清退、納入本平臺黑名單等措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來源:“網信中國”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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