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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艷萍一審被判死刑,獄中與看守生子改判死緩,孩子現已長大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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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百度百科"蔣艷萍"詞條、新華社長沙電、光明日報2003年3月2日報道、中國法院網2002年4月24日報道、華中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案例庫、浙江法制報2006年5月10日報道
部分章節僅代表筆者個人觀點,請理性閱讀

1999年8月7日,長沙,夏末的熱氣還沒有散去。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大院的停車場上,幾輛車靜靜停在那里。

專案組的人走進樓里,找到了蔣艷萍的辦公室,把手續擺在她面前——刑事拘留。

手銬扣上的那一刻,大院里的同事三三兩兩停下了腳步,站在走廊上沉默著,沒有人說話,也沒有人敢湊上前去看。

就在幾周之前,蔣艷萍還是這棟樓里說一不二的人。

工程批條從她的辦公室流出去,數以百萬計的資金在她的調度下輾轉騰挪,從公家賬目悄然流入私人口袋。

從1984年坐上碧波商場經理的位子算起,到這一天為止,她在湖南建筑系統里走了整整十五年,最高走到了副廳級副總經理。

而從副廳級的辦公室到手銬扣上的那一刻,只用了一個上午。

1999年8月21日,正式逮捕。專案組用整整一年零三個月,把她在1994年至1999年間的那些事一件一件地查了出來。

兩年后的2001年7月24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宣判臺上,那份判決書被念完,審判大廳里一片死寂。

死刑。

然而,就在死刑復核程序進行期間,一個從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傳出來的消息,讓這個已經走到終點的案子,又生出了一段沒有人預料到的走向,那個因此而來的孩子,如今已年過二十六,已經走在自己的路上了。



【1】從茶陵縣出發,到副廳級落定:蔣艷萍的十五年

1958年6月16日,蔣艷萍出生在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縣。

父母都是普通工人,家里沒什么特別的背景,日子過得不寬裕,但也不至于吃不上飯。

茶陵縣在湘東南山區,是個信息封閉、交通不便的地方,那一帶的孩子從小就知道,要走出去,路不好走。

1976年,18歲的蔣艷萍被下放至茶陵縣農村,插隊落戶。那一年,全國還有大批知識青年散落在各地農村,蔣艷萍是其中之一。

農村的日子枯燥清貧,種地挑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她在那里待了一年,1977年找到機會返了城,進了湘潭某廠,當上了工人。

工廠的工作穩定,但蔣艷萍沒有打算就這樣一直待下去。

1978年9月,她考入了湖南財經學院。

那一年,高考制度恢復才一年,能考進大專院校的,在同齡人里已經算得上出頭。

湖南財經學院的求學經歷,給她打開了一扇通往更廣闊世界的門,也讓她具備了在建筑系統內往上走的基礎資歷。

1982年從湖南財經學院畢業,蔣艷萍被分配到長沙,進了湖南省建工集團六公司下屬的碧波商場,職位是倉庫保管員。

這個職位在當時算不上什么,但比起在茶陵縣農村插隊,長沙已經是另一個世界了。

蔣艷萍在商場里站穩了腳跟,開始留意周圍的人和機會。

省建六公司里有一位主管的副主任,蔣艷萍和他越走越近,關系打通之后,1984年,26歲的蔣艷萍被提拔為碧波商場經理。

從倉庫保管員到商場經理,前后只用了兩年。

商場經理這個位子,給了她一個調動資源的平臺。

她用大批公款采購把商場的銷售額拉了上去,業績好看,名字也跟著出現在了上面的視野里。

往后幾年,她繼續延伸自己的關系,一層一層滲透到建筑系統更深的地方。

1990年,她晉升為省建六公司勞服公司經理,副處級。

1995年,她先后出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隨后升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級別是副廳級。

從1982年踏進長沙,到1995年前后坐穩副廳級的位子,十三年。

這十三年走下來,蔣艷萍在湖南建筑系統里已經是一個舉足輕重的人物,工程批條、人事調動、業務承攬,她能說話的地方越來越多,能調動的資源也越來越大。

而從1994年起,她開始用這些資源做一些法院日后認定為犯罪的事情。

1999年7月,正當蔣艷萍被確定為國慶50周年大典湖南省赴京觀禮代表之時,湖南省紀委監察委員會對她實施了隔離審查。

這個時間節點的戲劇性,在后來的案件報道里被反復提及——赴京觀禮的代表名單剛剛確定,隔離審查的通知就跟著來了。

1999年8月7日,刑事拘留。8月21日,正式逮捕。

案發時,檢察機關在她家中查獲的財產數字觸目驚心:人民幣存款、債券及現金925萬余元,美元31909元,港幣53782元,股票賬戶資金77.8萬元,房產價值55萬余元,貴重物品價值4萬余元,連同其他財產和支出,合計超過1100萬元。

這些錢,全部被列入追繳名單,一分不剩地上繳了國庫。

法院后來認定的四項罪名是:受賄罪、貪污罪、介紹賄賂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受賄部分:1995年至1999年,先后15次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187萬余元。

貪污部分:1994年5月至1996年6月,先后13次截留工程管理費,合計72萬余元。

介紹賄賂部分:為恒基公司取非法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部分:493萬余元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把這四項加在一起,涉案金額超過750萬元。這個數字在2001年7月24日被一字一字念進了宣判書里。

案子到這里,"三湘第一女巨貪"這個標簽,從此和她的名字綁在了一起。

2001年7月24日宣判那天,審判大廳旁聽席上,一個年過八旬的老人坐在最前面,手里抱著厚厚一疊材料,從開庭到宣判,一直坐在那里。

這位老人叫陳榮杰,和蔣艷萍素無仇怨,只是一名老黨員。

十年前,他收到了關于蔣艷萍問題的舉報線索,秘密調查之后,把一份厚厚的材料交給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部門,從此開始了漫長的等待。

宣判那天,陳榮杰走進法院大門時,嘴里一直低聲重復著一句話,旁邊的人聽清楚了,他說的是:這一天終于來了。



【2】1994年至1999年:那條腐敗鏈條是怎么一節一節搭起來的

蔣艷萍的腐敗路徑,從案卷材料來看,不是某一天突然起意,而是伴隨著她職務的一步步攀升,同步延伸、逐漸成型的。

每往上走一級,她能調動的資源就多一圈,能打通的關系就寬一層,腐敗的手段也就更嫻熟一分。

法院認定的犯罪時段,從1994年開始。

1994年,省建六公司承接到了長沙市八一路、三泰街、長沙大廈等一批人行天橋不銹鋼扶手工程。

按規定,這批工程應當通過公司內部的正常發包程序處理,但蔣艷萍直接拍了板,把這批裝飾工程分包給了她妹妹蔣蘭萍的情人吳有恒施工。

1995年8月,長沙恒基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吳有恒、蔣蘭萍分別擔任正副經理。

這家公司的注冊資金和人員,相當程度上都來自蔣艷萍的調度——省建六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的資金和技術,被她以各種名義填進了這家私營公司的底子里。

恒基公司成立之后,蔣艷萍有了一順手的"搖錢樹"。

她用手里的職權把工程從公司體系里拿出來,交給恒基公司承接,恒基再用"前期費用""業務費""感謝費"等各種名目,把錢回流給她。

這個閉環運轉起來,從外部的賬面上很難直接看出破綻,因為每一筆都有對應的名目,每一個名目在賬上都說得過去。

專案組后來核查出來,蔣艷萍通過恒基公司這條線收受的賄賂超過200萬元。

而這還只是她那張腐敗圖譜里的一條線。

另一條線,是她在工程項目管理費上直接動手的貪污。

1994年5月起,蔣艷萍開始在她經手的工程項目里做手腳,用假承包的方式,通過虛開民工工資單、租費單、材料發票等手段,把本應上交公司的管理費截留下來,裝進自己口袋。

到1996年6月,她用這個辦法從10個工程項目里先后截留了13筆,合計72萬余元,全部據為己有。

這些發票和單據,在案發后被專案組逐一核查。

檢察機關用整整一年零三個月,把每一張發票背后的工程項目對了一遍,把每一筆賬目的真實走向梳理了一遍。

讓案件出現轉機的,是蔣艷萍手下的一個項目經理。

這個人因為拒絕為蔣艷萍開具巨額假發票,遭到打擊報復,被迫離開湖南出走外省。

專案組在梳理線索時找到了他的名字,派了人去各省搜尋,經過漫長的追蹤,終于在外省找到了他,從他那里取得了第一批可靠的證據。

這個不肯配合開假發票的項目經理,無意間成了整個案件偵破的重要突破口。

蔣艷萍的腐敗圖譜里,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維度——家族。

從1989年到1999年案發前,蔣艷萍憑借手里的職權和關系,在省建六公司安插了60多名親友和同鄉。

公司有一棟家屬樓,其中80%住的是她的親友。

她把妹妹蔣蘭萍安排在自己手下當經理,讓妹夫吳有恒經營恒基公司,把弟弟蔣紹文也安排進了公司系統,把舅舅介紹進省城工作,讓自己的關系網延伸到了公司的每一個角落。

案發之后,這張家族網絡也跟著一起被清查。

蔣紹文以窩藏、轉移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蔣蘭萍以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吳有恒以單位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蔣艷萍的丈夫萬康美、舅舅陳少純和大妹蔣美萍等也都因此被立案偵查。

其中有一個細節尤其值得記錄:蔣艷萍的弟弟蔣紹文和妹妹蔣蘭萍,在被專案組辦案人員教育之后,最初的認罪態度還算配合,主動交代了不少情況。

然而,蔣艷萍在羈押期間通過秘密渠道給他們傳了消息,明確指示他們翻供。

到了起訴階段,蔣紹文和蔣蘭萍全面翻供,失去了從寬處理的條件,判決結果隨之加重。

這條秘密傳消息的渠道,正是蔣艷萍在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里打通的。

而這條渠道背后的經過,是整個案件里最讓外界議論紛紛的一段情節,也是后來改變案件走向的那個關鍵節點所在。

1999年3月,就在案發前夕,蔣艷萍已經預感到了危險,她把裝有存單、有價證券等共計800多萬元的密碼箱交給了弟弟蔣紹文,讓他帶回轉移。這一舉動后來被專案組查清,成為她罪上加罪的證據之一。

1999年7月5日,蔣艷萍被湖南省紀委和省檢察院聯合專案組隔離審查。

1999年8月7日,刑事拘留。

1999年8月21日,正式逮捕。

就在這前后腳的兩個時間節點之間,辦案部門做了一個關鍵決定:不把她關在長沙本地,而是把她轉移到遠離長沙的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羈押。

打算很明確:遠離長沙,她多年積累的關系網就難以延伸過來,案件偵查就能少受干擾。

然而,蔣艷萍沒有因此安靜下來。



【3】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那份驗孕報告,和它觸發的法律程序

進了漢壽縣公安局看守所之后,蔣艷萍很快開始留意周圍的干警們。

根據百度百科詞條的明確記載,她在進入看守所后,便想方設法接近負責監管她的看守所副所長兼獄醫萬江,目的是打通一條與外界串供的渠道。

萬江先后4次向蔣艷萍提供電話,讓她與外界相關人員通話;4次為她和有關人員傳遞信件和字條,為她串供提供方便。

正是通過這條渠道,蔣艷萍給弟弟蔣紹文和妹妹蔣蘭萍傳去了翻供的指示,導致兩人在起訴階段全面翻供,一并失去了從寬處理的條件。

也是通過這條渠道,蔣艷萍讓她的母親陳縣芝在外兩次向萬江行賄,共計8000元,維持這條串供通道的持續運轉。

陳縣芝在這一時期的處境極為狼狽。

她接到蔣艷萍從看守所打出來的電話之后,在外四處托關系活動,想方設法幫女兒周旋。

她三次被羈押于看守所,最長的一次在里面待了7天。

她的老伴自1997年開始癱瘓,需要人照顧,兒女們相繼被傳訊,她走的時候匆匆給老伴請了一個護工,但終究不是長久之計。

她躲了將近3個月,最后還是回到了家里,不久就被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走了。

這些行為很快被人舉報。湖南省公安廳成立調查組,展開對漢壽縣看守所內部的專項調查。

調查結果出來,萬江被撤職查辦,案件偵查記錄里留下了他配合蔣艷萍串供的完整經過,最終萬江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看守所另外幾名為蔣艷萍通風報信,或對串供情況知情不報的干警,也分別受到紀律處分。

就在這一系列調查進行期間,另一個情況隨之浮出水面——蔣艷萍在羈押期間,被查出已然有孕。

這個情況,直接觸發了我國《刑法》第49條的適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條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基于對無辜胎兒生命權的保護,屬于人道主義條款,與被告人的罪行性質無關,與認罪態度無關,是一條剛性的法律規定,不因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有任何例外。

此時,蔣艷萍的案件已經走完了一審、二審兩個程序,兩級法院均判處死刑,正處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

復核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查明了蔣艷萍懷孕的情況,依據《刑法》第49條的明確規定,對原判決作出調整。

2003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復核意見:將原判決改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這份裁定,是整個案件走向徹底轉折的那道節點。

至于孩子的父親究竟是誰,網絡上流傳的說法指向了看守所副所長萬江。

但這一細節從未經過任何官方渠道正式確認,也沒有任何權威媒體報道或公開法律文書將其作為司法認定事實加以記錄。

關于孩子父親具體身份的種種說法,均停留在民間流傳和個別媒體推測層面,缺乏可核實的官方依據。

華中師范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案例庫的研究文章專門就蔣艷萍案的媒體報道問題作出了分析,指出部分報道存在"夸大事實、杜撰情節"的問題,在庭審結束之前就已經把未經證實的"案情內幕"寫得繪聲繪色,超出了輿論監督的邊界。

蔣艷萍的辯護律師趙湘寧、劉星紅在庭審首日休庭后接受記者采訪時,也明確表示對這類做法存在強烈異議。

2003年3月7日,蔣艷萍被押解至湖南省女子監獄,正式開始服刑。

押送那天,她一身囚裝,進了女子監獄禮堂,坐在一把小凳上,低著頭,在一群女犯里不顯眼,看上去很疲憊。

入獄第一周,管教干部們發現她幾乎不說話,自我封閉,什么也不跟人交流,后來有干部觀察說,她當時的狀態是"情緒特別低落,一直抱怨法院判刑過重"。

入獄不久,有一位作家在女警官陪同下來到監區采訪她。

女警官做介紹,說這位是監獄作家。

蔣艷萍臉色當即轉陰,盯了那位作家一眼,說了一句:"呵!作家,又是作家,想找緋聞素材嗎?寫那些,何必來監獄找我呢?"

作家沒有追問,現場沉默了一陣,采訪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蔣艷萍進了湖南省女子監獄之后,那個在風波中出生的孩子,已經三歲了,在某個人的照料下,對這一切一無所知,這條命運的暗線。

沉入了時間深處,無聲無息地延續著,而此后發生的一切,直到今天,都只剩下一條可以確認的時間線,和一段無從證實的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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