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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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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線毒販提供與下線毒販的販毒聯絡方式能否構成立功?
上線毒販提供與下線毒販的販毒聯絡方式不能構成立功,理由如下:
一、毒品犯罪上、下線的聯絡方式屬于被告人應當供述的內容,偵查機關根據被告人提供的聯絡方式抓捕其上、下線的,不能認定為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自首和立功意見》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提供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的聯絡方式,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據此,被告人是否具有立功表現關鍵是看其提供下線毒犯的手機號碼是否屬于其應當供述的內容范疇。如果屬于,即使公安機關據此抓獲下線,也不能認定上線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現;反之,則可以認定上線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現。
販賣毒品罪是一種對合犯。所謂對合犯,一般認為是指實施行為者雙方互為實現特定犯罪構成的必要條件,或者說互為實施犯罪的對方,如行賄與受賄、拐賣婦女與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出售毒品與購買毒品等。具有對合關系的犯罪,其構成要件相互涵攝對應方的犯罪行為,任何一方在如實供述本人犯罪事實時也必然涉及對應方的犯罪行為,揭發對應方的犯罪行為并未超出其如實供述的范圍,因此也就不存在揭發他人犯罪的問題。在售毒者如實供述其非法出售毒品事實時,其供述必然會涉及如何與購毒者聯系、接頭、交易等內容,以手機為犯罪聯絡方式的購毒者的手機號碼作為其與售毒者的聯系方式必然會出現在售毒者的如實供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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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以手機為聯絡方式的販毒犯罪中、售毒者供述購毒下線的手機號碼屬于其如實供述非法出售毒品事實的范疇,即使公安機關據此抓獲購毒下線,也不能認定售毒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現。就立功線索來源來說,上線掌握的下線毒販的手機聯系方式是其通過非法販賣毒品這一非法手段獲取的,在線索來源上具有不正當性,也不宜認定為立功。
二、毒品犯罪分子供述下線毒販的聯絡方式,具有構成自首而非立功的空間。
如上分析,毒品犯罪是一種對合犯,在以手機為聯絡方式的販毒犯罪中,售毒者供述購毒下線的手機號碼屬于其如實供述非法出售毒品事實的范疇,是成立自首的必備條件,如果售毒者滿足自首的其他條件,可以認定為自首。公安機關根據自首販毒者交代的下線毒販的聯絡方式抓獲下線毒販的,不能在認定自首之外再認定其有立功表現,否則屬于重復評價。因此,盡管上線提供的手機號碼客觀上對抓獲下線毒販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但是其行為只具有成立自首而無立功的空間。焦作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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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司法解釋中同案犯的理解。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一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自首和立功意見》規定:"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結合上述司法解釋,《自首和立功意見》中同案犯似乎側重或特指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線被捕后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對方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對方,能否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而構成立功?
依照上述分析及法理判斷《自首和立功意見》關于立功認定中的同案犯不應狹義地理解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應包括對合犯。也就是說,《自首和立功意見》中的同案犯不是指同一訴訟程序意義上被司法機關共同追訴的人(同案被告人),也不僅指共同犯罪的人,還包括在事實上密切關聯的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被共同追訴的人既可能是共同犯罪的人,也可能不是,如毒品犯罪的上、下線。)因此,毒品犯罪中的上、下線雖不是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其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對方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在事實上密切關聯,具有對合性,仍應理解為《自首和立功意見》中的同案犯,其行為不構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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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對對合犯自首問題的認定,同樣應當參照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認定,即對合犯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供述互為實施犯罪的對方,才能認定為自首。對《自首和立功意見》中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部分,切不可簡單對號入座,機械理解《自首和立功意見》對同案犯與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立功的不同規定,而要理解《自首和立功意見》對這兩種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規定的原因所在,著重把握被告人交代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是否屬于其應當如實供述的內容范疇,從而準確把握其立功、自首問題。【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焦作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焦作市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焦作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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