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人打架,一人被拖把桿打傷,一個月后去世……北京法院:打人者被判刑10年)
據法治進行時報道,2024年的一天,正在上班的老夏,突然被警方帶走調查,警方說他涉嫌一起刑事案件,案件起因竟是一個月前的一次沖突。
老夏是某物業公司的保潔員,事發當天中午他接到老板的電話,讓他帶人卸貨。等物品都搬得差不多了時,物業公司的另一名員工劉某才慢悠悠地走過來。夏某于是對劉某進行了辱罵,劉某被罵后沖上來要打夏某,兩人相互揮拳過程中,劉某被打倒在地。隨后夏某又用拖把桿擊打劉某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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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架,劉某被打倒在地后送醫
隨后,倒地的劉某被120拉走,被診斷為鼻骨骨折。當所有人以為這次沖突就這樣過去時,誰都沒想到,一個月后劉某去世。原來,劉某原本準備住院治療鼻骨骨折,但在住院當天突發腦梗,最終因腦梗引發腦疝經搶救無效死亡。
相隔三十天的傷害與死亡,一段看似無關的時間跨度,讓這起案件變得極為復雜。案件發生后,經多方取證調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夏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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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
為查明真相,辦案檢察官對接鑒定人員,結合醫學影像,還原了劉某的死亡原因。案件的關鍵在于確定一個月前兩人的沖突和劉某的死亡之間有沒有因果關系。
辦案檢察官介紹,被害人劉某有基礎病,但基礎病因并不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劉某被打后新發的腦梗及后續病情惡化才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庭審中,被告人辯護律師曾提出,事發沖突的過程非常短,只持續了11秒,并且沖突的起因是被害人劉某先出手,被告人夏某的反擊行為是出于正當防衛。辦案檢察官介紹,在本案中被告人已將被害人打倒在地,其已無法再起身,被告人仍然重擊其面部,他的行為已經不屬于正當防衛,而是故意傷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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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鑒定人員給出的鑒定意見
綜合各方證據,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夏某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其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判處涉案公司及被告人連帶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28萬元。
延伸閱讀
老人在公交車上閉眼“休息”,實則已死亡,救助方被索賠逾11萬
老人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司乘人員盡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老人還是不幸去世。承運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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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伯在公交車上突發疾病去世(資料圖/圖文無關)
2024年12月的一個早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樣乘坐公交車出門,該公交車由上海某公交公司運營。李老伯上車就座后約兩分鐘,開始出現擦汗、喘氣的現象,尚未來得及購買車票就閉眼靠椅背似休息狀。
售票員在賣票過程中多次輕拍李老伯肩膀,發現其始終沒有反應,售票員和其他乘客遂先后探查李老伯呼吸和頸動脈脈搏,才發現李老伯陷入異常狀態,售票員立即組織乘客撥打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并親自與急救中心保持溝通,清晰說明現場情況與車輛位置。
與此同時,司機將車輛主動駛至約定的佘山派出所門口——該地點便于救護車快速識別和會合。從發現異常到車輛抵達會合點,全程約8分鐘。
救護車到達后,售票員積極協助急救人員將李老伯抬上救護車搶救。遺憾的是,李老伯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老伯的配偶及兩個女兒認為,公交公司未在公交車上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如AED、急救藥品等),未第一時間實施有效救助措施,事后亦未能及時提供車內監控,也缺乏對家屬的人道關懷,加重了家屬失去親人的痛苦,遂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9萬余元,并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5萬元。
公交公司辯稱,李老伯上車后尚未購買車票,雙方運輸合同關系未成立。李老伯的死亡系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導致,與公交公司的運輸行為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已經在其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了合理的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松江法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有二
一是案涉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有無違約行為。
關于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雖然李老伯因突然昏迷而客觀上無法完成購票行為,但自其登上公交車并接受運輸服務時起,雙方之間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關系即已依法成立。
關于公交公司有無違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經診斷為猝死,系其自身健康原因,與公交公司的客運行為并無因果關系。公交公司的售票員從察覺李老伯處于異常狀況至與120交接病患,時間間隔為8分鐘左右,已在其能力范圍內履行了救助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
據此,松江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