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湖州一名男子在法院當庭吞下一張證據,結果證據沒消滅,反而被罰款5萬元。這簡直就是偷雞不成蝕把米,賠了夫人又折兵呀。看到這里,我只想感嘆一句:“原來藝術真的來源于生活啊!”本以為這種場景只會出現在法考試題,或者某些無腦小說里,沒想到,他著實讓我和我的律師朋友們驚訝了一番,他的行為無異于此地無銀三百兩,不打自招啊。
但這也許真的不怪他,因為他可能也不知道證據原件在他生吞之前就已經得到了法院的認定,他的這一行為不但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反而會加大他的罪名。他的生吞證據并喝水嚼了一嚼這種行為,不僅體現了自己的愚昧無知,還讓身邊的律師朋友無比尷尬。
所以,朋友們,咱們還是要懂點法啊,不然到時候尷尬的就不只是你一個人了,可能還會有你身邊正在努力為你辯護的律師朋友。你的一句無心的話語或者一個無知的動作,可能一不小心就會讓律師所有的努力統統白費。
最后,還是來普一下法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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