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上海政府積極采取了各類措施,積極回應了市民提出的很多建議和訴求。所有措施提出的背后,均是智力、時間和精力的成果,因此需要珍惜,需要保證可以落到實處。由于疫情期間采取了臨時嚴格的封控政策,導致市民的很多基本生活需求,尤其是極其重要的就醫需求等,無法得到及時的保障。
然而,實踐中部分醫療單位,不能有效地執行政府出臺的各類醫療保障措施,導致一些市民的正常就醫需求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發揮行政監管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盡管上海有相應的行政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但鑒于目前封控政策臨時性的局面,建議上海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臨時綜合執法監管部門。
這個臨時綜合執法監管部門,可以更集中、有效、快速地處理各類疫情之下的各類違法、違反政策規定的不作為行為。與常規的監管部門相比,該臨時綜合執法監管部門可以進行如下設置:
一、問題處理的時效性要快。臨時監管部門處理問題的時效性要快,尤其是對于醫療單位的不作為行為等,要做到現場處理。就目前發生的一些就診不及時而導致的直接或間接死亡慘劇事件而言,如果監管部門可以及時、現場介入,便可以有效避免。事務處理的時效性,這是臨時監管部門區別于常規監管部門最重要的特征。
二、臨時監管人員需被賦予現場決策權。在現場處理一些涉及人民生命健康類的不作為事件時,需要臨時監管人員及時地作出反應和決策。如果此時還需要不斷向上級部門或領導反映或等待通知,則會使得臨時監管部門流于形式。因此,應當賦予臨時監管人員具有決策權。
三、臨時監管人員的組成。由于臨時人員需進行現場決策,因此,這對監管人員的處理事務的能力和臨場應變能力有更高的要求。臨時監管人員可以由政府政策法規處、衛健委、公安局、人事任免等部門人員組成,但需確定一個直接領導的監管人員,這樣可避免處理問題專業能力單一的缺陷,同時也確保決策可以及時形成和執行,避免監管人員之間因意見不一致而久拖不決。
四、臨時監管部門的權限。相對于常規行政監管部門而言,臨時監管部門的權限和位階應當更高。一方面,臨時監管部門的人員多數應是從各主要行政部門中抽調。另一方面,臨時監管部門在處理事務上要保證時效性,因此在位階上應當具有更高的職權。
此外,臨時監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如遇到相關行政部門抵制,或拒絕履行臨時監管機關的決策,臨時監管部門可以直接現場進行處罰。
五、臨時監管部門的設立區域。建議在上海各個區均設立臨時監管執法部門,以更好、更快地處理有關部門行政不作為事務。
六、臨時監管部門的管轄范圍。當前,不需要綜合政府所有部門的行政執法權,可就一些涉及人民重大的人身安全的等問題,成立臨時綜合執法部。其中,最典型的問題便是公民就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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