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朋友向我傾訴:
之前入職的一家公司,因業績表現不佳,集團通知在不裁員的情況進行人員重組。隨后他和大部分同事一起,被安排去了二級公司(旗下子公司)。
人力資源部告訴他:工作崗位、地點不變,但原勞動合同作廢,新合同需要和現在的公司重新簽署。
他問我:這種情況正常嗎?如果重新簽,會不會對工齡、原合同的履約等帶來什么不利影響?
關于這個話題,如果你也有類似困惑,下面我們一起看下:
公司改名,是否要重簽勞動合同?
一般不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3條:當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人、主要負責人或投資人等時,這些事項都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生效,這意味著是否重新簽署,影響不大。
即便重簽,原勞動合同內容應保持不變,一式兩份,簽字確認后給到員工。
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公司存在更名,一般會在后續簽約或續簽時,更新勞動合同的主體信息。
公司更換主體,勞動合同要重簽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即便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只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從原單位切換到了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新用人單位那里。
像朋友這種,就屬于第34條提到的情況,原勞動合同其實依然是生效的。就算現階段不想重簽,此前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后續還是會交由新單位繼續履行。
不過大多數情況下,當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的履約主體產生變化時,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雙方還是會通過合同變更,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一來是為了規范管理;二來也是為了保障社保、公積金、個稅等的正常申報和繳納(畢竟受雇主體有變化)。
尤其是原單位存在關停、注銷等情況,用人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已經明顯發生變化時,和承繼履行原勞動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新單位重新簽署勞動合同,就更有必要了。
從母公司調到子公司,是否有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當同一個人前后在多個關聯企業任職,是否需要多次約定試用期呢?
可以肯定的是,像上述朋友這種,因公司人員重組,從母公司重新簽約進子公司的情況,是不能再約定試用期的。
畢竟原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之前已約定過1次試用期,自然不可能再重復約定,更何況工作內容、崗位、地點等都沒有發生變化。
在南京等地法院的判決中,也有明確提到非因勞動者原因變換用人單位主體(尤其是關聯企業),而且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不得重復約定試用期。
那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變換勞動關系,而且崗位、工作內容發生了變化,那試用期又該怎么算呢?
目前這塊沒有明確的法律條例言明。不過遇上這種情況,建議先看原因(是否因勞動者自己導致)、勝任力(能否勝任當前工作)、簽約的勞動合同期限(對應試用期時長),再做進一步的決定。
關聯企業重新簽約,是否影響工齡?
眾所周知,工齡和職級評定、經濟賠償、醫療期、年休假等有很大關系。
當勞動者還在原工作地點和崗位上班,但勞動合同簽約的主體,從之前的單位變成了與之關聯的新用人單位,工齡是否會有影響呢?
還是以上述朋友的例子為例,他遇到的情況,大概率工齡不受影響,會連續計算,畢竟新用人單位承繼了原勞動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如果屬于“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工作”,工作場所、崗位、內容沒有變化,根據上海浦東法院等的判決案例,工作年限也應該連續計算。
不過除去這些特殊情況,就難說了。
相關參考:
關于合同的變更,可以參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關于法人合并或分立的權責承繼,可以參考《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關于公司合并后的全責承繼,可以參考《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本文原創,首發中國人力資源管理網(chinahrm2002),以上有參考中國勞動保障報、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等,僅作參考,更多請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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