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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219條意見: 全國+各省 |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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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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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商事 |公司 |金融 |財富管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

01、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

02、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03、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04、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三、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人社部發﹝2022﹞9號)

0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之后的第雙倍工資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 安徽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安徽高院審判委員會民事執行專業委員會于2015年1月19日討論通過,于2015年1月20日下發施行。)

06、勞動者主張下列情形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該補簽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勞動者主張補簽之日前勞動合同期內的雙倍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后,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定續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張法定續延期間內的雙倍工資;

(三)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被原用人單位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與新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間內,勞動者主張在新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

五、 合肥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規范指引》(合中法辦〔2018〕81號)

07、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08、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的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09、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10、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支付的雙倍工資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受仲裁時效約束,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仲裁時效)。

1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六、 馬鞍山 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馬勞人仲〔2016〕1號)

12、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滿1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1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應訂立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1個月的次日起至滿1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但雙方已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14、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對其增加的一倍工資的請求,受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15、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人事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主張雙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人事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員要求用人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訂的除外。

七、 北京 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16、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以相對應的月份的應得工資為準。

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2014年5月7日)

17、《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雙倍工資”的認定與起止時間、計算方法?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計算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雙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

雙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雙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雙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1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19、存在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是否認定為未訂立勞動合同而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故在續延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不應支付雙倍工資。

20、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應否支持?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高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除外。對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員的雙倍工資請求。

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工作職責,可不予支持。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2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工作,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支持?

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已經約定勞動合同到期續延,但未約定續延期限,在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繼續工作,雙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屬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續延勞動合同,可視為雙方訂立一份與原勞動合同內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勞動者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應支持。

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部分勞動爭議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22、《會議紀要二》第28條第(2)項:“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同時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問題:此時如果勞動者沒有主張確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只主張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能否支持雙倍工資?

研討意見:在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對雙倍工資不予支持。

23、《會議紀要二》第28條第(4)項:“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問題:對未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沒有時間上限?如果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一直主張權利,沒有超過時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支持至實際訂立之日?

研討意見: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沒有規定時間上限,即未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間與因此支付的雙倍工資時間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個月雙倍工資上限限制,但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如何適用見以下問題三研究意見)。

(2)如果有證據證明沒有超過時效,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4、《會議紀要二》第28條第(5)項:“雙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痹摋l第二款:“雙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雙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雙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問題: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時效,應如何確定起算和截止時間點?是否主動適用仲裁時效?

研討意見:

(1)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按天起算,不再按整段起算,時效可從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雙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

(2)仲裁時效抗辯應由用人單位提出。

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京高法發〔2017〕142號)

2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際建立了全日制勞動關系,但雙方訂立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

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不予支持。在審理中注意全日制勞動關系與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區分,充分保障勞動者實際權利。

26、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計算基數按哪些原則確定?

計算“雙倍工資”的工資標準時,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按月支付的工資組成項目具有連續性、穩定性特征,金額相對固定,屬于勞動者正常勞動的應得工資,應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不固定發放的提成工資、獎金等一般不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十一、 天津 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246號)

27、〔未簽書面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8、〔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因己方原因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29、〔合同到期未續訂但繼續工作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為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至雙方補簽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本條及第12條規定的雙倍工資的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仲裁時效。

30、〔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本條規定的雙倍工資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按月計算仲裁時效。

十二、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津人社規字〔2023〕7號)

3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不足一個月的部分按日折算。雙倍工資基數應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應得工資計算,但不包括以下兩項:

(一)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二)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工資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32、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十三、 重慶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疑難問題的解答(勞動糾紛部分)》(2014年4月3日)

33、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第四條的規定,工資總額由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不能以單純的“固定發放”項目為依據,而應根據勞動者從用人單位所領取報酬中屬上述六個組成部分的項目確定。

34、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如何計算?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痹摲ǖ谑臈l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一年后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币虼耍从喠o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應從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之日起至一年期滿,即12個月。

十四、重慶高院等六部門《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專題座談會紀要(三)》(2017年11月9日)

35、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但事實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是否支持的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在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僅憑雙方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實不能得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結論,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以下事實的,可以認定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明確表示與用人單位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作出放棄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承諾、保證;

(三)用人單位告知勞動者享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權利;

(四)勞動合同文本系由勞動者制作或者提出;

(五)勞動者系具有訂立勞動合同職責的主管人員或專職人員。

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前述事實存在的,對勞動者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求。勞動者提出后,用人單位拒絕簽訂的,應當從勞動者提出之日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市高法院同意第一種意見。

36、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

第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具有懲罰性質,屬于賠償性費用,而非勞動報酬,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當從雙倍工資差額的總額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具有懲罰性質,屬于賠償性費用,而非勞動報酬,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當從用人單位應當簽訂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按月分別計算。

市高法院同意第一種意見。

十五、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37、派遣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使用勞動者,由派遣單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規定給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責任。

38、因勞動者的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最遲于用工之日起一年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在此期間可以不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出示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未能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勞動者以解決之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工齡、社會保險等事項為條件拒簽勞動合同,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用工一年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十六、 上海 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民一庭調研指導〔2010〕34號)

40、關于雙倍工資的性質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從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分析,雙倍工資的性質并非完全是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獲得的一種勞動報酬,其超出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41、關于雙倍工資的時效問題

我們認為,鑒于雙倍工資的上述性質,雙倍工資中屬于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2至第4款的規定,而對雙方約定的勞動報酬以外屬于法定責任的部分,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應適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至第3款的規定,即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42、關于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的確定

經研究認為,勞動關系雙方對月工資有約定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雙方對月工資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來確定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并以確定的工資數額作為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如按《勞動合同法》第18條規定仍無法確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的,可按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確定。

如月工資未明確各構成項目的,由用人單位對工資構成項目進行舉證,用人單位不能舉證或證據不足的,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按照勞動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按上述原則確定的雙倍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

43、對于勞動者采取不當手段惡意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如何處理的問題

如確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以獲取不當利益為目的,通過找替身代簽等手段,致用人單位未與其本人簽訂真實的書面勞動合同,上述行為既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3條關于誠實信用的原則,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關于支付雙倍工資請求權成立的構成要件之一——須用人單位主觀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對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應不予支持。

44、對于企業人力資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職務便利,故意造成未簽訂書面合同假象,如何處理的問題

對于一些企業經理、人事主管等負責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高管,通過隱匿書面勞動合同等不良手段,使用人單位無法提供已簽訂過的書面勞動合同,企業高管以此為由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雖無法提供書面勞動合同的原件,但有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已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對其提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請不予支持。

十七、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人事爭議若干問題處理指導意見》(二○一○年四月一日)

45、原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答: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原因超過一個月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

46、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請求是否適用有關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

答: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屬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義務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該請求不適用有關勞動報酬的特殊時效規定,而適用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一般時效規定。

十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類改發案件裁判要點》

47、被事業單位聘用的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能否予以支持?

【裁判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對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間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了規定,但上述文件未對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應簽訂而未簽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法律責任作特別規定,故勞動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主張雙倍工資差額訴請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十九、 福建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疑難向題的解答(一)》

48、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留在用人單位工作,但雙方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據此向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痹瓌趧雍贤跐M后,雖然勞動者繼續留在用人單位工作,但原勞動合同項下的用工關系已經結束,此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系形成新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仍有義務與勞動者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诎耸䲢l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币虼,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繼續保持用工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于原勞動合同期滿后一個月內與勞動者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該用人單位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49、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睂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作進一步細化規定,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從上述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最長期限為11個月,期間系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末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須履行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但無須再另行支付未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對于用人單位未履行補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義務的,不影響雙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成立

50、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期限?

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贝丝钜幎ㄋ赣萌藛挝徊慌c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情形,系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三種情形。

一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目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區別在于,《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芳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未作期限限制,即僅規定了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起算點,末規定截止點,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對該雙倍工資應支付至雙方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1、追索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應如何適用仲裁時效?

答:用人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中的一倍工資,系勞動者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獲得的正常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主張該雙倍工資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但另一倍工資,則系用人單位因違反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懲罰性賠償,其性質不屬于《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的工資報酬,故不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追索勞動報酬特殊使裁時效。故追索雙倍工資中另一倍工資的爭議,應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因用人單位末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狀態呈持續性,另一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勞動者起訴之日起倒推一年按日計算。

舉例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承擔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其于2017年9月25日申請仲裁,仲裁時效應自2017年9月25日起往前倒推一年至2016年9月26日,則2016年9月25日前的另一倍工資已超過一年仲裁時效,僅支持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的另一倍工資。

52、雙倍工資中另一倍工資的計算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領取的工資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因雙倍工資中的另一倍工資并非勞動者付出勞動所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在計算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另一倍工資時,應以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基數,不包含加班工資、非常規性獎金等不確定性收入和津貼、補貼等福利性收入。若用人單位主張支付的月工資中包含不確定性收入和福利性收入的,應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說明,如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足的,應按照勞者實際獲得的月收入確定。

二十、 福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一)》(榕中法〔2018〕136號)

53、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用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用工第二個月起一年內的雙倍工資的,可予支持。

54、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屬于新的用工周期。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從勞動合同期滿第二個月起一年內的雙倍工資的,可予支持。

55、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不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起按日計算。

56、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的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按日計算,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對應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應發工資確定。

二十一、 廈門 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廈中法〔2017〕96號)

57、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仲裁時效應如何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稱的“雙倍工資”中加付的一倍工資并不屬于勞動報酬,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為一年。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的一倍工資的,按日分別計算仲裁時效。

58、如果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確系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此主張雙倍工資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女職工在產假期內或哺乳假內的,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病假期內的,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工作職責的,不予支持。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有證據證明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予以拒絕的除外。

二十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指導意見》(2009年10月31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1次會議討論通過)

59、〔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以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期間的月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月工資指勞動者的尚未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應得工資,包括工資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等,但應剔除加班加點工資、非按月支付的單項或專項獎金。

二十三、 甘肅 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甘肅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座談會會議紀要》(2020年12月23日)

60、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對其增加的一倍工資的請求,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61、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但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超過一年的應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依法續延,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二十四、 陜西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陜高法〔2020〕118號)

62、入職申請表、應聘登記表等文件是否可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所簽訂的入職申請表、應聘登記表、聘用通知書、員工登記表等文件內容中僅約定了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勞動報酬等部分內容,不完全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但明確了雙方的主要勞動權利義務,符合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征,可以視為雙方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上述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63、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此為由主張雙倍工資的,是否應予支持?

答:上述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已主動履行訂立勞動合同義務,但上述人員拒絕訂立勞動合同,或者上述人員利用其主管訂立勞動合同的職權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其他非因用人單位的客觀原因致使雙方無法及時訂立勞動合同,上述人員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是否應予支持?

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雙方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簽勞動合同之日的時間差,依法扣減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后,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在該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5、如何計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起止時間及確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起算點?

答:應分情況作區別處理: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此情形下,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雙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取得的勞動報酬部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計算仲裁時效。用人單位應支付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用工之日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仲裁時效。

二十五、 吉林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一)》(2017年12月21日)

66、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要求支付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的雙倍工資,應當如何處理?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經過協商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又反悔的,除勞動者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外,對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要求,不予支持。

6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存續一定時間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簽勞動合同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簽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當以實際用工之日與勞動合同載明的日期形成的時間差,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后得出的月份數,作為計算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該雙倍工資的基礎數值。

6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如何適用?

用人單位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的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懲罰措施,其性質不屬于勞動報酬,仲裁時效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關于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

二十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

69、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基數,可按勞動者對應月份實際獲得的工資,扣除加班費及其他非常規性、風險性、福利性的獎金和提成等項目后的工資確定。

70、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從用工滿一年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用工不滿一年的,自用工結束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

7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能否支持?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應當予以支持;雙方約定勞動合同自動延續或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72、因勞動者的原因導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能否支持?

因勞動者原因導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同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2)具有勞動合同訂立權限的高級管理人員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其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的除外。

(3)可以認定為勞動者原因的其他情形。

7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方已經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外。

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自其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超過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部分,用人單位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主張不予給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十七、 黑龍江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黑人社發〔2011〕132號)

74、用人單位已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但未與勞動者本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

7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應予支持。

76、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繼續用工的,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仲裁委員會應予支持。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二十八、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二)》(黑人社發〔2012〕65號)

7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簡易合同具備勞動合同基本事項并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8、用人單位已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但未與勞動者本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79、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且繼續用工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期滿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續延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二十九、 遼寧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勞動人事爭議及勞務糾紛案件審判問題解答》(2013年8月)

80、《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審判實踐如何掌握雙倍工資的起算點?

參考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項規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的首月起算,計算至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時止,但不能超過一年。

81、如果先期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后雙方發生糾紛,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法院應否支持?

參考意見:《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一)》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根據該項規定,勞動者在此條件下請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不應予以支持。

8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是否受仲裁時效限制?

參考意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根據該項規定,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不受仲裁時效限制。

8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結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是否還應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參考意見: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視為雙方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勞動者再以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由請求支付雙倍工資,不應予以支持。

84、雙倍工資等勞動債權能否繼承,是否屬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范圍?

參考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根據該項規定,上述勞動債權應屬遺產范圍,可以繼承。

繼承人之間就勞動債權的繼承問題發生的爭議,屬繼承案件。已經繼承了上述勞動債權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債權爭議,屬勞動爭議案件。

85、確認雙重勞動關系后,新的用人單位如果未簽勞動合同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差額,新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解除勞動關系是否應判決其支付賠償金。

參考意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秳趧訝幾h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提起訴訟的,應按勞動關系處理。

參考以上規定,我們的傾向性意見是,勞動者在未解除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均系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行為。如果新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新的用人單位解除后順位勞動關系,亦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先順位勞動合同已經解除,或者勞動者符合《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八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則后順位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十、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遼勞人仲字〔2011〕5號)

86、因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已裁決為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補發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仍未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再次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三十一、 內蒙古 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內高法〔2015〕193號)

87、《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雙倍工資按照以下標準認定,并按照該期間勞動者每月工資標準逐月計算: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雙倍工資,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因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自用工之日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法院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3)如果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款、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處理。在此情況下,因為用人單位對原勞動合同期滿和繼續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預期,因此不需要再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原勞動合同期滿次日,即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和承擔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計算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自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5)雙倍工資中屬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部分,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增加一倍的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的部分,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

88、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應當延續勞動合同的;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因公負傷勞動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3)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

(4)用人單位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但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除外;

(5)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工作職責的,但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除外;

(6)確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持他人身份證或假冒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7)確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委托他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8)確認證據證明,勞動者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律文書支持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違法解除之日至法律文書生效之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

三十二、 呼和浩特 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89、雙倍工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當事人可以對其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當事人未在勞動仲裁程序或者一審程序中主張仲裁時效抗辯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適用仲裁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90、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計算時不采用分段計算、訴求分段保護的方式,其仲裁時效起算應當按以下方式確定(最多支持11個月工資差額部分):

(一)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由協商期為一個月,從2008年2月1日起滿一年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從2009年1月1日起計算;

(二)2008年1月1日前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2008年2月1日起一年內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時效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三)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的次日起至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年內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間應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算;

(四)2008年1月1日后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自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年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9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簽訂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雙方簽訂上述文件的行為視為已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支付雙倍工資。

92、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原勞動關系視為延續。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重新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承擔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定義務。

三十三、 貴州 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黔高法〔2012〕136號)

9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至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一日止。但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其自身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參照前款處理。

94、勞動者主張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其申請仲裁的時效計算方式為:

(1)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時效的期間為1年,自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一年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2)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情形,應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予以確定。

95、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

(1)在2008年1月1日前用工的,應自2008年2月1日起支付雙倍工資,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止,但最長支付11個月;

(2)在2008年1月1日后用工的,自用工期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雙倍工資,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止,但最長支付11個月;

(3)已有的書面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仍繼續用工的,自合同到期的次日起至簽訂新的書面勞動合同時止,作為計算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間,但最長支付11個月。

96、在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勞動者未提供勞動,勞動者請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三十四、 云南 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云高法〔2015〕27號)(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5年第1次會議通過)

97、《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雙倍工資按照以下標準認定,并按照該期間勞動者每月工資標準逐月計算: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用工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用工之日滿一年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用工之日滿一年后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滿一年的當日起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3)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勞動合同期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點為雙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最長不超過十一個月。勞動者主張確認其與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一年的當日起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應予支持;

(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起算點為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截止點為雙方實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98、雙倍工資屬于懲罰性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一年的仲裁時效。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處于持續狀態,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從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后一個月屆滿之日起計算。

99、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應當延續勞動合同的;

(2)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因工負傷勞動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續勞動關系的;

(3)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

(4)用人單位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該高管人員職責范圍包括管理訂立勞動合同內容的,但有證據證明高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除外;

(5)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能夠證明訂立勞動合同屬于該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工作職責的,但有證據證明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被拒絕的除外;

(6)確有證據證明,勞動者持他人身份證或假冒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7)確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委托他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三十五、 海南 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的聯席會議紀要》(瓊高法聯〔2014〕2號)

100、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終止的次日起計算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仲裁時效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起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張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算;一直未簽訂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

101、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仍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勞動者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102、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當月應得工資,但不包括以下兩項:

(1)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勞動報酬,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2)未確定支付周期的勞動報酬,如一次性獎金,特殊情況下支付的津貼、補貼等。

滿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按照每月應得工資計算;不足一個月的,可按月應得工資÷21.75天x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天數中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10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期限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至簽訂當日止。

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雙方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超過一年仍未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滿一年后每月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04、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已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間在內的雙倍工資;勞動者入職不滿一個月發生工傷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停工留薪期結束,勞動者主張停工留薪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05、勞動合同期滿后,依照有關規定依法延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延續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三十六、 河北 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我省勞動爭議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處理的參考意見》

106、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07、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簽訂勞動合同事項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人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十七、 河南 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疑難問題的解答》(《公民與法》2023年2月上(審判版))

108、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雙方并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是否支持?

答:不予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末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可以視為雙方之間繼續按照原條件履行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可以按照原勞動合同進行確定,因此,對于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更為合適。

三十八、 湖北 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

10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一直未補訂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

三十九、 武漢 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2008)》

1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因勞動者不愿簽訂書面合同,用人單位未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按每月雙倍工資支付的請求,應予支持。

11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每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外,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補訂的視為勞動關系終止,用人單位無需給予經濟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仍然保持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的工資,若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實際工作的年限給予經濟補償。

11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雙方口頭約定有試用期且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應視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根據勞動者的具體請求,依法責令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責任。

四十、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意見》(武人社發〔2016〕18號)

113、支付雙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民事處罰措施。適用民事處罰措施,應當依據實際情形和與之對應的具體法條的明文規定,不宜在法條文本解釋之外作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

11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之后的雙倍工資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115、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但雙方仍繼續按原勞動合同履行的,應視為雙方續簽了與前一勞動合同期限相同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不予支持,但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主張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應予支持。

四十一、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勞動爭議疑難問題解答》

116、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計算工資標準時,因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按月支付的工資組成項目具有連續性、穩定性,金額相對固定,屬于勞動者正常勞動的應得工資,應作為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計算基數。

117、不能把“雙倍工資”與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混為一談。計算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時,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還包括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勞動者應得的年終獎或年終雙薪,計入工資基數時應按每年十二個月平均分攤。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應依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確定,其中“應得工資”包含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所得稅。

118、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是否有時間限制?是否按照未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判決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答復意見:

(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庇萌藛挝怀^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即1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且滿一年的當日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宜再支付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2)關于仲裁時效,當事人需要提出抗辯,且仲裁時效的起算應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谖春炗啎鎰趧雍贤瑺顟B終止的情形不同,時效起算點存在差異:a、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此期間雙方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日起算;b、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方勞動關系終止的,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c、滿一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滿一年之日起算。

(3)勞動合同法1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從條文來看,如果雙方達成合意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應遵循雙方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從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最長不超過11個月,此種情形應再扣除一個月的寬限期。

119、關于雙倍工資時效起算。

究竟是從應當知道之日起算,還是從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算。若從離職之日起算,應當計算的雙倍工資是入職一個月后的11個月,還是從勞動關系解除之日倒推11個月。入職之初沒有簽訂合同,后簽訂書面合同的,能否免責?或者仍按時效規則處理?

答復意見:

(1)時效起算。自用工滿一年的次日起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的工資。

四十二、 十堰 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紀要》(十中法〔2009〕104號)

120、自用工之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用工單位有足夠證據證明其與勞動者未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勞動者,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雙倍工資。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不適用終局裁決的規定。

四十三、 新疆 烏魯木齊 市中級人民法院烏魯木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關問題會議紀要》(烏中法〔2014〕177號)

121、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未續訂勞功合同,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屆滿的次日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

122、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基數,應以勞動者獲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費、非常規性獎金、提成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四十四、 廣東 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若干意見》(粵高法發〔2018〕2號)

12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依法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四十五、 廣州 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穗勞仲會紀〔2011〕2號)

124、具有勞動報酬性質的傭金,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終局裁決事項。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性質上屬于具有懲罰功能的賠償金,屬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終局裁決事項。

12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具體計算方式為:

(1)對于雙固定用工模式的,滿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計算;不足一個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資數額÷月固定工作天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天數中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2)對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滿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按勞動者標準工時下的正常工資(即標準工資)作為計算基數;不足一個月的,可按上述月標準工資÷21.75天×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天數中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12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違法犯罪,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其中“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作狹義解釋,不包括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等其它項目。

127、在工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且勞動者實際上班的,應視為勞動者對勞動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再行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128、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雙倍工資問題,應分四種情形處理:

(1)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一直未續簽合同、且原合同未約定到期自動續延的,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合同的責任在于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2)勞動合同約定期滿自動續延的,可視為合同已經續簽,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3)到期后未及時續簽,經過一段時間后才續簽了勞動合同,對于該“空檔期”,可分具體情況:如果“空檔期”不超過一個月,可視為合理協商期,用人單位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如果“空檔期”過長、超過一個月的,除用人單位能夠證明未續簽合同的責任在于勞動者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倒簽”勞動合同的,可視為勞動者確認勞動合同期限已經涵蓋未簽合同期間,屬于勞動者的追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倒簽”期間的雙倍工資。

129、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

130、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應分不同情況處理:

勞動者發生工傷,入職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且過錯在用人單位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內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入職不滿一個月發生工傷,尚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尚不能確定,導致客觀上無法簽訂,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應順延至停工留薪期結束,對于勞動者主張停工留薪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不予支持。

四十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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