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是不是正當防衛”?廣西百色,男子長期從事生豬屠宰,一日早上7時許,男子來到當地農民家里,不料對方所養土狗沖破束縛,將男子小臂、腿部咬傷,面部抓傷,男子將農民訴至法院,索賠5609元,農民卻說:你形狀可疑貌似小偷,狗是正當防衛!法院會如何判決?
(廣西壯族自治區隆林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杜江雄66歲,是廣西隆林各族自治縣的農民,長期在街上從事屠宰生豬并出售豬肉的行業,事發當日7時許,杜江雄到蛇場鄉蛇場村卡貴社收豬。
當來到胡小奎家時,胡小奎飼養的土狗掙脫鐵鏈,將杜江雄咬傷,杜江雄于當天到蛇場鄉衛生院及新州鎮衛生院治療,蛇場鄉出具留院觀察病歷。
病例顯示,入院時查體:左手前臂、左腳小腿等多處被狗咬傷,面部多處被狗抓傷。診療措施:1.給予接種凍干人用狂犬病疫苗;2.建議轉往上級醫院進一步檢查;3.注意傷口愈合情況,加強營養,休息15天。
事情發生后,胡小奎對杜江雄的傷勢不聞不問,在杜江雄要求胡小奎賠償部分醫療費用時,胡小奎還對杜江雄惡語相向,稱杜江雄行為舉止像小偷,狗是出于自衛才咬人。
6天后,雙方經蛇場鄉派出所及蛇場鄉衛生院調解,因賠償費用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杜江雄遂訴至法院,要求胡小奎賠償各項損失5609元。
胡小奎認為,杜江雄要求本人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及誤工費,本人認為既不符常理,更不符事實依據,故不予賠償,并提出如下事實和理由:
按常理(民間往來),買賣雙方因某件事情,經過溝通、協商達成共識,方按約定前去履行,現本人與杜江雄既無口頭約定,更無書面契約。
杜江雄在天不亮時,就獨自一人到本人畜欄看豬,并用棍棒敲打豬欄,驚醒被本人拴住守門的家犬,家犬被驚嚇后狂叫不止,可杜江雄并未因此而停止其行為。
本人也因家犬的狂叫警告過杜江雄,讓他不要再用棍棒敲擊,可杜江雄還是不停,還要打開鐵門欄走進豬欄,因此家犬才掙脫拴住它的繩鏈,沖向杜江雄,釀成該事件的發生。
如果按常理行事,一個陌生人在一個陰雨蒙蒙,伸手不見五指的凌晨,獨自一人到別人家,牲口欄圈旁,肯定是會被家主當作小偷給抓起來的。
再說本人養犬守家,也基于前幾年家中遭小偷,被盜去牛馬兩次(鄉派出所有備案),所以杜江雄行為疑似小偷,被犬咬傷,實為家犬自衛,如果是人,也可以說成是正當防衛。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本案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減輕責任。
本案已經明確,是被告飼養的狗將杜江雄咬傷,因此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還應當查明,是否是杜江雄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所造成。
在庭審中,杜江雄已經明確表示,由于自己從事屠宰生豬行業,得知被告有生豬后,欲向被告購買,也向被告詢問過,但被告并未同意出售,杜江雄未經被告同意,自行到被告院子查看生豬,從而被被告飼養的狗咬傷。
首先可以明確,杜江雄到被告家的意圖,是查看生豬的情況,因此杜江雄并非是故意讓狗咬傷自己。
其次,杜江雄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進入被告家里,引發被告飼養的狗掙脫鏈子而咬傷自己,應當認定為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被告的責任。
對于被告是否有過錯,雖然杜江雄未經允許,自行到被告家查看生豬,但杜江雄到被告家時,被告已經得知,并有交談的行為,因此被告知道杜江雄在自己家。
對于被告關于杜江雄的行為疑似小偷,被狗咬傷,實為家犬自衛的說法,法院不予采信。
有他人在自己家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對自己飼養的動物盡到管理義務,被告雖然將自己的狗拴住,但并未拴好,導致狗掙脫鏈子從而咬傷杜江雄,可以認定被告亦有一定過錯。
綜上,結合杜江雄存在重大過錯的情況,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30%的民事責任,即賠償給杜江雄1682元(5609×30%)。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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