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王修金
300萬元的本金,十五年時間利滾利要歸還5775萬元,年利率高達182.5%!遠超最高法院規定的利息上限。陜西省延安市中級法院作出的這份調解書,被外界稱為“天價調解書”。
“天價調解書”一案被媒體曝光后,引發社會熱議。近日,知情人繼續爆料稱,“天價調解書”的出爐過程,充斥著權力的影子,這或許是地方領導干預司法的結果。
“天價調解書”在權力影子下出爐
2002年2月景仰秀、樊惠琴(以下簡稱“景、樊一方”)與延安清涼山新聞紀念館(以下簡稱“紀念館”)簽訂《投資確認協議》,合作經營賓館。
協議約定:景、樊一方負責建房、裝修、設備費用作為出資;紀念館以土地作為出資(以土地評估出資作為股份),并完善土地房產手續;雙方共同成立公司進行經營。
2002年10月,紀念館向延安市政府提交《引用社會資金建設雙方投資協議中的項目報告》,進行書面請示。同年11月,市政府同意并進行了書面批復。
2003年初,投資方景、樊二人按照雙方的投資協議進行施工,并于2003年底將賓館大樓建成。鑒于紀念館未完成《投資協議》中的將土地、房產辦入到雙方公司名下,紀念館于2003年底出具書面函,讓投資方先申辦營業手續,以便賓館早日開門營業。2003年12月,延安東圣賓館有限公司注冊成立。
2004年,紀念館館長和上級主管更換領導,新任領導在沒有與景、樊一方進行任何溝通交涉的情況下,欺騙市有關領導指示公安機關欲對景、樊二人采取刑事措施,理由是景、樊二人可能與前任領導有送禮行賄行為,但這種懷疑完全子虛烏有。
后來,紀念館依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中的仲裁協議條款,向延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景、樊一方簽訂的投資協議無效。但在仲裁委開庭審理后尚未作出裁決之時,紀念館又向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其與景、樊一方簽訂的投資協議無效,并賠償損失。
延安中院在審理中發現雙方有仲裁協議,遂于2006年駁回紀念館的起訴。紀念館當即又尋求延安市有關領導的支持,市領導便指示當時的延安仲裁委主任處理仲裁約定,目的是解除《投資協議》當中的仲裁條款。
在重重壓力之下,景、樊一方不得不同意放棄仲裁條款,并于2006年8月23日與紀念館簽訂《協議書》,解除了投資協議當中的仲裁協議。
景、樊一方為了排除延安的地方保護和干擾,當即于2006年8月24日直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陜西高院于2006年8月25日予以立案,景、樊一方于立案當日繳納了7萬多元的訴訟費。
特別說明的是,根據199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法發〔1999〕11號)規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也就是說,景、樊一方向陜西高院起訴的當時,其與紀念館的經濟糾紛是可以由陜西高院立案審理的,因為其爭議金額超過了1000萬元。
但在景、樊一方向陜西高院起訴后,又接到延安中院的傳票,方知紀念館也于2006年8月24日又一次同一案件起訴到了延安中院。為此,景、樊一方向延安中院出示了該案已在陜西高院立案,且已經繳納了7萬多元的訴訟費的材料后,延安中院立案庭韓德林庭長于2006年8月28日致電陜西高院立案庭,立案庭回復該案由陜西高院審理,可以告知紀念館提起反訴。
得知此消息后,延安中院張世斌院長立即帶領該院立案庭韓德林庭長、民庭雷宏斌副庭長一行來到陜西高院,找陜西高院分管副院長,將該案要回延安中院審理。
2006年9月,陜西高院將景、樊一方起訴紀念館的案件交由延安中院審理。至今,景、樊一方還保留著延安中院立案庭韓德林庭長向陜西高院請求案件管轄的兩份電話記錄。
轉了一大圈,案件又落到延安中院手里,景、樊一方失望至極。
2008年8月,延安中院向景、樊一方出示了由紀念館單方制作的《調解書》,該調解書第二條為:“在甲(即紀念館)、乙(即景、樊一方)雙方共同成立的公司中,甲方占有6%的股份。合作期內,該樓由乙方獨立經營,甲方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按照股份分紅,無論乙方經營該樓盈利、虧損狀況如何,乙方都將每年向甲方繳納20萬元。”
第七條規定:“乙方向甲方繳納款項日期為雙方調解之日(即法院調解書形成之日)起二十日之內一次性繳清。以后每年繳款日期同上。乙方若超出規定期限繳款,甲方有權追繳違約金,違約金額按每日0.5%追繳。”
在延安中院談話筆錄中,紀念館明確表明:該協議內容經延安市有關領導審查過,《調解書》的內容“一字都不能動”。
景、樊一方被告知,如果不簽字同意該調解內容,延安中院就立即宣判,即使上訴到陜西高院也和中院的判決一樣。原因很簡單,該案是延安中院從陜西高院要回來的案子,更何況紀念館還有市里面領導出面撐腰,景、樊一方必敗無疑。
在重重高壓之下,景、樊一方不得不簽字同意調解。這就是該調解書的出爐過程,每個環節都充斥著權力的影子,這種影子,又一次完成了對民營企業司法絞殺。
“天價調解書”要把民企趕盡殺絕
為了履行調解書,景、樊一方于2008年、2009年共向紀念館繳納了40萬元。由于紀念館入股的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用地,經延安市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協議出讓該土地并應補繳土地出讓金124萬元。
按照調解協議約定,該124萬元土地出讓金應當由紀念館繳納,因此景、樊一方多次要求紀念館繳款,但紀念館以沒有資金為由,拒不繳納該土地出讓金。為確保賓館正常經營,景、樊一方不得不于2009年12月為紀念館墊付了該土地出讓金。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4條的規定,國有劃撥土地不得轉讓;根據《公司法》第28條規定,紀念館作為公司股東負有出資義務。因此,紀念館只有在將其土地使用權辦理到東圣賓館公司名下時,才算完成出資義務,即紀念館只有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方能將土地使用權辦理到東圣賓館公司名下。據此,景、樊一方認為,其為紀念館墊付的124萬元,完全可以抵扣其每年應向紀念館繳納的20萬元,因此在接下來的幾年均未向紀念館付款。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與第13條第1款規定,紀念館在本案中未履行出資義務。為了明確相關法律關系,景、樊一方向法院提出要求紀念館返還其墊付的出讓金的訴請,也就是通過司法途徑明確雙方的債權債務。
景、樊一方的訴請,先是得到了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延安中院的支持,兩級法院均判令紀念館應向景、樊一方支付此前墊付的124萬元土地出讓金及利息。
后來,紀念館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陜西高院僅以紀念館向景、樊一方支付土地出讓金、契稅及利息缺乏事實依據為由,裁定指令延安中院再審,延安中院指令寶塔區法院審理。
最后,寶塔區法院和延安中院的重新審理,居然作出了與此前判決完全相反的判決——均駁回了景、樊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即認為紀念館無需向景、樊一方返還124萬元土地出讓金。
無獨有偶,紀念館因于2003年5月向案外人景文忠(景仰秀之子)借款63萬元,景文忠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紀念館還款。該訴訟同樣先是得到了寶塔區法院、延安中院的支持,最后又因陜西高院的指令再審,寶塔區法院、延安中院又駁回了景文忠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來,如果以景、樊一方為紀念館墊付的土地出讓金124萬元,抵扣景、樊一方應向紀念館每年支付的20萬元,至上述兩案提起訴訟的2020年,雙方互負債權債務金額基本持平,景、樊一方是不會倒欠紀念館相關費用的。
但是,在上述兩案訴請均被法院重審駁回、紀念館欠景、樊一方的債務被強制“清零”后,雙方又必然回到執行延安中院于2008年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的當口。即,景、樊一方若超出規定期限繳款,紀念館有權追繳違約金,違約金額按每日0.5%追繳。
照此計算,景、樊一方每年應向紀念館繳納的20萬元,每日的違約金是1000元,一年365天就是36.5萬元。從2010年至今十五年,景、樊一方共拖欠的應繳本金300萬元,利滾利僅僅違約金就高達5475萬元!加上本金是5775萬元!!真不愧“天價調解書”。
拖欠300萬元的本金,居然要償還5775萬元,“天價調解書”真要把民營企業趕盡殺絕。目前,雖然景、樊一方已就“天價調解書”問題向延安中院申請再審,但至今尚未啟動再審程序,錯案仍然沒有得到糾正。
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有效避免‘牛欄關貓’‘紙籠禁虎’,最大限度減少權力尋租空間”,為規范權力運行,縱深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的自我革命指明了前進方向。
然而,延安“天價調解書”的出爐過程,處處充斥著權力的影子。究竟是誰在干預司法?望請上級紀委監委介入調查。(來源:搜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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