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國雄(深圳)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海關及走私刑事業務委員會主任,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案例1孫天聰代收121本淫穢書刊被緝私局刑事立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了逃避公安部門查處,臺灣人陳某明(另案處理)從臺灣將淫穢書刊統一郵寄給孫天聰,由孫天聰幫忙代收后,按照陳某明提供的國內買家名單,再通過國內快遞分發寄送給全國各地的客戶。2018年8月29日,福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在對一件由臺灣寄往海南省三亞市編號為“FT006******TW”的郵件進行X光機檢查時,查獲郵件內裝有書刊《墜入地獄》120本、《FETISH》1本和動漫畫像制品2件。同年9月6日上午,孫天聰持身份證件到海南省三亞市郵政局郵政速遞攬投站簽收郵件后,被辦案民警當場抓獲。經鑒定,該120本《墜入地獄》、1本《FETISH》均為淫穢書刊。
檢察院認為,孫天聰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孫天聰不起訴。(涉案人員系化名)
案例2石景朗通過代購從日本“駿河屋”網店購買100冊的淫穢雜志及光盤被海關查獲并刑事立案,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2016年6月,石景朗在日本一家名為“駿河屋”的網站上購買了100冊的淫穢雜志及隨附光盤,并計劃通過一個名為“瑪莎多拉”的第三方代購網站郵寄入境。因郵寄入境該100冊淫穢雜志及隨附光盤的運費超出預期,石景朗與“瑪莎多拉”網站客服商量進行拆分,最后實際支付購買了52冊淫穢雜志及隨附光盤。在郵寄入境途中,為了賺取利潤補貼運費及成本,石景朗在多個QQ群進行宣傳,企圖將其購買的部分淫穢雜志及隨附光盤加價推銷。后該裝有52張淫穢光盤及52冊淫穢雜志的包裹被福州海關駐郵局辦事處查獲。
檢察院認為,石景朗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走私淫穢物品的行為,但鑒于其犯罪數額不大,系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石景朗不起訴。(涉案人員系化名)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分析:
1、《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走私淫穢物品罪在主觀上必須是以牟利與傳播之目的,上述兩個案例都有客觀證據證實犯罪嫌疑人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之目的純系“個人自用”不用于“牟利”或“傳播”,則不構成該罪,但海關仍將涉案書籍作為“違禁品”予以沒收。
2、走私淫穢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達到下列數量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一)走私淫穢錄像帶、影碟五十盤(張)以上不滿一百盤(張)的;
(二)走私淫穢錄音帶、音碟一百盤(張)以上不滿二百盤(張)的;
(三)走私淫穢撲克、書刊、畫冊一百副(冊)以上不滿二百副(冊)的;
(四)走私淫穢照片、畫片五百張以上不滿一千張的;
(五)走私其他淫穢物品相當于上述數量的。
走私淫穢物品在前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最高數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淫穢物品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規定的最高數量以上不滿五倍,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筆者將其表格化如下:
3、上述兩案例,系走私淫穢動漫及書刊、光盤,案例1合計121冊,案例2合計104冊(張),剛剛達到起刑點100冊。案例1犯罪嫌疑人系從犯,案例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兩人都認罪認罰,故檢察院作出“罪輕不訴”。
4、總體而言走私淫穢物品罪在我國屬于重罪,近年因走私淫穢動漫書刊超過1000冊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少見。爭議焦點常常在涉案數量、鑒定意見、主從犯的認定等。
來源:海律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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