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區法院審結一起合同詐騙案,被告人鄧某因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依法責令被告人鄧某退賠被害人黃某損失人民幣四十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被告人鄧某謊稱已收購某化工廠,以需要建設廠房的名義與被害人黃某簽訂《化工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書》。騙取被害人黃某合同履約保證金人民幣60萬元。合同簽訂后,鄧某因項目無法開工,再次虛構可以承接某礦粉有限公司新建廠房工程的事實,與黃某簽訂了《礦粉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書》,后鄧某又以公司名義于同月6日向案外人蒙某轉賬20萬元。眼見工程遲遲不開工,黃某多次催收,鄧某均無法退還上述保證金。案發后,鄧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未如實供述罪行,也未向被害人黃某歸還任何款項。案外人蒙某向公安機關退還了涉案資金20萬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達6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1.合同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合同詐騙行為不僅侵 犯他人財產權利,而且破壞市場交易秩序。沒有利用簽訂、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不適用合同詐騙罪。
2.在界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范圍時,不應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即便是口頭合同,只要發生在生產經營領域,破壞市場交易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亦可以適用合同詐騙罪。
法官提醒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方主體應增強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簽訂合同前,務必仔細審查對方的資質、信譽和履約能力,切勿輕信口頭承諾;簽訂合同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關鍵條款,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履行合同過程中,保持密切溝通,若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如協商、保全證據等,必要時果斷尋求法律幫助,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作者: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俞芯蕾
圖片來源:唐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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