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噪音長期滋擾,
引發業主居住健康危機,
開發商否認存在質量問題,
物業聲稱已盡責,
業主的安寧該如何守護?
近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因電梯噪聲污染引發的責任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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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基本案情
2018年,黃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某小區15棟3002號房屋。2020年房屋交付,同年6月,黃某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協議。
入住后,黃某發現房屋相鄰電梯運行時噪聲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尤其是客廳及臥室內噪聲污染尤為明顯,夜間更加突出,導致其與家人無法正常休息和睡眠,居住質量嚴重下降。
黃某與同棟其他住戶組建微信群共同維權。接到業主們的投訴后,某房地產公司委托環保科技公司出具《電梯噪聲治理設計方案》,但未實際落實治理。
長期噪聲干擾使黃某身心健康受損,經醫院診斷為抑郁癥。2025年1月,黃某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中心對臥室進行噪聲檢測,結果證實電梯運行噪聲超標。為維護自身權益,黃某將房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房地產公司辯稱,房屋及電梯設備交付時質量合格,不存在噪聲超標;黃某單方委托的檢測依據《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不合理,且噪聲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物業公司則主張已盡電梯檢修維護義務,噪聲非因維護不力所致,拒絕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噪聲污染責任糾紛。黃某提供的《檢測報告》由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雖系單方委托,但房地產公司與物業公司未提出反證或申請復檢,故報告可作為認定依據。
檢測結果顯示,夜間電梯運行時黃某住宅噪聲值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中1類聲環境功能區A類房間限值(晝間40dB(A)/夜間30dB(A))。黃某提交的病歷表明其因睡眠問題確診抑郁,法院認為,盡管抑郁成因復雜,但結合噪聲持續時長與居住環境,可以認定噪聲污染與其健康損害具有一定關聯。
根據住建部2022年《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質量常見問題防治的通知》規定,“電梯井道、機房不應貼鄰臥室,或設置有滿足隔聲和減振要求的措施”。房地產公司作為建設單位,有責任確保電梯井設計不對住戶產生噪聲污染。其違反設計規范,將電梯井與臥室緊鄰布置且未采取必要降噪措施,開發建設階段存在設計缺陷與不作為,是噪聲污染的根本原因。此外,房地產公司2022年獲悉噪聲問題并取得治理方案后,未及時整改,直至訴訟前才完成治理,對噪聲持續存在過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應承擔主要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服務方,依協議負有電梯維修、養護和管理職責。盡管其聲稱已履行溝通、協調調試和配合整改義務,但噪聲問題自2021年業主反饋后長期未解決,表明維護效果未達合理標準,對噪聲污染的延續存在過失。但因噪聲根源屬房屋結構及電梯安裝問題,超出日常維護范圍,故物業公司承擔次要責任。
截止至訴訟日,房地產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完成降噪整改,法院實地勘察時,在黃某與電梯相鄰的房屋內,未明顯感受到電梯運行產生的噪聲干擾,黃某亦認可"整改后聲音比以前小一點",說明現有整改措施已對涉案電梯噪聲污染起到有效緩解作用,侵權行為的影響得到顯著控制。
法院綜合考慮噪聲污染持續時間、治理效果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判定黃某精神撫慰金2000元。黃某支出的鑒定費4300元是查明噪聲污染事實的必要合理費用,屬于直接維權損失,應由房地產公司和物業公司按責任比例分擔。
綜上法院判決,房地產公司向黃某支付精神撫慰金、鑒定費5040元,物業公司向黃某支付精神撫慰金、鑒定費1260元。現該案判決已依法生效。
法官說法
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本案中,涉事電梯運行噪聲不僅在數值上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限值,更在實質上對黃某的身心健康與居住安寧造成了長期侵害,構成法律應予規制的噪聲污染。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八條(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進一步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有關部門依法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該法條與《湖南省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的噪聲污染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相銜接,共同強化了對公民“安寧居住”的法治保障,也警示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履行其法定的防噪降噪義務。
法官提醒,開發商在項目設計與建設階段,應預見并規避噪聲風險,從源頭保障住宅聲環境質量。物業服務企業則應在日常管理中積極履責,對業主反映的噪聲問題及時響應、協調處理,不得推諉拖延。當遭遇噪聲擾民,業主可以通過與產生噪聲相關方友好協商、向物業、居委會或業委會反映,請求介入調解等方式解決,若仍無效,可選擇報警處理。
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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