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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讀者對奈飛(Netflix)并不陌生。作為全球流媒體行業的標桿企業,奈飛目前覆蓋全球190多個國家與地區,付費訂閱用戶規模超過3億,整體市值長期穩居行業第一,遠高于國內“愛優騰”加上嗶哩嗶哩的市值總和。巴西對奈飛來說并不是“邊緣市場”——這里大約有1600萬付費用戶,是奈飛在海外最重要的收入陣地之一。
不料,發生在巴西的一起稅務糾紛,直接引發了全球資本市場的強烈反應。奈飛因巴西最高法院在8月的一項重要判決計提應補稅6.19億美元,這筆計提損失直接把奈飛當期的經營利潤率從預期的31.5%砍到了28%,Netflix在財報中表示“這導致第三季度的營業利潤率降低了5個百分點以上”。隨即在本周財報披露后的四個交易日內,股價累計下跌約11.8%,對應市值縮水約620億美元(約人民幣4415億元)。
為此,我們必須得認識這個故事的真正主角——CIDE。
CIDE是什么:不看“企業賺了多少”,而是“往境外支付了多少”
奈飛這次計提對應的核心稅種,是巴西的 CIDE,全稱“Contribui??o de Interven??o no Domínio Econ?mico”,通常被譯為“經濟領域干預性貢獻金”。這次奈飛被征收的是CIDE-Royalties,或稱CIDE-Tecnologia(以下內容中提到的CIDE均特指CIDE-Tecnologia),即當巴西本地實體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與技術使用相關的費用時,這些跨境付款本身可以被征收一筆10%的聯邦貢獻金,而巴西自2001年起就開始征收該稅了。
關鍵在于,CIDE不是企業所得稅的衍生形式。巴西企業所得稅(IRPJ + CSLL,合并稅負口徑通常在約34%)是針對“企業的凈利潤在巴西是多少”來征收的。本文的主角“CIDE”關注的不是企業的利潤,而是資金流向,換句話說,它像是巴西對企業向境外匯款時征一道過路費,強調的是“你把國外的技術帶進巴西市場獲利,就要為巴西的技術發展交一份貢獻費”。
CIDE-Tecnologia最初設立于2000年時,本意是用來自境外技術引進合同的付款,去資助本國科技和創新。此后在2001年的后續立法中,這一范圍被擴大到包括版權費、商標/品牌許可費、軟件使用權、以及一般性的技術或行政支持服務等,并不再局限于“核心技術配方或源代碼的轉讓”。
對奈飛這樣的公司來說,這非常敏感。奈飛在巴西的日常運營高度依賴總部提供的內容版權、平臺基礎設施、推薦算法、計費系統、監管合規工具等。這些能力大多不落地為“本地獨立資產”,而是通過集團內部協議向巴西子公司“授權使用”,并按期收取費用。這正是CIDE所要征稅的典型付款形式。
奈飛和商界的觀點一直是:這些集團內部結算更多像是運營支持,不能簡單等同于“技術轉讓”或“特許權使用費”,因此不應適用CIDE。公司在財報口徑中也把這項爭議描述為“非所得類稅費爭議”而不是正常的所得稅。商界人士也因此質疑該稅費的存在是否符合巴西憲法。
而巴西稅務當局的觀點則相反:你在巴西賺錢,依賴的是海外總部的技術、品牌、系統、版權和后臺能力,這些對價就是技術性和品牌性付款,就應該在巴西本地繳納CIDE。兩種勢力的較量最終使該案件在2025年被推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怎么判?——CIDE不僅“可以收”,而且“可以廣泛收”
2025年8月,巴西聯邦最高法院(STF)對CIDE的適用范圍作出具有“普遍適用性”的裁決。這意味著,這不是只闡明個別公司個案,而是為未來同類型糾紛定下全國統一的解釋口徑。
最終巴西最高聯邦法院裁定維持CIDE的合憲性,并且該稅種可涵蓋任何類型的合同,包括行政服務和版權,而不僅僅是技術進口。企業一方此前的主張是:只有在存在明確的技術轉讓(如專利、配方、工藝、源代碼)時,CIDE才成立,否則它就變成一般性增稅。最高法院并未采納這種狹義解釋,而是支持稅務機關的廣義口徑:即使沒有傳統意義上的技術移交,只要合同涉及技術性服務、后臺/行政支持、軟件使用權、品牌和版權許可、管理性協助等跨境付款,CIDE仍然可以征。
從法律效果來看,巴西司法給出了全國統一答案。而這不僅僅只是奈飛遇到的問題,而是所有采取類似結算結構的跨國公司在巴西都要面對的問題,未來只要企業向境外支付相關名目的款項,都會被征收這筆10%的“過路費”。
回到本質:為什么巴西會在這個問題上態度越來越強硬?
答案可以用一句話概括:為了留住稅收,尤其是面對跨國企業通過“技術使用費”“品牌授權費”“管理支持費”等名義,把利潤從巴西本地轉移到海外母公司。
在巴西,企業在本地盈利需要承擔的公司層面稅負相當高,(IRPJ + CSLL)合并口徑通常在約34%左右。這對跨國企業來說是一個很直接的激勵,如果利潤留在巴西本地,就可能面對超過30%的稅負。而如果通過內部協議,實現把利潤“提前轉走”,那么就能盡量減少在巴西的應稅金額。
從巴西稅務機關的角度,這一套結構本質上就是“以royalty/技術使用費/管理費的名義將利潤外流”,監管當局會把它視為一種跨國公司壓縮本地稅基、繞開34%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方式。針對這種“利潤外流式避稅”,除了CIDE,巴西近些年還向經合組織(OCDE)對齊,升級了轉讓定價(transfer pricing)制度并立法對大型跨國公司設置15%的最低有效所得稅稅率。
是否涉及雙重征稅?
熟悉巴西稅法的讀者或許知道,特許權使用費預提所得稅(IRRF sobre royalties / withholding tax on royalties)與CIDE-Tecnologia的征稅方式非常相似——都是在“巴西公司向境外關聯公司付款”的時候發生,特別是涉及品牌授權費、技術使用費、軟件許可費、后臺技術支持費、管理支持費等款項。但本質、納稅主體、政策目標都不一樣。
有關預提所得稅(IRRF),我們可以把它理解成“境外收款方的所得稅,先在巴西施行代扣”, 這是針對“境外收款方的收入”的預提所得稅。比如,巴西子公司要向它的海外母公司(如法國、中國大陸等地)支付品牌許可費、軟件使用費、技術服務費,這筆錢在境外母公司的賬上是收入。對這筆收入,巴西會在匯出前先扣一筆預提稅(IRRF)。該稅的常見稅率是15%,某些情況下(比如付給被視為“避稅地”的司法轄區)會達到25%,而某些雙邊稅收協定可以把特定類型的特許權使用費降到更低(例如巴西與法國協定允許最低降到10%)。會計上,巴西子公司在支付時就要代扣代繳這筆稅,但這筆稅在法律意義上是“幫境外收款方先交的所得稅”。
至于CIDE,請把它理解成“巴西向境內公司對這筆跨境付款本身征的一筆獨立貢獻金”,而且現在最高法院已經承認了該稅費的合憲性和廣泛性。巴西官方的敘事是:既然巴西經濟依賴境外技術、版權、后臺支持,那本地企業為此向境外付費,應該額外出一筆錢,用于資助本國科技與創新體系。這點也就和IRRF完全不同,因為CIDE的法律納稅義務主體是巴西境內的付款公司本身而非境外公司。
而在現實操作中,非常常見的情況是——這兩個稅都會出現——因為這些稅是并行發生的。 從巴西境內公司的現金流角度考慮,向境外母公司打相關款項并不只是“打合同價錢那么簡單”,而是需要考慮轉讓定價、稅務成本乃至其他附加成本。
對中國出海企業的現實啟示
最后,最重要的一節:這件事對中國企業意味著什么,尤其是誰會“首當其沖”。我們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所有把巴西僅當成增量市場、但不打算把核心資產真正放在巴西的中國企業,都會被巴西的稅收大棒打到,首當其沖的就是以無形資產和使用境外外包團隊為主的企業。但是也得看現實情況,如果企業認為延續現有的稅收框架更加劃算,那么仍然可以維持現狀,只不過操作成本會顯著提高。
奈飛的全球CEO——泰德·薩蘭多斯 (Ted Sarandos) 在財報會上強烈批評了CIDE,稱“這就是一項在巴西開展業務的成本”,看來未來Netflix將繼續上調在巴西的視頻套餐費來覆蓋這部分額外成本。對于在巴西開展業務的跨國企業而言,做好稅收籌劃才能在制度層面控制成本,是企業長久經營的關鍵之一。畢竟“學費”雖然有時不得不交,但認真做好規劃就能盡量少交。
作者 : él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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