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春,國家信訪局接待大廳的玻璃窗后,沈陽女企業家董麗將一疊厚重的材料推到工作人員面前,紙張邊緣因反復翻閱已微微卷起,部分頁面還貼著泛黃的便簽——那是她用紅筆標注的關鍵時間節點與證據說明。「從2010年第一次到北京信訪算起,這15年里,我提交的材料摞起來有一人多高,可屬于我的土地、房產還是要不回來。」她的聲音帶著長期奔波的沙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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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麗的維權之路,始于2003年那場滿懷憧憬的歸國創業之夢。那時,沈陽市政府正大力推進招商引資,海外學成的董麗帶著生物制藥技術與資金回到家鄉,計劃打造東北首個高端生物保健制品生產基地。沒意料到的是,這場承載著個人理想與地方產業期待的創業,會在日后演變成一場牽涉公安、國土、法院等多部門的「土地窩案」,讓她陷入長達15年的維權漩渦。受此影響,她創辦的三家企業自2008年起便陷入停滯:土地房產被非法轉讓,公章證件遭扣押,連基本經營都無法開展,累計經濟損失超5億元。
歸國創業:從政策紅利到突遭「構陷」
2003年初,沈陽渾南新區還是一片正在開發的熱土,管委會推出的「生物工程專項扶持政策」吸引了眾多投資者。董麗憑借成熟的項目規劃,很快獲得政府青睞。她創立的遼寧麗業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麗業公司)不僅拿到生物工程立項批復,還與沈陽市渾南新區管委會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沈南土出字〔2003〕05號),以每畝8萬元的價格獲得東區35-2地塊40畝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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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麗業集團的建設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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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人民政府相關領導曾為麗業公司剪彩。
「當時管委會領導說,麗業的項目是『新區生物產業的標桿』,承諾會一路綠燈。」董麗回憶道。為兌現承諾,她陸續投入近3000萬元,2004年4月項目正式開工,2005年10月便完成5座主體框架樓建設,總建筑面積達24000平方米,涵蓋辦公樓、科研樓、制藥主廠房及輔助廠房。2004年8月,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的報告顯示,僅一期工程(未含二期內部裝修)的土地與地上建筑物價值就有2585.66萬元,按當時市場行情,項目全部建成后估值將超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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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故發生在2004年9月。因麗業公司尚未支付遼寧民航物資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航公司)500萬元鋼材款,對方突然以「合同詐騙、票據詐騙」為由,向沈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以下簡稱:沈陽經偵支隊)報案。9月17日,正在深圳辦理外匯入境手續(計劃用于支付剩余土地款)的董麗,被沈陽警方刑事拘留,隨后被羈押至沈陽市看守所。
「我到現在都想不通,正常的商業糾紛怎么就成了詐騙?」董麗說。更讓她始料未及的是,被羈押期間,沈陽經偵支隊于2004年8月17日(早于她被拘留時間)就已對麗業公司的5 座主體框架樓進行扣押,并于2005年7月26日向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渾南新區分局(以下簡稱:渾南國土局)出具《關于扣押涉案物的函》,明確告知「上述房產及對應土地使用權已依法扣押,未經許可不得處置」。這份函件上,時任渾南國土局局長郝某的簽字與單位公章清晰可見。
資產「蒸發」:羈押期間的兩次非法轉讓
2007年12月10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董麗案作出一審判決——〔2006沈刑二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董麗或麗業公司具有非法占有涉案財物的主觀故意,且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依法駁回「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的指控,判決合同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不成立。但詭異的是,法院同時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董麗有期徒刑3年,刑期從2005年8月1日起算,至2008年6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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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注冊資本的證據是偽造的。」董麗出獄后才得知,所謂「證人」張某暉是辦案民警找來的陌生人,對方在筆錄中聲稱「受董麗委托辦理注冊資本認繳」,但她從未見過此人。更讓她崩潰的是在她被羈押的3年里,自己傾注全部心血的價值過億元資產已被兩次非法轉讓,徹底脫離麗業公司控制。
第一次轉讓發生在2007年2月8日。此時董麗的「合同詐騙、票據詐騙案」尚未判決,她仍被關押在看守所。根據后來調取的渾南國土局檔案,當天該局在未告知董麗、未與麗業公司辦理解除原土地出讓合同手續、未取得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與民航公司簽訂《渾南新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沿用原合同編號沈南土出字〔2003〕05 號),將麗業公司的40畝土地及地上24000平方米房產直接變更至民航公司名下。
檔案顯示,此次變更的「核心依據」是兩份涉嫌偽造的文件:2006年11月13日的《委托管理協議書》與《授權委托書》。其中,《委托管理協議書》約定「麗業公司同意將土地使用權更名過戶給民航公司」,《授權委托書》則授權民航公司「代為辦理土地變更登記」。但董麗指出,2004年9月20日,麗業公司公章已被沈陽經偵支隊扣押,且她自2005年9月22日起被羈押,根本不可能簽署或授權簽署此類文件。
「這是民航公司聯合我當時的刑事辯護律師高某洪搞的鬼。」董麗說,高某洪律師受民航公司指使,以「幫助減輕刑事處罰」為由騙取其家屬信任,擅自使用已經作廢的公章制作虛假文件,于2007年2月8日將麗業公司名下價值過億元的土地、房產(尚處于查封狀態),轉賣給了民航公司,甚至在 2007年5月31日,托請時任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二庭法官韓某彤,為了避開看守所內的監控,在看守所外會見她,以「不簽字就重判」相威脅,逼迫她簽署了兩份落款日期倒簽為2006年11月20日的《土地轉讓合同》。
2024年2月20日,在沈陽經偵支隊召開的「土地窩案」研討會上,韓某彤的一番話更是直接印證了這一事實。當時他當著辦案人員與董麗的面直言:「(如果之前)有董麗的簽字,我還找她簽字干什么?原件給相關人了。」這番言論被董麗全程錄音,成為后續舉報的關鍵證據之一。
第二次轉讓發生在 2008年11月24日。距離董麗出獄僅5個月。民航公司在未對土地及房產進行任何開發的情況下,以998.68萬元的低價,將上述資產作為出資,與遼寧郵電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遼寧灝龍信息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灝龍公司);104天后,民航公司又將持有的灝龍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后者,徹底脫離該資產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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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經偵支隊的扣押清單。
「40畝土地加24000平方米房產,2004年評估價就超2500萬元,2008年卻以不到1000萬元倒賣。」董麗出示的證據顯示,2010年12月,灝龍公司為向銀行貸款,對該地塊進行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已達 1486.82萬元;2012年9月,灝龍公司向稅務部門申報的房地產總價值更是高達4736.37萬元,其中房產價值3978.55萬元、土地價值757.82萬元。「民航公司作為國有企業,把價值近5000萬元的資產以 998萬元賣掉(沈陽經偵支隊辦案警官齊某軍告訴董麗稱:我們調查到的信息是民航公司和灝龍公司的土地公開合同買賣價格為1300萬元,暗中實際價為2800萬元)還把地上房產按0元計價,這明顯是低價轉移國有資產。」
虛假檔案:「自相矛盾」與「暗箱操作」
為查清資產被轉讓的真相,董麗出獄后開始系統性查閱法院與國土部門的檔案,很快發現多份涉嫌偽造、篡改的關鍵文件,這些文件不僅成為資產非法轉讓的「依據」,更暴露出部分公職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
一份 2005年5月9日的《沈陽日報》公告以「麗業公司長期拖欠土地款、在建工程未經批準停工且與新區失去聯系」為由,宣布「依法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檔案同時顯示,2007年2月8日,渾南國土局并未按「收回土地」程序將該地塊重新公開出讓,而是直接與民航公司簽訂「變更合同」,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對方。這完全是自相矛盾。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時麗業公司的土地處于查封狀態,且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渾南國土局與民航公司的轉讓行為都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更荒唐的是,渾南國土局在2005年7月14日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關于麗業生物公司用地情況說明》中,明確提及「已通過公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卻在兩年后又以「變更合同」形式轉讓土地,「這要么說明2005年的公告是虛假行政行為,要么證明2007年的轉讓是違法操作」。
董麗稱,令人震驚的是檔案中的「偽造痕跡」。2014年查閱渾南國土局檔案時發現,2011年后,該局檔案人員高某然受郝某、韓某彤的指使,偽造了《地籍更名2007第042號》檔案,其中編號為000052-000053的《土地轉讓協議》被篡改,添加了「趙洪泉」與「董麗」的虛假簽字;渾南國土局現任局長趙某還出具虛假公函,謊稱「案涉土地初始登記人為民航公司,非麗業公司」,試圖掩蓋土地最初歸屬于麗業公司的事實。
「韓某彤法官的行為更是突破底線。」董麗說,除了逼迫她倒簽合同,韓某彤法官還涉嫌竊取法院檔案材料、非法傳遞給渾南國土局。2023年,沈陽經偵支隊在調查中發現,韓某彤曾將〔2006〕沈刑二初字第87號案卷宗中的重要文件(屬于國家秘密)交給高某然,后者據此偽造「董麗同意轉讓土地」的虛假證據,用于對抗后續的舉報與調查。「他作為法官,不僅不維護法律公正,反而幫助犯罪團伙偽造證據、逃避追責,這太讓人寒心了。」
15年維權:多部門督辦下的「腸梗阻」
自2008年6月21日刑滿釋放至今,董麗的維權之路已走過15個年頭。她的足跡遍布中紀委、公安部、國家信訪局、遼寧省紀委、遼寧省公安廳等十幾個部門,累計提交舉報材料百余次,相關部門多次督辦,卻始終未能推動案件立案偵查,形成令人費解的「維權腸梗阻」。
2013年,公安部將該案督辦至沈陽市渾南區公安分局信訪科,同時遼寧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向遼寧省公安廳廳長出具紅頭文件,懇請「重視企業家合法權益,盡快查清案件事實」。但時任渾南公安分局副局長王某輝、經偵大隊副大隊長李某昱卻以「全運會期間維穩優先」為由擱置案件。董麗提供的錄音顯示,李某昱曾直言:「局長王某輝不讓立案偵查,我怎么去偵查?不予立案,我承擔責任,愛去哪告去哪告。」
2019年,遼寧省掃黑除惡辦下發〔2019〕03434號督辦函,將該案移交渾南公安分局掃黑辦辦理,指定民警張某、李某強負責。但董麗表示,兩人僅在初期與她通過一次電話,此后便再無進展,她多次上門詢問,均被以「正在調查」「等待上級指示」為由推脫。
2021年,中央督導組將該案列為重點督辦案件,轉交渾南公安分局辦理,民警馬某接手后,僅與董麗進行過一次簡單溝通,未調取任何新證據,案件再次陷入停滯。
2023年2月,國家信訪局將該案督辦至沈陽經偵支隊,要求「重新核查、限期反饋」。董麗本以為這次能看到希望,卻沒想到遭遇了更嚴重的「不作為」:
一是扣押物品拒不返還:沈陽經偵支隊始終拒絕返還 2004年扣押的麗業公司公章(最初稱「丟失」,后又偽造「收條」稱「已交給第三方」)、董麗的身份證(稱「找不到了」)、護照、銀行卡(稱「已移交檢察院」,但檢察院出具證明顯示未接收)及現金1萬元(扣押清單記錄為1萬元,后被篡改記錄為6000元);
二是拒絕出具法律文書:2025年2月12日,辦案負責人齊某軍、陳某在北京告知董麗「案件拒絕立案」,卻拒絕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僅口頭表示「扣押財產已移交檢察院,你自己去要」;
三是關鍵證據被隱匿:該案調查形成的17余本卷宗中,辦案人員謝某祥、齊某軍、陳某故意隱瞞9本,僅向2024年7月新接手的民警楊某提供8本,被隱瞞的卷宗包括5本核心國土資源檔案(《麗業公司0305號初始登記檔案》《2007年民航公司變更檔案》《2008年灝龍公司轉讓檔案》《2008年灝龍公司地籍檔案》及《虛假的2007第042號更名檔案》)。董麗多次要求調取完整卷宗,均被以「涉及機密」「無需提供」為由拒絕,隱藏的另外4本卷宗包括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高某洪編造的虛假合同等。
「每次督辦都是『雷聲大,雨點小』,基層辦案機關總能找到理由推脫。」董麗無奈地說。2024年7月,新接手案件的民警楊某曾明確告知她,「未看到上述5本國土資源檔案」,也未依法調取,最終僅憑謝某祥、齊某軍、陳某提供的8本不完整卷宗,認定董麗舉報高某洪、張某權、劉某、郝某、陳某生等「無犯罪事實發生」。
營商環境之殤:女企業家的絕境與期盼
董麗的遭遇,不僅讓她個人陷入困境,更讓她創辦的三家企業徹底停擺。遼寧麗業生物保健制品有限公司(外商獨資)、遼寧麗業制藥有限公司、遼寧海花中西醫新藥開發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土地房產被非法轉讓、公章證件被扣押,自2008年起無法開展任何經營活動,累計經濟損失超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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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政協》曾刊登過董麗《厚土真情麗人行》的故事。
「原本我們計劃每年開發5-10項新科技產品,年銷售收入達1.64億元,上繳稅金2000萬元以上,現在這些都成了泡影。」董麗拿出當年的項目規劃書,上面還留存著她與團隊成員的手寫批注,「新區管委會當初把我們當成『招商引資樣板』,現在企業卻被折騰得只剩一個空殼,原本可以為國家每年創造稅金2000萬元的計劃也落了空。數十名員工失業,我怎么對得起他們啊?」
近年來,遼寧省委多次強調「優化營商環境」,明確提出「誰碰壞遼寧的營商環境,誰就是破壞遼寧的振興發展,就是破壞遼寧的未來,我們對破壞營商環境的人和事,發現一起,處理一起,絕不手軟,絕不姑息」。但這些承諾在她的案件中,并未轉化為實際行動。「我作為一名女企業家,帶著技術和資金回鄉創業,卻遭遇『公權力被私用』,億元資產被非法侵占,維權15年看不到盡頭。」
董麗因多年的長期奔波維權,一個年輕有為的女企業家如今變成了「討債怨婦」。還患上了高血壓、冠心病等多種疾病,隨身攜帶的藥盒里裝著七八種藥物。但她仍未放棄。
2025年3月18日,她再次向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提交實名舉報材料,附上161份證據,包括扣押函件、虛假合同、錄音錄像、督辦文件等,請求「指定遼寧省外或省級專案組聯合辦案(紀委 + 公安),徹查『土地窩案』背后的『保護傘』,依法返還合法資產,追究郝某、韓某彤、高某洪、齊某軍等涉案人員的法律責任」。2025年7月28日,中央巡視組在兩個月內五次把案件轉辦到沈陽經偵支隊、沈陽市自規局、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但是至今石沉大海,不予理睬中央巡視組的轉辦意見。
15年來,董麗始終未放棄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益,她收集的161份證據、提交的百余次舉報材料、奔波的數十萬公里路程,既是對個人合法權益的堅守,也是對法律公正的期盼。這場抗爭的最終走向,不僅關乎董麗一家企業的命運,更關乎民營企業家對地方營商環境的信心。
董麗說,現在最大的愿望就是看到涉案人員受到法律制裁,依法返還扣押的財產,被非法轉讓的資產回到企業名下。「我知道維權很難,但我不能放棄。因為我始終相信國家,相信政府一定會為民作主。哪怕只有一絲希望,我也要堅持下去,不僅為了我自己,也為了給其他遭遇不公的民營企業家一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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