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2025年11月19日2版報道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推進和破產審判實踐的深化,一個更加成熟定型的企業破產法必將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要充分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加快完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提升宏觀經濟治理效能。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而破產制度作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早已超越了傳統的債務清理范疇,成為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關鍵機制。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發展階段,破產審判工作被賦予了更為深刻的社會意義和時代使命。如何在破產案件中準確把握社會本位原則,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成為當前破產司法實踐中的重要課題。
企業破產法的理念革新與發展完善。以往,企業破產法以債權債務關系為核心,側重于保障債權人的公平受償。然而,現代企業破產法的理念已發生深刻變革,其價值取向從單純的債權人保護轉向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與維護。所謂社會本位,是指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在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根本宗旨,在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更加注重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經濟秩序、保護職工權益、促進資源優化配置等社會整體目標的實現。
這一理念轉變在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中得到了充分體現。修訂草案第一條新增“促進市場經營主體優勝劣汰和資源優化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表述,明確將企業破產法的功能從微觀債務清理拓展至宏觀經濟治理。實踐中,社會本位原則具體表現為三個層面的價值追求。一是對弱勢群體的優先保護。修訂草案將人身損害賠償債權、消費者維持生活需要的商品或服務債權置于清償順位的前列,體現了對生存權這一基本人權的尊重。二是對經濟秩序的宏觀維護。通過建立破產工作協調機制、設立破產保障基金、完善金融機構與國有企業破產特殊規則等制度設計,企業破產法致力于防范因企業破產引發的系統性風險,避免局部危機擴散為全局性問題。三是對市場機制的修復完善。破產重整制度通過挽救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保留就業崗位,維護產業鏈穩定;破產清算制度則通過及時出清“僵尸企業”,釋放生產要素,促進產業升級。兩者共同作用,形成市場主體的良性退出與再生機制。
破產審判中的價值平衡與程序正義。理念的革新需要實踐的支撐。當前破產審判工作面臨的核心挑戰,在于如何在社會本位原則指導下,平衡各方利益,維護程序正義,防止制度異化。
首先,打擊“假破產、真逃債”行為是維護企業破產法權威的底線要求。近年來,破產案件數量激增,其中不乏債務人通過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手段實施的虛假破產。這類行為不僅損害債權人利益,更破壞市場誠信基礎,嚴重侵蝕破產制度的公信力。例如,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某房地產公司實際控制人虛假破產罪案,對被告人判處實刑,彰顯了司法對逃廢債行為的“零容忍”態度。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沒有簡單依據表面證據裁定受理破產,而是通過壓實審計責任、深挖財務疑點,最終識破并懲處了通過偽造財務資料實施的逃債行為。這表明,有效的破產審判必須建立在對債務人財產狀況的實質審查基礎上,不能僅作形式判斷。其次,程序轉換與財產處置環節的規范運作是實現實質公正的關鍵。實踐中,預重整與司法重整的界限模糊、債務人財產移交不暢、破產財產處置不透明等問題,都可能成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隱患。如對預重整程序性質認識不清,將庭外重組協議直接等同于重整計劃,便是忽視了司法審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紀要明確,預重整本質是庭外重組與司法重整的銜接機制,法院雖可對必要性事項予以指導,但不應過度介入,更不能以預重整替代法定重整程序。財產處置環節的廉政風險同樣不容忽視,破產財產處置必須堅持全流程公開透明,嚴格執行網絡拍賣規定,完善債權人監督機制,防范利益輸送。再次,重整制度的功能定位與適用邊界需要準確把握。重整制度的社會價值在于挽救具有營運價值的企業,而非維持“僵尸企業”的虛假繁榮。實踐中存在的“為重整而重整”現象,不僅浪費司法資源,還可能成為債務人逃廢債的合法外衣。有效的重整必須建立在科學識別重整價值的基礎上,通過引入真正有實力的戰略投資人、制定可行的經營方案,實現企業的涅槃重生。例如,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某公司重整案件中,通過公開招募投資人,合理定價,引入行業標桿企業協助調改,實現了企業價值的回歸;在一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通過公開競價確定對投資者發行股票的合理定價,維護了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這表明,重整程序必須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能以挽救企業為名行損害債權人、投資者權益之實。
破產審判工作新格局的構建。面對實踐中存在的“假破產、真逃債”,程序轉換與財產處置環節的不規范,以及重整濫用等問題,最根本的還是要從制度層面系統推進破產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構建黨委統一領導,府院高效協同,管理人積極履職,刑事、民事、行政一體融合的破產審判新工作格局。一是完善政府與法院的協同機制。企業破產法具有經濟法的特點。破產事務的復雜性和社會性決定了其不能僅靠法院單獨推進。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產工作協調機制,明確了政府相關方面的職責。實踐中,府院聯動已成為破解破產難題的有效路徑。然而,府院聯動的終極目標應當是推動相關政策的制度化、規范化,提高經濟領域的治理能力,使破產事務處理不完全依賴臨時性協調機制。二是強化管理人的監督與保障。管理人是破產程序的主要推動者,其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直接關系到破產審判質效。修訂草案通過完善選任機制、細化履職標準、構建多元監督體系,致力于提升管理人行業的整體水平。實踐中,需要平衡法院指導與管理人獨立履職的關系,既要通過隨案評價、賬戶監管等措施加強監督,也要在追收股東出資等復雜事務中給予充分支持,避免因履職保障不足導致管理人消極作為。三是優化債權人的權利保障機制。破產程序本質上是集體清償程序,債權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必須得到充分尊重。修訂草案新增的信息披露規定、債權人委員會職權等內容,正是對這一原則的落實。實踐中,要通過完善債權人會議議事規則、建立會前溝通機制、暢通信訪渠道等方式,確保債權人能夠有效參與破產程序,防止破產審判成為“暗箱操作”。四是健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規則。對于刑事退賠債權與民事債權的沖突,可將被刑事判決明確認定為贓款贓物的財產,優先退賠被害人。對于財產混同、善意取得等情形,應當通過破產程序按法定順序統一清償。同時,需要建立法院之間的協調機制,避免刑事查封與破產程序沖突,確保財產處置有序進行。
營商環境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土壤。新時代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堅持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將“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落到實處。隨著企業破產法修訂工作的推進和破產審判實踐的深化,一個更加成熟定型的企業破產法必將為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作者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尹小立
編輯: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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