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2月13日發布的第48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以及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的明確表態,醉酒后啟用輔助駕駛功能仍需承擔刑事責任。這一司法規則為智能駕駛時代劃定了清晰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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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性案例271號中確立了以下裁判要點:
1.駕駛主體不變: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
2.責任不因技術轉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3.醉駕標準適用: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毫克/100毫升即屬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即使使用了輔助駕駛功能,只要駕駛人處于醉酒狀態,就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
2025年9月13日,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途中激活車輛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智駕神器”配件逃避系統監測,隨后坐到副駕駛位睡覺。車輛最終因系統自動降速停在路邊。經檢測,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法院判決: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人民法院認定王某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法院明確指出,王某群所駕車輛安裝的是L2級輔助駕駛系統,該系統不能脫離駕駛人監管,王某群利用非法配件逃避監測并脫離駕駛位置的行為屬于違規駕駛,不能否認其駕駛人身份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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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背景與法律依據:
1.國家標準明確分級:根據《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40429-2021),駕駛自動化分為0-5級。目前市面上絕大多數量產車的“智駕系統”屬于L0-L2級駕駛輔助,而非L3級以上自動駕駛。在駕駛輔助階段,系統僅協助駕駛人完成部分任務,駕駛主體始終是駕駛人,需全程監控并隨時準備接管。
2.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輔助駕駛功能的使用不影響該罪名的成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醉駕案件的量刑標準,即使血液酒精含量未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如兩年內曾因酒駕受罰)的,仍應追究刑事責任。
重要意義與警示:
1.統一司法標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通過指導性案例明確輔助駕駛情形下的刑事責任認定,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爭議問題,統一了法律適用。
2.遏制僥幸心理:針對部分駕駛人誤以為“開啟智駕=找代駕”的錯誤觀念,司法判決明確“科技應用須守法律底線”,智能輔助駕駛不能成為醉駕的“擋箭牌”。
3.促進技術規范發展:判決促使汽車廠商、銷售方如實宣傳輔助駕駛功能,避免過度夸大導致消費者誤解;同時也推動公眾正確認識智能駕駛技術的邊界,強化“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智駕不免責”的安全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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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王某群案外,近年來多地已出現類似判決:北京張某案:2023年3月,張某醉酒后開啟輔助駕駛功能上路,血液酒精含量達201.4毫克/100毫升,被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6000元。張某以“開啟自動駕駛降低危險性”為由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浙江湖州王某剛案:2024年2月,王某剛聚餐飲酒后使用輔助駕駛系統行駛200多公里,被查獲后仍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
所以無論車輛搭載何種智能駕駛系統,只要尚未達到L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及以上等級,駕駛人就必須始終保持對車輛的控制和監督狀態。醉酒狀態下即使啟用輔助駕駛功能,駕駛人仍需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這一司法立場體現了對公共安全的高度負責,也為智能駕駛技術的健康發展劃定了法律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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