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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憲法
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
第四十九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02 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 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出現有關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明確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3 民法典
一、婦女享有與其他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了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等。
二、對特殊時期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三、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四、離婚財產分配時對無過錯方及女方的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五、在夫妻共同債務上的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04 勞動法
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勞動法》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中,共有七條對女職工進行了特殊保護規定。
05 促進就業法
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06 婦女權益保障法
一、生育手術需經婦女本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規定: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同意。
二、拓寬婦女被性騷擾維權渠道
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三、充分保障和保護婦女人身權
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四、保障婦女就業權益不受限制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07 選舉法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08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來源:瓷都婦女天地
編輯:潘家東
校對:徐凡景
審核:洪鈺婷
終審:趙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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