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緣起:風暴中的家族工廠
那是一個深秋的下午,當事人家屬的聲音在電話里透著疲憊與絕望。他們的家族企業,一家經營了十余年的日化品生產廠,一夜之間被查封。指控的罪名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偵查機關的行動雷厲風行:庫房里數百箱成品被貼上了封條,一份由某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赫然列明多項指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初步核定的貨值金額超過百萬,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這已邁入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區間。
初次會見當事人陳總時,這位年過半百的企業家眼神里交織著困惑與不甘。“林律師,我們用的配方和工藝十幾年沒變,都有記錄。那批原料是供應商臨時替換了批次,我們入庫檢驗時疏忽了,但發現問題后已經啟動了召回程序,怎么就成‘明知故犯’地生產偽劣產品了?”他反復強調。然而,案卷中的訊問筆錄卻呈現了另一幅圖景:數名員工的證言似乎指向管理層對原料問題“心知肚明”。坦白說,剛接手時,我也感到棘手。在傳統的辯護思路里,這類案件的焦點往往圍繞“主觀故意”的認定、貨值金額的計算或是對鑒定結論的重新申請,但翻案難度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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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局:在程序性文書中發現“幽靈時間”
我將自己關在辦公室里,對兩本厚厚的卷宗進行了第三輪精讀。我不再急于反駁實體指控,而是將注意力完全轉向了證據的形成過程——尤其是那些記載了扣押、查封、取樣、送檢等關鍵節點的程序性文書。辯護經驗告訴我,越是看似環環相扣的證據鏈,其連接處可能越脆弱。
終于,幾處細微卻致命的“不協調”浮出水面:
《現場檢查筆錄》的時間謎題:筆錄記載的檢查時間為“2022年5月10日14時30分至15時00分”,歷時僅半小時。但隨案移送的執法記錄儀視頻顯示,執法人員早在13時50分就已進入生產車間,并開始指揮工人搬運貨物、張貼封條。這憑空消失的40分鐘,發生了什么?筆錄記載的“檢查”活動是否真實、完整?
“缺席”的見證人:扣押清單上,“見證人”一欄簽名者為當地街道辦事處的一名工作人員。但在后續的調查核實中,該工作人員表示自己當時只是“路過門口”,被叫住簽了個名,并未實際見證清點、封存扣押物品的全過程。這直接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偵查活動,應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見證人,且見證人應當全程在場”的核心要求。
最關鍵的斷裂來源不明的檢材。這是整個證據鏈條的“阿喀琉斯之踵”。案卷中,只有一份《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上面羅列了扣押產品的名稱和箱數。然而,至關重要的“抽樣筆錄”卻缺失了。檢測報告所依據的樣品,是如何從這數百箱產品中抽取的?抽樣方法是什么(隨機?等距?)?抽樣基數是多少?抽取的樣品是否當場封存?封存時是否有當事人或見證人簽字確認其同一性和不被調換?所有這些確保檢材與扣押物之間唯一對應關系的程序,在卷宗里竟是一片空白。換言之,那份判定產品“不合格”的檢驗報告,其所檢驗的樣品,是否真的來自本案扣押的這批產品,成了一個無法證明的疑問。
我意識到,我們找到了那把可能撬動全局的鑰匙。辯護策略就此明確:不直接硬撼產品質量的鑒定結論,而是釜底抽薪,挑戰該鑒定結論所依賴的檢材來源的合法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六條關于物證、書證收集程序的規定,這類“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且“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程序違法,應當導致相關證據予以排除。
三、法庭較量:在細節處捍衛法治的精確性
庭前會議,我們正式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并附上了詳細的質證意見和可視化時間軸。公訴方的回應起初是程式化的,認為這屬于“取證手續上的輕微瑕疵”,已通過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予以補正,不影響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庭審時,我將辯護焦點牢牢鎖定在程序問題上:“審判長,公訴人將如此嚴重的程序違法淡化為‘輕微瑕疵’,我們難以認同。取證程序,特別是物證的提取、保管、送檢鏈條,是證據客觀性與關聯性的生命線。本案中,檢材的提取如同一個‘黑箱’操作,我們無法確認送檢樣品與扣押產品的同一性。用來源不明的樣品得出的鑒定意見來指控被告人,這違背了證據裁判原則最基本的要求——證據必須具有關聯性。一個與待證事實可能無關的鑒定報告,如何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庭采納了我們的申請,啟動了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調查程序。在交叉詢問環節,我們向出庭的偵查人員連續發問:“請問,你們在2022年5月10日13時50分至14時30分之間,在現場做了什么?為何這段時間的活動沒有記錄在檢查筆錄中?” “抽樣過程是否有制作單獨的筆錄?抽樣的具體位置、方法、參與人員、封存過程,是否有記錄或錄像?” 偵查人員的回答顯得含糊且矛盾,對于抽樣過程,最終承認“當時主要精力在清點數量,抽樣是順便完成的,沒有單獨做記錄”。而那位“見證人”更是坦言自己并未全程見證。
法庭辯論階段,我總結道:“程序正義并非遙不可及的宏大理念,它體現在每一次搜查是否有見證,每一次取樣是否有記錄,每一份文書的時間是否真實。這些看似瑣碎的程序,是防止冤錯、保障公正的柵欄。今天,如果我們允許這份程序嚴重違法、來源不明的鑒定報告作為定案依據,那么明天,任何一份證據的客觀性都將失去制度的保障。排除這份非法證據,不是放縱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而是堅守‘以合法證據證明犯罪’的法治底線。唯有程序正義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實體正義的結論才令人信服。”
四、判決與啟示:程序之維的勝利
法院經合議,最終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判決書明確指出:偵查機關在扣押涉案物品后,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抽樣、封存,導致檢材來源不明,鑒定機構依據該檢材作出的檢驗報告與本案關聯性無法確認,因此對該關鍵證據依法予以排除。在排除了這份檢驗報告后,指控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證據鏈已然斷裂,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
這份無罪判決,不僅僅是我和當事人團隊的勝利,它更清晰地昭示了一個在刑事辯護中日益重要的原則:程序性辯護是獨立的、極具力量的辯護維度。尤其在行政犯、法定犯領域,偵查活動常與行政執法相交織,更易出現重結果、輕程序的傾向。此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深刻的:
辯護需要“降維打擊”思維:當實體辯護陷入僵局時,深入審查取證程序的每一個環節,往往能開辟新的戰場。程序違法可能直接導致關鍵證據失效,從而改變整個案件的走向。
精細化閱卷是基本功:要像偵探一樣閱讀卷宗,不放過任何時間、簽名、文書銜接上的矛盾。執法記錄儀視頻、通話記錄、同步錄音錄像等,都是驗證書面筆錄真實性的重要工具。
敢于并善于運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盡管實踐中存在阻力,但這一規則是刑訴法賦予辯護律師的重要武器。通過庭前會議、庭審調查等程序,將程序問題提升到影響定罪的核心高度進行博弈。
對當事人而言,專業選擇重于人情關系: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涉及行業標準、鑒定規程、金額審計等多專業領域,選擇一位深耕該領域、既懂刑法又熟悉相關行政法規和行業知識的律師,至關重要。
結語:守護那看得見的正義
每當回顧這個案子,我總會想起法學先賢那句名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取證程序,正是這“看得見的方式”中最基礎、最直觀的一環。作為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我們的職責不僅是為當事人的自由而辯,更是通過個案的據理力爭,去守護那份關于程序正義的共識,去推動每一次執法、每一次司法都能運行在法治的軌道上。程序正義的勝利,最終捍衛的,是法律本身的尊嚴,是每一個公民在面對國家權力時應當享有的那份確定性保障。這,或許是我們這份職業所能追求的,最堅實的價值。
關鍵詞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辯護律師;無罪辯護律師;刑事程序辯護律師;
非法證據排除律師;經濟犯罪辯護律師;資深刑事律師/刑辯專家;
證據辯護律師;刑事律師;成功案例/勝訴案例;
律師團隊協作;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現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經濟犯罪刑事辯護領域多年,尤其專精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類案件的系統化抗辯與風險化解。在長期執業中,林律師形成了以“證據程序審查”為突破點的辯護風格,擅長從偵查取證環節的合法性入手,通過對勘驗、扣押、抽樣、鑒定等流程的細致審視,發現并推動排除關鍵問題證據,在多起重大案件中成功扭轉辯護局勢。
其近期代理的“某日化企業生產偽劣產品案”,正是通過深入挖掘現場檢查筆錄矛盾、見證程序缺失及抽樣送檢鏈條斷裂等程序性瑕疵,成功說服法庭對相關鑒定意見不予采信,最終為企業贏得無罪判決,凸顯了程序正義在實體案件中的決定性作用。林律師的辯護實踐,不僅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進一步推動了司法實踐中對物證、書證收集規范性的重視。
此外,林律師注重將個案經驗轉化為企業合規指引,為制造業、消費品領域企業提供涵蓋產品標準、質量管理、證據留存等方面的刑事風險防控建議,致力于從源頭上幫助企業構建法律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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