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長期專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領域,辦理過各類傳銷案件上百起,有過當庭無罪釋放的高光時刻,也有過在審查起訴階段成功推動不起訴的經典案例。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件,沒有復雜的層級架構爭議,也沒有巨額非法獲利的糾葛,卻最能體現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區分“積極組織者”與“誤入者”,精準界定行為人在傳銷體系中的作用,這也是我辦理此類案件的核心心得,希望能給正深陷此類困境的當事人及家屬,帶來一些實際的參考和慰藉。
案件介紹
案件的當事人姓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此處使用化名,相關案件細節已做脫敏處理),是一名剛畢業不久的大學生,家境普通,迫切希望能快速賺錢補貼家用,也正是這份急切,讓她不小心跌入了傳銷的陷阱。據周女士回憶,當時她通過網上招聘平臺看到一則“高薪行政助理”的招聘信息,薪資待遇遠超同行業水平,且無需經驗,只需負責日常文件整理、人員接待等基礎工作。急于就業的她沒有過多核實,便前往面試入職,直到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才恍然大悟自己入職的所謂“科技公司”,其實是一個以“新零售創業”為幌子的傳銷組織。
接手此案時,周女士已經被刑事拘留37天,其家屬找到我時,情緒十分激動,反復強調“我家孩子就是找個普通工作,根本不知道這是傳銷,怎么就犯罪了”。結合多年辦案經驗,我深知這類“誤入傳銷體系、僅從事輔助工作”的案件,辯護的關鍵不在于否定傳銷組織的性質,而在于厘清當事人在整個傳銷體系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主觀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
畢竟,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法本意,是打擊那些發起、策劃、操縱傳銷組織,或者在傳銷組織中起核心管理作用的人員,而非那些被蒙騙、僅提供一般性輔助服務的普通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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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代理過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時間會見了周女士,詳細了解她入職后的具體工作內容、薪資構成、對傳銷組織運作模式的認知程度,以及是否參與過發展下線、宣講傳銷模式、收取傳銷資金等核心活動。通過會見我了解到,周女士入職后,確實僅負責日常的文件打印、整理,接待前來“面試”的人員(此時她并不知道這些人是潛在的傳銷參與者),每月領取固定薪資,從未參與過傳銷組織的核心決策,也沒有發展過任何下線,更沒有從中獲得過任何與傳銷業績掛鉤的提成或返利。甚至在工作一段時間后,她因覺得公司運作模式怪異、要求員工“拉人頭”才能晉升,曾提出過辭職,只是因為未結清工資而暫時留下,直至被公安機關查處。
隨后,我多次前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查閱案卷材料,重點核查了該傳銷組織的層級架構、運作模式、資金流向,以及周女士的工作記錄、考勤記錄、薪資流水、與同事的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通過梳理案卷,我發現該傳銷組織以“購買產品獲得會員資格,發展下線可獲得層級返利”為核心模式,層級多達8級,涉案人員近百人,而周女士的名字僅出現在行政人員登記名單中,無任何參與核心傳銷活動的記錄,其工作內容也完全屬于輔助性、事務性工作,對傳銷組織的運作、發展不起任何主導或關鍵作用。
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我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向檢察機關提交了詳細的辯護意見,核心圍繞三點展開,這也是此類案件辯護的關鍵抓手。
其一,周女士主觀上不具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故意,她是被傳銷組織以“高薪招聘”的名義蒙騙入職,對該組織的傳銷本質并不知情,其參與工作的初衷是獲得合法勞動報酬,而非參與傳銷活動、騙取他人財物。
其二,周女士在傳銷組織中僅從事輔助性、事務性工作,未參與傳銷組織的發起、策劃、管理,未發展下線,未收取傳銷資金,也未獲得任何非法獲利,其行為對傳銷組織的發展、壯大沒有起到任何推動作用,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核心要求。
其三,周女士系初犯、偶犯,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行為,認罪態度良好,且在得知自己入職的是傳銷組織后,有主動辭職的意愿,主觀惡性極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符合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為了進一步夯實辯護意見,我還向檢察機關提交了周女士的學歷證明、過往工作經歷證明、同事證言(證實其僅從事輔助工作)、薪資流水(證實其無非法獲利)等相關證據,同時結合《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關于相對不起訴的規定,以及類似案例的裁判思路,反復與承辦檢察官溝通,詳細闡述周女士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強調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能體現刑法的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案件最終結果(不起訴決定)
在溝通的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也充分聽取了我的辯護意見,對案卷材料進行了再次核查,最終認可了我的辯護觀點。不久后,檢察機關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書,認定周女士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周女士不起訴。
案件總結
結合這起案件,我想和大家分享幾點實戰感悟,也是我多年來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的核心經驗。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和周女士一樣,都是因為求職心切、被高薪誘惑,不小心誤入傳銷體系,僅從事輔助性工作,卻被卷入刑事案件,面臨刑事處罰。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在于“區分作用、界定主觀”,既要用扎實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未參與傳銷核心活動,僅提供輔助性服務,也要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對傳銷本質不知情,沒有犯罪故意。
同時,我也想提醒各位求職者,找工作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被“高薪、無經驗、輕松入職”等噱頭迷惑,入職前務必核實公司的資質、經營范圍、運作模式,若發現公司要求“拉人頭”、繳納“入門費”、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等異常情況,一定要及時遠離,避免誤入傳銷陷阱。而對于已經深陷此類案件的當事人及家屬,不要驚慌失措,更不要逃避,應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律師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制定針對性的辯護策略,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爭取最有利的案件結果。
作為一名專注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的律師,我始終堅信,刑事辯護不僅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是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每一起案件的背后,都關系著一個人的命運、一個家庭的幸福,因此,我始終以嚴謹、負責的態度對待每一起案件,用專業的法律知識、豐富的實戰經驗,為當事人爭取最優的辯護結果。后續,我也會持續分享更多此類案件的辯護經驗和實戰技巧,希望能幫助更多遇到此類困擾的人,遠離傳銷、依法維權。
核心關鍵詞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律師#傳銷案件辯護律師#傳銷輔助工作辯護
#傳銷案件相對不起訴律師#誤入傳銷辯護律師#傳銷案件律師辯護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系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領域多年,是業內聚焦此類案件出罪路徑與實務邊界研究的領軍型專家。其深耕傳銷犯罪與合法團隊計酬商業模式的邊界辨析,獨創以“穿透式實質審查”為核心的辯護方法論,擅長運用“商品真實性、計酬來源、主體身份”三把核心分析工具,精準解構復雜商業架構,從行為定性根源上為當事人構建出罪防線。
林智敏律師的執業成果頗豐,尤其在“誤入傳銷、輔助工作”“團隊計酬”類案件中,成功辦理多起無罪、罪輕及相對不起訴案例,以精準的法理研判與扎實的實務操作,推動此類案件司法審查向“實質重于形式”精細化發展。其辯護觀點兼具商業邏輯洞察力與法理嚴謹性,常被作為同類案件實務參考范本,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領域極具權威性與行業影響力,始終以專業力量為深陷傳銷案件困境的當事人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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