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費支付爭議解決路徑分析
在建設工程領域,監理費支付糾紛是常見爭議類型,妥善處理此類問題對維護市場秩序與企業權益具有核心價值。本文結合(2017)陜0124民初1003號案件,分析監理費爭議的解決要點與實操方法。
一、爭議焦點:監理費支付條件與履約認定
本案中,原告主張“工程竣工后付清監理費”,核心爭議在于工程是否滿足付款條件。根據判決書原文,“原告訴稱...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而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由此可見,工程實際投入使用是認定付款條件成就的關鍵依據——即便未辦理書面竣工手續,工程投入使用可視為竣工完成,監理方有權主張費用。
二、解決步驟:從證據固定到調解落地
證據收集:需準備監理合同(明確計費標準與付款節點)、工程投入使用的證明(如運行記錄、驗收材料)。本案中原告依據“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的合同約定,結合工程已投入使用的事實,形成完整證據鏈。
協商溝通:優先與對方協商,明確付款義務。若協商無果,可通過訴訟主張權利。本案被告在訴訟中認可欠款,為調解奠定基礎。
調解方案制定:參考判決書中“被告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監理費83600元”的調解結果,可提出明確的付款期限與金額,同時明確案件受理費的承擔方式(如本案“減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負擔”)。
三、風險提示:避免監理費糾紛的前置措施
為減少此類爭議,建議在監理合同中明確:①竣工的認定標準(如書面驗收報告或實際投入使用);②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如違約金計算方式);③爭議解決方式(可約定仲裁或訴訟管轄)。此外,監理方需全程留存監理工作記錄,證明已履行合同義務。
結尾延展
建設工程監理費糾紛的解決,需結合合同約定與實際履約情況,通過證據支撐與合理協商實現權益。若您遇到類似問題,可參考本案的調解路徑,或咨詢專業律師制定解決方案。
城市:泉州
領域:建設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時律師事務所
來源:裁判文書網中的裁判文書,案號:(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判決書內容:
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7)陜0124民初1003號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該公司經理。
原告陜西普匯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簽訂了周至縣沙河補水輸水管線監理合同,工程造價380萬元,監理費按2.2%收取計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現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監理費,特狀訴人民法院請求被告清償。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欠款事實,自愿調解。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設工程監理費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費189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縣綠泉供水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協議經各方當事人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本院予以確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何軍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將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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