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料到,一位經營鹵味小吃的女性店主,僅僅因沿用自己從小被喚到大的稱呼,竟被一紙起訴書索要高達五十萬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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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主人公名叫劉四姐,現年五十歲,定居于成都市高新區中和街道。她為何被喚作“四姐”?答案樸素而真實:家中兄弟姐妹共六人,她排行第四,自幼鄰里鄉親、親朋故舊皆以此相稱,這一叫法已延續數十年之久,連老版戶口登記簿上都清晰標注著“排行第四”的字樣。
在她心中,“四姐”二字并非某個商業符號,而是流淌于血脈中的身份印記,是伴隨成長、深入日常的生命標簽。自2016年起,她便在本地專注制作與售賣手撕兔,憑借扎實的工藝與地道的風味,“四姐手撕兔”逐漸贏得周邊居民認可;隨著口碑積累,她正式注冊為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名稱、店鋪招牌、食品包裝袋、菜單價簽等所有經營載體,均自然嵌入“四姐”這一稱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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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從未預料,以自身廣為人知的昵稱開設一家街邊鹵味鋪子,恪守本分、勤勉營生,既未冒犯他人,亦未攀附名號,竟會卷入一場動輒索賠五十萬元的法律風波。
2025年初春某日,一封法院傳票悄然送達她手中。拆開細讀,她頓時怔住——江蘇揚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其訴至法庭,指控其使用的“四姐手撕兔”標識侵犯了對方持有的“四姐”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含“四姐”字樣的店名及宣傳物料,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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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紙訴狀索賠 50 萬
五十萬元!這筆數額對一名每日凌晨四點起身備料、傍晚收攤清點零錢的小吃店主而言,無異于一座難以逾越的高山,相當于她數年如一日辛勞所得的全部積蓄。手捧傳票,她情緒翻涌,眼眶泛紅:“我生來就叫四姐,用的是祖輩起的名字,跟千里之外的什么‘四姐’有什么干系?自己的名字,難道還不能堂堂正正掛在自家門口?”
愈思愈覺不平:她始終依法納稅、誠信待客,從未接觸過揚州那家公司,更談不上模仿或蹭熱度。為了捍衛多年苦心經營的小店,也為了守住這份屬于自己的尊嚴,劉四姐不僅堅定應訴,更主動提起反訴,主張對方存在濫用知識產權之嫌,請求判令其公開致歉、消除不良影響,并賠償自身維權支出及商譽損失共計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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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過程中,劉四姐才首次系統了解原告背景。原來,該揚州企業早在2011年便申請注冊了三類“四姐”文字商標,覆蓋方便食品、廣告銷售以及餐飲住宿三大服務類別。
原告方堅稱,劉四姐門店對外使用的“四姐”字樣與其注冊商標完全一致,易導致公眾誤認二者存在關聯,因此必須承擔停止使用與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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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劉四姐愈發困惑:對方主營火鍋堂食,她專營冷鹵手撕兔,二者品類迥異、制作方式不同、消費場景分離,普通食客怎會將街角鹵味攤與異地火鍋連鎖混為一談?
再者,她的鹵菜鋪扎根成都社區多年,對方業務集中于蘇中地區,地理距離超兩千公里,此前毫無交集,何來“侵權”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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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三大關鍵
該案由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受理。承辦法官并未簡單采信任一方主張,而是緊扣三個核心維度展開審慎分析,層層厘清事實邏輯,其論證過程兼具法理深度與現實溫度,也為廣大小微經營者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司法指引。
首要焦點在于商品與服務類別的顯著差異。劉四姐所售手撕兔屬熟制肉制品范疇,歸類于第29類加工肉類及鹵制食品;而原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則涵蓋第43類餐飲住宿、第30類方便食品等,主要指向火鍋現場烹飪服務及相關速食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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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為即食性鹵味冷盤,后者為熱食型堂食火鍋,二者在原料處理、銷售渠道、消費時段、目標人群等方面均無重合基礎,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絕無可能產生來源混淆。
其次聚焦在先使用事實與姓名權正當行使。劉四姐自2016年起持續穩定使用“四姐”作為經營標識,源于其真實家庭排序,具有明確的人格指向性,屬于《民法典》所保護的姓名權延伸形態——合理使用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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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選用該稱呼開展經營活動,動機純粹,目的正當,既非刻意攀附知名品牌,亦無任何混淆意圖,主觀上不具備商標侵權所必需的過錯要件。
最后審視商標知名度與實際影響范圍。原告雖持有“四姐”商標,但長期局限于揚州及周邊區域運營,在成都市場幾無品牌曝光度與消費認知度。劉四姐在當地起步經營時,客觀上根本無法獲知遠在華東地區的同類注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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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之雙方主營品類分屬不同細分賽道,彼此客戶群體互不交叉,不存在市場競爭關系,亦未造成原告實際經營受損或市場份額流失。
一審判決大快人心
經全面審查證據、充分聽取陳述后,成都高新法院于2026年第一季度作出一審判決,結果令劉四姐長舒一口氣,亦引發網絡輿論廣泛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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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認定:“四姐手撕兔”標識的使用不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駁回揚州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包括停止使用、賠償五十萬元等主張。
同時,鑒于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存在明顯惡意訴訟行為,法院亦駁回劉四姐提出的反訴請求,體現司法裁量的審慎與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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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這場歷時近八個月的爭議終告落幕。劉四姐得以繼續使用陪伴她半生的“四姐”字號經營小店,無需支付分文賠償,對于一位靠手藝謀生的基層個體戶而言,這無疑是法律給予的最堅實托底。
姓名商標沖突藏門道
表面看是一起尋常店名糾紛,實則折射出商標法實踐中諸多易被忽視的關鍵規則,既非“持證即勝”,亦非“署名無憂”,其中的權利邊界,值得每一位小微創業者細細體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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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誤以為只要完成商標注冊,便可在全領域排他性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文字。殊不知,《商標法》明確規定“在先權利”優先原則,自然人的姓名權、肖像權等人格權益即屬典型在先權利之一。
當經營者基于真實身份特征(如排行、乳名、綽號)進行善意、持續、公開的商業使用,且未超出合理限度,即構成對自身人格標識的正當利用,不落入商標侵權范疇,前提是不致引發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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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注意,我國商標分類體系共設45個國際分類,注冊效力嚴格限定于核定商品或服務項目。例如在第43類火鍋服務上獲準注冊的“四姐”,依法不得延展至第29類鹵制品領域實施跨類維權。唯有達到“馳名商標”標準者,方可依個案獲得一定范圍的跨類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并不具備此項特權。
此外,“描述性使用”與“通用化表達”的認定尤為關鍵。“四姐”“二姐”“老張”等基于親屬稱謂形成的常見指代,本身即具較強公共屬性與弱顯著性,難以形成專屬壟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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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民眾依據生活習慣、地域文化或家族傳統,將此類通用性稱呼用于個體經營,只要不刻意制造混淆、不攀附他人商譽,即屬法律鼓勵的誠信經營行為,司法實踐一貫傾向保障此類小微主體的生存發展權。
結尾升華與評論引導
用自己的名字開店,賣自己做的菜,守自己的一方煙火,本是最樸素也最珍貴的生活圖景,卻險些被一張薄薄的起訴狀擊得支離破碎。劉四姐案看似僅關乎一個稱謂之爭,實質卻是個體勞動者基本生存權與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之間一次具象化的對話。
法治精神從不天然偏向資本力量,亦非無條件縱容任意使用。它所追尋的,始終是一個動態平衡的支點——既要筑牢知識產權保護堤壩,防范惡意仿冒侵蝕創新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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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撐起底層創業者的遮風之傘,防止濫用權利成為壓垮小本經營的最后一根稻草。一個人使用自己名字謀生的權利,理應受到尊重與守護;一項合法注冊的商標權益,同樣值得維護與敬畏。但二者之間,從來不是強弱對決,而是規則之下的理性共存。
你身邊是否也有類似經歷?比如用“阿強燒餅”“李嬸豆花”這類親切稱呼開店,卻遭遇商標異議或律師函警告?倘若換作是你,面對突如其來的五十萬元索賠,你會如何應對?在姓名權與商標權發生碰撞時,你認為法律應當更側重保障哪一方的合法權益?歡迎在評論區暢所欲言,分享你的思考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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