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律師圈發生了一件令人唏噓的事。
一位名叫陳小云的實習律師,在實習期滿后想正常辦理轉所手續,卻被律所以“需退還實習補貼”為由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更讓人心酸的是,她在實習期間被迫全額承擔了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保費用,累計墊付16748.52元。萬般無奈之下,她將律所告上了法庭。
一審、二審法院均支持了陳小云的訴訟請求,判決律所退還墊付的社保費用,并配合辦理轉所手續。但律所敗訴后不僅拒不履行判決,其主任還在一個近500人的律師群里公開判決書,斥責陳小云為“白眼狼”,企圖通過行業輿論對她進行“封殺”。然而,群內的同行律師紛紛發聲反對,上演了一場持續七小時的行業辯論。
這起看似瑣碎的小額勞動爭議,卻撕開了律師行業長期存在的傷疤,值得從法律角度細細拆解。
實習律師與律所:是“師徒”還是“員工”?
本案的第一個核心爭議,是陳小云與律所之間究竟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律所上訴稱,陳小云的實習證掛在北京總所名下,與泉州分所簽訂的《實習律師協議》未經律協登記備案,因此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認為:勞動關系的認定要看實質,而非形式。泉州分所通過專人負責考勤,陳小云需經律所負責人批準請假;律所通過微信工作群安排她起草法律文書、辦理委托手續、參與案件對接,工作內容完全屬于律所的業務范疇;同時,律所定期向陳小云轉賬并備注“工資”。
司法實踐中,這一認定也有明確的法規支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在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并領取固定工資或底薪的勞動者……屬于勞動者,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存在實質上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實習協議未經備案僅屬行業管理瑕疵,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換句話說,不管你的實習證掛在哪個律所、協議有沒有在律協備案,只要你實際接受律所管理、從事律所安排的勞動并領取報酬,你們之間就是勞動關系。
墊付社保費:“內部約定”的法律效力
本案的第二個爭議點,是律所要求陳小云全額承擔社保費用——包括單位應繳部分。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第六十條同樣將繳納社保規定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這意味著,律所與陳小云之間約定由員工承擔單位應繳部分的條款,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
泉州中院據此判決律所全額返還陳小云墊付的16748.52元社保費用。
心酸的背后:實習律師的行業困境
這起案件從2023年起訴,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到2026年才走到申請強制執行,前后耗時近三年。這期間她無法轉所,也無法重新申請實習,職業發展仿佛被凍結。陳小云的遭遇絕非個例,很多實習律師都遭遇過這樣或那樣的“職場困境”。
法律人的體面,從來不是靠強勢壓制換來,而是源于對規則與底線的敬畏。真正的師徒情誼,是傳道授業、好聚好散;而不是“我培養你一年,你就得任我擺布”。每一名執業律師都是從實習階段一步步走過來的。也希望這起案件,能讓更多律所管理者意識到:壓榨實習生,最終壓垮的是行業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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