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注幫信罪辯護領域以來,我經手過太多讓人唏噓的案件——大多當事人都是普通人,有的是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有的是想賺點零花錢的務工人員,沒接觸過網絡黑灰產,也不懂什么是“跑分”“洗錢”,就因為一時糊涂出借了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轉眼就被卷入刑事案件,面臨批捕、起訴、判刑的風險,不僅自己陷入恐慌,整個家庭也跟著亂了陣腳。
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無辜卷入幫信罪”,當事人從被刑事拘留、面臨批捕,到最終在審查起訴階段獲得法定不起訴,全程都是圍繞“主觀明知”和“情節嚴重”兩個核心辯點發力,也是我幫信罪辯護實務中最具參考價值的案例之一,希望能給正在面臨同類困境的當事人和家屬,指一條實在的維權路。
案件介紹
先說說案件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姓禹(為保護隱私,此處使用化名,真實信息已依法隱匿),是一名常年在外務工的普通人,初中文化程度,沒有任何違法犯罪前科,為人老實本分,平時連違法的念頭都沒有。案發前,他在抖音上刷到一條兼職廣告,標注“簡單操作就能賺錢,只需綁定銀行卡配合走賬”,急于補貼家用的他,沒多想就添加了對方的微信。對方一開始刻意忽悠,謊稱自己是做基金生意的,需要用銀行卡周轉資金,承諾事后給一筆辛苦費,還會承擔他的住宿和吃飯開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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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當時完全沒往違法犯罪的方向想,只覺得是幫人一個小忙,還能賺點零花錢,何樂而不為。按照對方的要求,他帶著自己的身份證和富滇銀行卡,趕到了昆明市火車站附近,隨后見到了同案人員陳某(另案處理)。陳某先對他的銀行卡進行了測試,又借口周末無法辦理后續手續,讓他再等兩天。禹某便在附近找了一家民宿住下,還按照對方的要求,把民宿位置發給了對方。幾天后,陳某來到民宿找到禹某,禹某便把自己的銀行卡交給陳某,同時提供了密碼并配合對方操作。不過中途因銀行卡轉賬異常,需要身份證驗證才能繼續轉賬,禹某當時心里犯了嘀咕,沒敢提供身份證,也正是這個舉動,導致有8萬余元的詐騙資金留在卡內,沒能被轉移出去。事后,對方給了禹某600元,說是補償他的住宿和吃飯費用,禹某也沒多想就收下了。
沒過多久,禹某就被涼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了——警方查明,他的這張富滇銀行卡,累計流入資金63萬余元,流出資金55萬余元,其中涉及受害人被騙資金26萬余元,禹某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立案偵查。被拘留后,禹某徹底慌了,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竟然涉嫌犯罪,更不清楚一旦被起訴判刑,會留下終身案底,影響自己和家人的未來。禹某的家屬也急得團團轉,四處打聽后,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委托我擔任禹某的辯護律師,希望我能幫他擺脫刑事追責,保住無案底的底線。
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會見禹某,詳細了解案發的全過程——從刷到兼職廣告、添加對方微信,到見面配合提供銀行卡、收取600元費用,每一個細節我都反復核實,生怕遺漏任何一個關鍵信息。禹某的供述全程穩定,始終堅稱自己不知道對方是在從事網絡詐騙,以為只是幫人周轉基金資金,更不知道自己的銀行卡會被用來轉移詐騙贓款。會見結束后,我立刻前往涼城縣人民檢察院調取全案卷宗,逐頁核對訊問筆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偵查機關的情況說明,一點點梳理案件的核心脈絡,精準尋找辯護的突破口。
結合自身幫信罪辯護實務經驗,我十分清楚,幫信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主觀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幫助”,這也是本案辯護的關鍵。很多辦案機關在辦理幫信罪案件時,容易陷入“客觀歸罪”的誤區——只要看到當事人有出借銀行卡、有涉案流水、有獲利,就推定當事人主觀上明知,卻忽略了幫信罪是故意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主觀明知和客觀幫助兩個條件,缺一不可。而本案中,禹某的核心辯解就是“不知情”,這也是我們辯護的核心抓手。
制定辦案策略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初步傾向于認為禹某構成幫信罪,理由很直接:禹某出借銀行卡,客觀上為網絡詐騙團伙提供了資金結算幫助,且有獲利,符合幫信罪的客觀要件。面對這個不利局面,我沒有急于反駁,而是結合案卷證據和法律規定,一點點拆解案件,構建完整的辯護體系。
首先,我明確提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禹某主觀上明知對方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這是本案最核心的辯點。禹某文化程度不高,社會閱歷較淺,從未接觸過網絡詐騙、跑分洗錢等黑灰產,對這類違法犯罪的套路一無所知,對方以“基金周轉”為由忽悠他,他輕信對方的說法,完全符合普通人的認知常理,不存在“應當預見卻放任不管”的主觀過錯。
其次,我結合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重點闡述禹某的行為不符合幫信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禹某僅出借了一張銀行卡,既沒有出售、出租多張銀行卡的行為,也沒有刻意規避偵查、拆分轉賬等操作;收取的600元費用,僅夠覆蓋他的住宿和吃飯開銷,并非高額獲利,與職業跑分、洗錢人員的獲利模式有本質區別,完全不符合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的情形。更重要的是,禹某在發現銀行卡轉賬異常后,主動拒絕提供身份證驗證,間接阻止了部分詐騙資金的轉移,這一行為也足以看出,他主觀上沒有幫助他人實施犯罪的故意,否則不會主動放棄配合。
與檢方積極溝通
為了讓檢察機關充分采納我們的辯護意見,我撰寫了數千字的詳細辯護意見,結合本案事實、法律條文、同類無罪判例,把“主觀明知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標準”的理由講深講透,反復強調刑事案件定罪必須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不能僅憑客觀行為就推定主觀故意。同時,我主動多次與承辦檢察官當面溝通,提交禹某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平時的工作表現、家庭情況等相關材料,全方位展現他的主觀惡性極小、社會危害性極低,且系初犯、偶犯,事后也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懇請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溝通過程中,我也沒有回避禹某的行為存在一定過錯——畢竟出借銀行卡本身就是違規行為,也給網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但過錯不等于犯罪,不能因為存在違規行為,就認定其構成刑事犯罪。我反復向檢察官強調,幫信罪的辯護,核心是守住“主客觀統一”的原則,不能讓無辜的人成為網絡犯罪的“替罪羊”,禹某的行為雖然有不當之處,但結合全案證據,確實不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結果(不起訴決定)
經過多次溝通、提交補充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經過反復核查、集體評議,最終完全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正式出具了不起訴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禹某不起訴。
案件總結
辦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我感觸很深。這些年,隨著“斷卡行動”的持續深入,幫信罪已經成為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前三的罪名,很多涉案人員都是像禹某這樣的普通人,他們并非故意要犯罪,只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貪小利、輕信他人,才稀里糊涂卷入其中。很多當事人和家屬在案發后,往往會陷入恐慌,要么亂了陣腳、隨便認罪認罰,要么不知道該找什么方向維權,最終錯過最佳辯護時機,留下終身遺憾。
結合這起案例,也結合我多年幫信罪辯護的實務經驗,我想給大家提幾個實在的建議,尤其是那些已經涉嫌幫信罪、正面臨刑事追責的當事人和家屬。首先,案發后一定要保持冷靜,如實向辦案機關陳述事實,不隱瞞、不撒謊,但也不要隨便認罪認罰,更不要在不清楚事實和法律后果的情況下,簽署任何文件——很多當事人就是因為一時慌亂,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導致后續辯護陷入被動。其次,一定要盡早委托專業的幫信罪辯護律師介入,越早介入,律師越能及時閱卷、固定證據、梳理辯護思路,越能爭取案件主動權,審查起訴階段是幫信罪辯護的“黃金時期”,這個階段爭取到不起訴,就能徹底避免案底的影響。最后,一定要記住,幫信罪的辯護核心是“主觀明知”和“情節嚴重”,只要能證明當事人主觀上不知情,或者行為不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就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撤案的結果。
最后補充一點實務提示:近年來,幫信罪的司法認定越來越精細化,各地辦案機關對“主觀明知”“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也有不同的裁判口徑,這就要求辯護律師不僅要熟悉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還要結合當地的辦案實踐,制定精準的辯護策略。本案之所以能成功爭取到法定不起訴,核心就是我們精準抓住了“主觀明知證據不足”和“不符合情節嚴重標準”兩個辯點,結合案件細節和法律規定,反復與檢察機關溝通,最終說服檢察機關采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這也提醒各位當事人,選擇一名專注幫信罪、有豐富勝訴經驗的辯護律師,對案件的結果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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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系專注幫信罪辯護的資深律師,深耕網絡犯罪辯護領域,專注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相關案件,擅長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全流程辯護,尤其在法定不起訴、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方面積累了大量實戰成果。林智敏律師始終秉持“主客觀統一”辯護原則,精準拆解案件核心辯點,擅長圍繞“主觀明知”“情節嚴重”等關鍵要件構建辯護體系,憑借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細致的案卷梳理能力和高效的檢法溝通技巧,多次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法定不起訴、無罪撤案、緩刑等有利結果。
林智敏律師自執業以來,始終以當事人利益為核心,深耕幫信罪辯護細分領域,精準把握各地司法裁判口徑,以專業、嚴謹、務實的辯護風格,為陷入幫信罪困境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全方位、精細化的刑事辯護服務,全力守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與人生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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