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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離職的支行行長被追責。
2026年3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傅某;江蘇某股份公司北京分行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6)京01民終929號】,揭示了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一筆2億元授信業務,最后出現6000萬元壞賬,進而進行追責,扣減離職支行行長41.42萬元績效的過程。
上訴人(原審原告):傅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某股份公司北京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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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于2011年入職江蘇某股份銀行北京分行,并在2015年至2018年間擔任其某區支行行長。2018年11月,傅某離職。
2022年,傅某曾供職的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對其啟動了一項授信業務責任認定。調查指向一家名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客戶。
2016年至2020年間,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向某科技股份公司累計批準5筆敞口授信,額度分別為5000萬、2億、2億、1億、6000萬元,由某區支行和亦莊支行申報。其后不久,某科技股份公司即從創業板退市。據悉,2016年至2018年期間,某科技股份公司通過融資借款的方式,以高達60億元的價格收購了境外公司,導致其財務狀況嚴重惡化,債務激增。
黃桷樹pro查詢得知,某科技股份公司是北京梅泰諾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月登陸創業板,簡稱為梅泰諾(300038.SZ),后來更名為*ST數知,于2022年6月退市。江蘇某股份銀行要么是江蘇銀行,要么是南京銀行,因為江蘇只有這兩家銀行在北京設有分行。
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認為,正是由于傅某在2017年授信時未按照其單位要求進行審慎核實,未能識別出某科技股份公司存在的巨大風險,而違規將授信額度提升至2億元,直接導致其單位后續產生巨額損失。
截至2022年2月8日,某科技股份公司貸款本金余額5994.23萬元,表外欠息479.78萬元。
2022年9月28日,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作出《責任認定報告》,載明對某科技股份公司授信業務進行了責任認定,五筆授信當中,前三筆為某區支行,后兩筆為亦莊支行,存在“一手清”等諸多問題。
2022年10月24日,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作出《關于某科技股份公司不良授信業務責任認定的意見》,這筆壞賬的形成主要源于管理原因。而時任支行行長的傅某,被認定需承擔“經營直接責任”,具體包括四大過失:崗位職責分離執行不到位,存在“一手清”問題;增額授信不審慎;貸后管理不到位,授信資金轉入關聯企業;貸后管理要求未落實。經總行審議,決定扣減傅某剩余延期支付績效41.4159萬元。
傅某對此不服,于2023年申請勞動仲裁,被駁回后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支付該筆績效及利息,一審敗訴后,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傅某的核心抗辯在于“因果關系”與“程序正義”。傅某聲稱,最終形成損失的貸款發生在其離職之后,由其他支行經辦,與其無關。傅某指責銀行混淆概念,將針對單個客戶“全生命周期”的追責等同于對其個人的無限責任追溯,且銀行的內部追責程序存在瑕疵。
庭審證據成為判決的關鍵。
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提交了《某銀行授信業務申報意見表(支行發起)》,其中三處需要不同崗位人員簽字的地方均由傅某一人簽字。2018年傅某離職前,經其授信的2億元授信資金均已全部發放至某科技股份公司,且均未到期,傅某離職后,該銀行在公開信息查詢中發現,某科技股份公司自2016-2018年期間財務狀況惡化、債務激增,案涉2億元信貸資金存在重大違約風險。為了防范資產損失,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立即啟動了對某科技股份公司的催收和談判,該公司表示其確已無力全額償還即將到期的2億元債務,經過數次談判,最終該公司同意在其單位不抽貸、且仍在下一年度給與該公司1億元授信額度的條件下,可以先配合全額歸還2億元資金。后該筆1億元資金到期后,該公司仍無力償還。其單位為壓降損失、減小風險敞口,又與某科技股份公司進行新一輪談判,最終某科技股份公司同意在其單位不抽貸、且仍在下一年度給與該公司6千萬元授信額度的條件下,可以先配合全額歸還1億元資金。該筆6千萬元債務到期后,其單位仍計劃以縮減授信額度的方式繼續壓降損失,但此時某科技股份公司已暴雷,徹底無法歸還貸款。
江蘇某銀行客戶風險預警管理系統2016年-2018年預警信息顯示,某科技股份公司信號描述分別為“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企業近期存貨變化異常”“企業應收賬款周轉天數……”“客戶的資金接受方客戶存……”,觸發時間分別為2016年12月26日、2016年12月27日、2016年10月17日。
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表示,在2016年某科技股份公司已在客戶風險預警管理系統中觸發風險的前提下,傅某仍為其辦理授信業務并在2017年將授信額度從5000萬增至2億元,存在增信審核不審慎、不盡責的重大過錯。
傅某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不認可江蘇某銀行北京分行的主張,表示2017年授信擔保方式由“信用”變為“法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授信擔保方式明顯增強,針對申報意見表中均由其一人簽字的情況,傅某稱系因其所在的某區支行工作人員未到位,當時其作為支行行長簽署并無問題,支行只有申報權,需要到分行處審批,而分行審批同意,說明認可該處理方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延期績效屬于與業績掛鉤的獎勵性工資,銀行有權在符合法律規定與內部制度的范疇內決定是否發放。傅某確存在“一手清”違規操作,審批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正當履行授信申報及管理責任;同時,銀行制度明確責任認定覆蓋授信業務全流程,包括客戶準入、貸前調查等環節,傅某作為初始授信的主導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2026年3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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